“一國兩制”會因“佔中” 改變嗎?

10 月17 日, “佔領中環”非法集會者佔據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一帶。圖為警察用身體隔開行車道,盡全力保證機動車通過

“佔中”不珍惜“一國兩制”

司馬遷《史記.龜策列傳》雲:“禍不妄至,福不徒來。”意思是說,禍福的來去都是有原因的,都不是隨便說來就來,說去就去的。香港總有一部分人,不珍惜“一國兩制”,不但不願意保護700 萬香港人的福祉,而且以該福祉作為要脅中央的手段,癱瘓香港的政治中心、金融中心,企圖迫使中央屈服,不再按香港基本法推進2017 年行政長官的普選,讓反對中央的人當選特區行政長官,實現諸如花朵的、顏色的、絨布的、雨傘的革命,顯然是不自量力。

早在1990 年,香港基本法已經明確了行政長官普選的路線圖,就是第45 條第2 款的“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但“佔中”發起者卻偏要另起爐灶,說要按國際公約辦事,實現“公民提名”,但國際公約並沒有“公民提名”的規定,發起者們騙人而已。騙人騙不成,就說是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有不合理的歧視性限制。到底歧視了誰呢?說是歧視了“政見不同”的香港反對派政黨,但香港1991 年才開始有立法局分區直選,有了直選,才有政黨林立,才可能發生是否歧視的問題。莫非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委員們個個都是算命先生,未卜先知,知道27 年後有普選,預先設置了機關,布埋了陷阱。這當然是無稽之談,齊東野語,天方夜談,騙不了人。“佔中”發起者惱羞成怒,號召“佔中”,威脅這是“最大的殺傷力武器”。這類威脅中國會怕嗎?

  

文明社會,訊息通達,一般人不會被騙。但香港卻是反共力量集中之地,反共輿論匯流之所。只要有反共之話語,總會有人回應,甘心上當受騙。而香港的通識教育,並非教人明辨是非,培養分析能力,而是洗腦灌輸,用《蘋果日報》式的說教,顛倒黑白,例如地震救災,不說解放軍如何克服困難搶險救災,而說豆腐渣工程怎的怎的,似乎說,房子要無豆腐渣,地震來了也不怕。如此的思想教育,潛移默化,自然把8月31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說成是阻擋“真普選”的三道閘,簡直比柏林圍牆還要可惡,要眾人推到。一些學生甘當“最大的殺傷力武器”,這是青年的不幸,教育的不幸,香港的不幸。

  

所謂“三道閘”,一是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二是按民主程序提名,三是候選人兩、三名的名額。這都是可以從香港基本法第45 條第2 款框架下推論出來的規定。提名委員會要體現“廣泛代表性”,當然也以體現“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為圭臬。按民主程序自然可以理解為過半數通過,兩、三名的候選人也最常見,在本質上,都是基本法的法理解釋的問題,並非畫蛇添足。

“佔中”會否引發緊急狀態

緊急情況是香港法例第241 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的名詞;緊急狀態是香港基本法第18 條沿用的術語。這兩種情況的出現,筆者認為,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新中國成立以來,香港出現過兩次緊急情況:一是1956 年國民黨特務指揮的九龍騷亂;二是1967 年發生的“反英抗暴鬥爭”。港英當局兩次都實施了《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香港回歸前後,香港沒有再發生類

似的情況。

  

目前“佔中”運動,會不會發生緊急狀態,取決於五個“未能”、“未敢”條件:

一是特區政府未能完全樹立香港基本法的權威,未能將有關行政長官普選方方面面的政治和法律問題,向廣大市民說清楚,政治公關能力未能超越反對派的“變色龍”式輿論。

二是破壞香港特區繁榮穩定的“佔中”運動損害了香港工商業、廣大師生和市民的切身利益,但他們卻未能激起與違法“佔中”抗爭的自救、自衛意識並付諸行動。

  

三是香港警方未能完全思想統一,未敢全力以赴維護作為香港核心價值的法治,未能建立與執法相配合的政治公關。

  

四是香港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未能有效調動起來抑制“佔中”運動,例如公務員未表態有效支持政府、立法會未促請政府執法、法院未應當事人的請求向“佔中”人士頒布“佔中”禁制令,或向特區政府頒布“執法令”,反而“身在漢營心在曹”,支持違法亂紀、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佔中”運動。

  

五是外國反華勢力未能以世界和平發展為念,反而以此作為賭注,不惜一切代價打擊中國,全力支持“港版顏色革命”。

  

如果上述五個前提條件都出現或出現了一部分,則香港可能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社會治安)的情況。對此,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按該規例行事,管制報紙刊物、管制海陸空交通、限制進出口、暫停或修訂任何成文法則等措施。由於這是對香港治安問題的應對措施,特區政府在必要時可以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4 條第3 款的規定,向中央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

  

在行政長官宣布採取《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措施後,或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14 條第3 款的規定,向中央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後,情況沒有很大的改善,反而出現了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和安全的動亂,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可以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8 條第4 款的規定,決定香港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實施。這些法律可能包括戒嚴法、國家安全法、刑法等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就不限於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或涉及中央和特區關係的事務了,也可以涉及香港原來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在緊急狀態下,“一國兩制”就不能不暫時擱置。

“一國兩制”不會變“一國一制”

  

“佔中”運動是一場動亂,但是否危機國家統一和安全,是否香港特區不能控制,是香港特區頒布緊急狀態的分水嶺。只要做最壞的打算,在出現緊急狀態前,中央和香港特區可能已經瓦解了“港版顏色革命”。當然,即使香港出現了緊急狀態,由中央收拾殘局,並不意味著香港特區“一國兩制”的終結。

  

緊急狀態是有時間的,並不是永久的。在緊急情況結束後,中央必然也會公布緊急狀態的解除,日常狀態就可以恢復了。“一國兩制”是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不可能因為發生“佔中”運動或出現緊急狀態而改變。為了防止香港第二次出現“港版顏色革命”,中央也必然採取一切可能的防範措施,避免香港特區出現第二次緊急狀態,並消除其社會基礎。

  

經此一役,“一國兩制”會有變化嗎?不可能沒有變化,但不是“一國兩制”到“一國一制”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