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絕不能成為「播毒」平台

本屆立法會選舉,選舉委員會出重招阻止主張港獨人士參選,要求參選人簽署擁護香港基本法的確認書,並且嚴格把關,將主張港獨人士拒於門外。這種舉措反映特區政府對維護憲政底線的態度非常堅決,動了真格。然而,明「獨」易擋,暗「獨」難防,擺明車馬的「港獨」分子被拒絕參選,但一些暗「獨」人士如一些所謂「本土」之流卻明修棧道,暗渡陳倉,通過「前途自決」、「永續自治」、「自主自治」等論述,雖無「港獨」之名,但其本質同樣是鼓吹「分裂」、「獨立」,與「港獨」派如出一轍,值得各界警惕。但是中央絕不容許立法會變成「港獨」平台,這條政治底線不容逾越,既然當局可以通過確認書攔阻「港獨」,就自然會有措施阻止這些暗「獨」人士借「本土」之名播「獨」。

文|香港 卓偉

一些所謂本土組織藉本土之名,行港獨之實,要嚴加警惕

港獨」進立會法理不容

香港基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任何主張、爭取、宣傳、推動「港獨」者明顯抵觸了這些規定,不具備出任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條件。

所謂「自決」實為隱性「港獨

選舉主任把守前門,無疑成功將一班擺明車馬的「港獨」分子摒於門外,而其他參選人在報名時亦表示會擁護香港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不過,「試玉要燒三日滿,辨材須待七年期。」一些人表態擁護基本法,未必是出自真心,目的可能是為了取得參選資格,以謀取議員議席。因此,對於這些人,必須聽其言及觀其行。

必須指出的是,類似「青年新政」等所謂「本土」組織,雖然沒有直接鼓吹「港獨」,但卻在政綱大談所謂「自決自治」、「內部自決」、「二次前途」等論述,這些論述帶有相當的誤導性,更是暗「」的一種。國際慣例和國際法一般認為,「自決權」主要適用於非殖民化時期解除殖民主義統治的民族獨立解放運動。但是,香港不屬於非殖化範疇。 1972年3月8日,中國駐聯合國代表黃華致信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主席:「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殖民地』範疇。因此,不應列入反殖宣言中適用的殖民地地區的名單之內。」香港和澳門的前途只能是回歸中國,而不能通過行使「自決權」取得獨立,對這一點,曾經統治香港的英國也十分清楚。 「自決」、「前途問題」都是一個徹頭徹尾的假議題。

香港的前途問題已經解決,就是成為「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一些所謂「本土派」提出的「自決論」,真正目的就是要推翻基本法、推翻「一國兩制」,要重新討論香港的「前途」。他們的所謂「前途」,其實就是要擺脫中國,成為獨立的政治實體,這就是「自決論」的本質。顯而易見,所謂「自決」實際上是一種隱性「港獨」,雖無「港獨」之名,卻有「港獨」之實。

立會絕不能成為「播毒」平台

立會絕不能成為「播毒」平台某些本土人士在街頭公然展示分裂標語

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自決權」是一種只能在某一特定領土(殖民地和附屬國)中行使的擺脫帝國或外國統治而獨立的一次性權利,現存國家中要求所謂獨立權而進行的分裂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分離主義運動並不在民族自決權的保護之下。世界各國的憲法,沒有任何國家規定其公民可以自決的方式分裂國家。即是說,不論以「自決」包裝「港獨」,還是以「自決」撐「港獨」,都違反國際法,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任何可操作性,完全是一種選舉操作。香港的所謂「本土派」企圖以「自決權」來達到為「港獨」造輿論、找「根據」的目的,具有極大的蠱惑性和欺騙性,理當予以揭露,將他們的真面目暴露出來。

聽話聽聲,鑼鼓聽音。在這些「本土派」競選政綱裡暴露出來的「港獨」傾向,值得各界警惕。既然選管會可以不讓「港獨」分子參選,立法會絕不能讓有「港獨」傾向的人士將立法會變成「播毒」平台。因此,當局應該有制衡措施,為立法會守好尾門。最後,奉勸這些「本土派」人士,從政人誠信最為重要,別以為掩飾「港獨」主張就可以欺騙市民,大模大樣的進入立法會,其實只是一廂情願,反而自曝其人格低落、大話連篇的本性。

(本文原載於2016年9月號《紫荊》雜誌,有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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