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旺角暴亂是什麼性質的犯罪?
旺角暴動亂屬於危害公共秩序罪,觸犯了暴動罪。暴亂事件是由鼓吹分離、主張暴力活動的極端組織策劃和組織的犯罪行動。警方要加強情報研判,早作預案,妥善應對,果斷執法,維護香港法治,以有效遏制香港的街頭暴力滋長勢頭。
極端組織策動暴亂
農曆年初一深夜、初二淩晨,九龍旺角發生嚴重暴力事件。有人投訴小販非法擺賣,食環署派員進行巡查,受到現場集結人群的阻礙、指罵和推搡,報警求助後,先趕來的交通警,被人群圍堵,交通警被迫召援。集結的人群開始暴力攻擊警員、記者。從電視報道畫面所見,暴徒戴頭盔、戴面罩,以事先準備的武器和撬挖的磚塊等,瘋狂攻擊和圍毆警察、打罵記者、破壞財物、肆意縱火。事件導致大批警員受傷,大量物品被毀,進行報道採訪的記者也被惡意傷害。這種場面,是香港回歸以來所僅見,也是50年來香港所僅見。
這次暴力事件的組織者預先在社交媒體發布“動員令”,並以圖示進行“指引”,顯示此次事件是有預謀的行動,這是故意犯罪、串謀犯罪、有組織的犯罪。行政長官將該犯罪行為定性為“暴亂”,是正確的。有多名被捕暴徒來自“本土民主前線”、“熱血公民”、“青年啟動”、“青年新政”、“調理農務蘭花系”、“紅墈人紅墈事”等極端組織。可以說,這些極端的、主張激進分離的組織策動了暴亂。
旺角暴亂觸犯了暴動罪
從目前所掌握到的資訊看,旺角暴亂已嚴重危害公共秩序,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的規定,這是“暴動”罪,屬於危害公共秩序罪。暴動罪的犯罪主體是任何人,主觀上要有犯罪的故意,不能只是過失,犯罪行為必須具備非法集結和破壞社會安寧。從電視所見,暴徒的打、砸、扔、燒等行為顯然是蓄意和肆意破壞了社會安寧,觸犯了暴動罪,甚至可以說是恐怖主義犯罪。當然,還可以以其它犯罪行為,如縱火、襲警、毀壞財產等治罪。
要對類似有組織暴亂早做預案
從以上分析可知,旺角暴亂是少數主張分離的極端暴力組織策動的。由於當前香港尚未完成香港基本法規定的23條立法,一旦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暴亂,必須有相應的管控措施。
旺角“暴動”雖已平息,警方還是控制了局面,局勢沒有失控。但從事件過程看,有90多名警員受傷,警方在對付暴亂時有一段時間也處於下風。因此,下一步警方要加強研判各種情報,提出不同預案,針對可能出現的暴動採取相應的對策。同時,對旺角暴動,只要執法部門、檢控部門齊心協力加強檢控,向法庭提出堅實的犯罪證據,有司法意識的法官們是不會為罪犯脫罪的。特別是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從維護香港長治久安、繁榮穩定,保護廣大香港市民切身利益考慮,應依據法律,果斷執法,以達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筆者認為,對於可能再次發生的類似事件,萬一局面出現失控,可有三招平息:一是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根據《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授權,宣布緊急情況。二是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4條第3款的規定,即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治安和救助災害。三是萬一發生香港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3款的規定,還可以決定香港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實施。這是恢復香港社會秩序的三部曲。如果有關犯罪仍然屬於危害社會秩序而局面失控的,則只需要動用前面的兩部曲。如果有關犯罪涉及危害國家安全而局面失控的,就需動用第三部曲。
(作者係香港資深評論員、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