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可列極端暴亂分子為“有組織犯罪”
旺角暴亂,敲響了警鐘,既印證了香港基本法起草者當初的憂慮,並通過基本法第23條規定特區自行制定有關立法的憲制義務;也暴露出政府施政和管理的諸多不足之處,值得認真反思。本文主要探討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是尋找原因,第二是提出對策。筆者認為,可循香港現有治安條例,將激進極端組織的暴亂行為視為“有組織罪行”,像對三合會犯罪一樣遏制極端分子危害香港社會的行為。
法院新判的暴動案例有阻嚇意義
旺角暴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因卻與2014年長達79日的“佔中”密不可分。首先是“佔中”前後的“法治”觀念被扭曲,“公民抗命”之類的言論甚囂塵上,導致一小撮人士肆意衝擊法律底線。其次是“佔中”違法者並未得到及時有效的懲處,令人感覺違法代價很低。第三是“佔中”成為滋生激進極端組織的溫床,他們將員警抹黑為“黑警”、“魔警”,並直接策劃和領導了旺角襲警的暴行。
香港一些激進極端組織的暴亂行動,證明了他們已經成為危害香港市民安居樂業的危險勢力,香港廣大市民必須對這種勢力的危害性有足夠和清醒的認識,並且全力支持嚴懲那些暴徒。旺角暴亂發生後,社會各界紛紛譴責暴行。雖然反對派強調其他一些原因,但他們對這種暴行也是持反對立場。
基於社會目前的這種認知,筆者相信香港法院會尋純粹暴力犯罪角度去處理這些案件。例如,三名青年於2014年11月19日“佔領行動”期間參與其他集會及用鐵馬毀壞立法會大樓的玻璃門。一開始,裁判官判處三人各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其後要求覆核他們三人的刑期,裁判官看過事發錄影片段和參考多宗案例後,決定改判三人各被監禁3個半月。三人於半個月前上訴要求減刑,但被即時駁回並入獄服刑。
高等法院的判詞指,他們三人當日的行為即使在法律定義上不算暴動,但性質上肯定算是暴動,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是一個可行的判刑選擇,而3個半月刑期也不算過長,因此駁回他們的上訴。以此案為例,足以說明法院對暴動罪不應也不會寬鬆處理。
應積極推動《反恐法》和《反蒙面法》等治本法案
研究犯罪原因的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治理。從犯罪學角度,治理和防範可以採取兩手:一手治本(從本源上治理)、一手治標(根據表面症狀治理),而標本同治才是最佳選擇。
治本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對青少年的教育,二是涉及有針對性的立法。在對青少年教育方面,特別需要重提國情教育,增加青少年對母國的認同。很可惜,政府想推國情教育沒有成功。香港的中小學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受反對派主導或影響,改革步履艱難。
旺角暴亂發生後,不少人重提基本法第23條立法;也有人呼籲制定《反恐法》和《反蒙面法》。這些建議很好,每一個對香港負責任、有承擔的政治人物均應積極推動。可是,以香港立法會目前的氣氛,要想讓這些法律通過,應該是應了一句古詩:蜀道難,難以上青天。理由很簡單,莫說立法,就是通過政府一些施政議案,立法會中的“泛民”都捆綁在一起,“拉布”手段層出不窮。特首梁振英早於2012年就提出要成立創新及科技局,但是,由於反對派大肆“拉布”,三年後才獲得通過撥款,得以成立。香港《版權修訂條例》也在泛民議員集體“拉布”下正式流產。可見,第23條立法、反恐立法和反蒙面立法等治本性措施,恐怕只能等今年九月的立法會選舉後才能考慮了。
即便如此,也只是一種希望。若然立法會中反對派議席增加,這些立法的希望就更加渺茫。因此,建制派應好好考慮如何改革,精誠團結,爭取今年立法會選舉有個好的成績,以重塑香港行政主導之秩序。廣大市民應擦亮眼睛,以寶貴一票維護香港繁榮穩定。
循“有組織罪行”現行條例治標可行
既然治本難以馬上見效,那麼既要積極推動治本,又要將治標措施擺上桌面。治標措施也可分為兩個方面,第一就是提升警隊武力措施(包括增加警員),及時遏制激進極端組織的暴亂行為。第二就是要採取主動進攻之策,將激進極端組織的暴亂行為視為“有組織罪行”處理。
根據香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條之規定:“有組織罪行”(organizedcrime) 指附表1所列罪行,而且是(a)與某三合會的活動相關的;(b)與2名或以上的人的活動有關連的,而該等人聯合一起的唯一或部分目的是為作出2項或以上行為,每一項均為附表1所列罪行及涉及相當程度的策劃及組織的;或(c)由2名或以上的人所犯的,而且涉及相當程度的策劃及組織,以及(i)有人喪失生命或有人有喪失生命的相當程度的危險;(ii) 有人在身體或心理上受嚴重傷害或有人有受該等傷害的相當程度的危險;或(iii)有人嚴重喪失自由。
雖然,目前激進極端組織的構成情況可能與三合會有所不同,但是,從旺角暴亂情況看,基本符合其他法定要素,即“(b)與2名或以上的人的活動有關連的,而該等人聯合一起的唯一或部分目的是為作出2項或以上行為,每一項均為附表1所列罪行及涉及相當程度的策劃及組織的”。
旺角暴亂應該符合(b)項“有組織罪行”之構成要素:第一,“與2名或以上的人的活動有關連的”:旺角暴亂事件當晚有多達700暴徒。第二,“該等人聯合一起的唯一或部分目的是為作出2項或以上行為,每一項均為附表1所列罪行”:暴徒於15處地點、110平方米路面上撬起超過二千件磚塊,暴徒縱火點起22處火頭,有濃煙高達20米,共導致超過90名警員及數名傳媒工作者在事件中受傷。第三,“相當程度的策劃及組織”:從電視畫面看,這些暴徒絕非臨時湊合,而是有備而來,且非常殘暴。他們用棍棒、磚塊等襲擊警員;他們頭戴口罩不敢示人真面目,襲擊新聞記者阻止拍照。從電視畫面看到有人運輸和分配棍棒,有人收集和運輸磚塊,從網頁上看到所謂“本土派”人士在號召、煽動他人參加騷亂。
可主動將暴亂行為消滅於萌芽狀態
也許有人會問:既然警方已經按暴動罪逮捕和起訴旺角暴徒,為什麼還要多此一舉,將激進極端組織之犯罪行為視為有組織罪行呢?其實,這樣做的目的就是希望警方改變思維,正兒八經地像對待黑社會組織那樣對付激進極端組織。主動組建力量進行情報蒐集工作,事先掌握動態,將其暴亂行為消滅與萌芽狀態。當然,香港警方這樣做可能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顧慮,尤其是害怕被指責打壓民主運動。的確,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作為基本人權的言論和表達自由受到嚴格保護。同時,有些激進極端組織為了裝飾門面,也可能會提出一些政治訴求。
但是,誠如有識之士指出:現在多個激進極端組織已經刻意將“本土”與“港獨”綑綁,包括鼓吹香港城邦自立的“城邦派”,“光復香港”、鼓吹全民制憲的“建國派”,高舉“龍獅旗”的戀殖“歸英派”等等。一旦其主張的實質是“港獨”,則已經違反基本法第一條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種基於“港獨”的違法宗旨而進行煽動或實施暴行,應該可以被視為有組織罪行。
因此,警方有必要對這些激進極端組織的政治表達自由與以“港獨”為目的的暴行加以必要的切割。換句話說,合法的言論自由應該得到充分保護,而違法的暴力行為就必須果斷懲處。
(作者係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