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使中國慈善事業發展納入法治軌道
3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關於政府工作報告、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通過了慈善法以及其他七項決議。中國首部慈善法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慈善法共12章112條,對慈善組織運營、慈善財產使用、慈善服務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同時將每年9月5號確立為“中華慈善日”。
慈善法首次界定慈善活動
近年來,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內人均GDP已經超過6,000美元。據國家統計局1月19日公佈的經濟數據顯示,2015中國全年國內生產總值(GDP)67.67萬億元人民幣,在世界排名第二,僅次於美國。在經濟上已經進入中等發達水平,對社會福利和公共服務提出了更高需求。作為推動社會發展與進步的第三種力量,公益事業也迎來了前所未有的廣闊舞台,正在發揮著日趨重要的作用,此次慈善法的通過,無疑迎來了中國慈善事業大發展的春天。
慈善法立法自2005年啟動,歷時十載。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對慈善法草案提出近4,000條修改意見;在提交表決前,慈善法又有38處實質性修改。最終,出席會議的2,859名代表中,有2,636人給這部法律投出贊成票,贊成率達92.2%。
慈善法對慈善活動明確了定義。該法第三條規定了六個方面的公益活動都屬於慈善活動。內容包括:一是扶貧、濟困;二是扶老、救孤、卹病、助殘、優撫;三是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四是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五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六是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因此,從捐贈財產和提供服務角度來看,內地居民、港澳台同胞、外國人開展的符合本法第三條規定的活動都是慈善活動。
沒有募捐權的網站不得發布募捐消息
慈善法降低了慈善組織的門檻規定,讓想做善事的人行動起來更方便,對非營利性組織轉為慈善組織規定了較低的條件。條文明確規定民政部門對於設立慈善組織的申請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對於符合條件的准予登記,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值得關注的是,慈善法將互聯網發布募捐信息的方式,明確劃入了公開募捐的範圍。在網絡募捐上要在民政部門指定或者統一的網絡上發布。另外,慈善組織可以在自己的網絡上發布。對於社會公眾爭議的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是否有權募捐問題,慈善法沒有一概否定,而是允許其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組織開展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同時明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取得相應資格。”
此外,慈善法第六十條規定,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在特殊情況下,對難以符合這一規定的也保留了適度彈性,那就是應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為鼓勵更多的人參與到慈善行動中來,慈善法規定,捐贈財產做慈善享受稅收優惠。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國家為慈善事業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為慈善組織、慈善信託提供融資和結算等金融服務,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慈善法第八十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境外捐贈用於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徵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同時規定,慈善組織、受益人都將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
慈善法注重保障公眾知情權
慈善法對信息公開做了專章規定,明確規定了信息公開的對象、內容和程式。 “公開募捐週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作慈善法草案說明時強調,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慈善專案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可見,慈善法要求的信息公開是對多方主體的要求,不僅是慈善組織的義務,也是相關政府部門的義務。
慈善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捐贈人有權查詢捐款用途。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同時,慈善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回饋有關情況。
如果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或濫用了捐贈財產,“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產”的慈善組織,慈善法規定“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承諾捐款不兌現或被起訴 騙捐將受到查處
慈善法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在兩種情形下慈善組織或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一是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二是捐贈財產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慈善活動,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且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慈善法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法行為的,可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對於假借慈善名義或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提請全國人大審議符合憲法和立法法
很多人不理解為什麼將慈善法草案提請此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而不是通常大家熟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來通過。據了解,按照規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均是我國立法機關,但兩者分工不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此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多是刑法、刑事訴訟法、立法法、選舉法等曾被列為法律體系中居於支架性地位的法律。但是,正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去年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所提出的,“慈善法是社會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慈善製度建設的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因而慈善法具有憲法和立法法所規定的“基本法律”屬性,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審議是完全符合憲法和立法法的要求的。
(作者係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