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腐敗的重大舉措:今年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
文|北京 程碧
監察委員會將與政府、法院、檢察院並列
1月18日上午,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選舉任建華為山西省監察委員會主任。這是全國首個正式履職的省級監察委員會主任,他同時是山西省委常委、紀委書記。此項工作推進速度之快,充分顯示了中央對反腐工作的高度重視與堅定決心。
2016年12月25日,召開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會上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並決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試點決定表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轄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將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新成立的監察委員會將與政府、法院、檢察院並列,都由人大產生,向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由此,在國家機構體系中,將形成 「一府一委兩院」的架構格局。因為監察委員會是一個全新的國家機構,這就要求對憲法及現行相關法律進行修改,以避免職責上的遺漏、衝突或重複。
試點決定強調,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決定規定,在三個試點地區,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監察委員會的成立,旨在實現對公職人員監督全覆蓋,扎實推進監察體制改革,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監察體制改革無疑將是今年制度反腐的重點工作。根據試點決定,北京、山西、浙江三個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地區,將在今年推出一系列實質性舉措,陸續建立權威、統一的監察機構,要在工作模式、運行機制等方面,真正實現監督執法和監督執紀有機統一,用改革的方式破解反腐敗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國家監察委員會擁有偵查權
試點決定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肩負重大使命的監察委員會到底擁有哪些許可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方案已給出基本界定。決定清晰表明,試點單位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怠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還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透過以上表述不難看出,監察委員會擁有一定的偵查權。監察委員會的建立,無疑將全面提升反腐機構的法律地位,促進反腐工作朝規範化、制度化方向發展。
省級監察委試點組建將於3月底完成
黨內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監察體制改革將所有公權力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納入監察視野,意味著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將受到監督。隨著監察委員會地位的提高,誰來監督這一反腐機構?
事實上,針對紀檢部門的監督,早在2016年12月,王岐山在江蘇調研時已有所說明。他高度強調,打鐵還需自身硬。習近平總書記把黨章賦予紀委的職責,凝練為監督執紀問責,要求堅決防止「燈下黑」。王岐山稱,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對紀委的監督首先在於各級黨委。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督,有專家表示,除了自我內部監督,監察委員會是党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必然受黨委監督。它又是同級人大產生的機構,每年將採取適當形式向人大報告工作進展情況,自然也受人大監督。
另外,在業務層面,檢察院、法院也可以對監察委員會進行制約。此外,群眾、媒體以及全社會也可以對監察委員會進行監督,從而形成一個相對完善的約束機制。
目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已進入正式實施階段,成立後的監察委員會作為監督執法機關與紀委合署辦公。據中央紀委研究室主任苗慶旺透露,按照黨中央確定的時間表和路線圖,試點地區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籌備組建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推動檢察機關相關部門轉隸,確保2017年3月底完成省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2017年6月底完成市、縣兩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同時,中央紀委將會同全國人大機關,研究將行政監察法修改為國家監察法,將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化下來。
作者係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全文刊載於2017年二月號《紫荊》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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