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 冒犯效忠誓言者應被取消議員資格 」| 議員有話說
在秘書長給予游、梁二人第二次宣誓機會的時候,他們仍然拒絕或忽略誓詞,甚至作出侮辱性的誓詞,如果嚴格執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的規定,應取消他們的就任資格,至於如何執行,據《宣誓及聲明條例》,應該是律政司的責任。
立法會主席的責任是執行立法會的議事規則,他可以決定是否給予游、梁二人再次宣誓的機會。由於立法會的議事規則並未清楚規定一旦宣誓未獲通過,立法會主席必須為他/她再進行監誓,是否安排再次宣誓應屬立法會主席的酌情權。
現在有強烈的民意反對立法會主席再為二人監誓。律政司已提出了司法覆核申請。假若律政司勝訴,游、梁二人則喪失議員資格,立法會主席也無權再為二人監誓。
建制派在龐大的民意基礎下,在10月19日全體走出議事廳以抗議,並阻止了立法會主席再為游、梁二人監誓,這實乃迫不得已——在大是大非的問題上,二人侮辱國家民族、死不認錯的行徑,不得不以政治行動處理之。建制派的行動是對社會訴求的認真回應。對於惡意冒犯效忠誓言者就當取消其議員資格。
香港市民在立法會大樓外示威,痛斥梁、游二人辱華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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