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恩國:《國歌法》香港本地立法刻不容緩
全國人大常委會11月初通過把《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後,連續兩場香港足球代表隊比賽仍出現有人噓國歌場面。現在《國歌法》已經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了,然而尚未通過立法會完成本地立法,要強制執法是有難度的。所以《國歌法》還是要進行本地立法,且立法刻不容緩!
文|香港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香港大律師 馬恩國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指出,《國歌法》進行香港本地立法時不能忽視五個核心要素,包括:一、曲譜要標準;二、不可用作商業用途,不容許二次創作,不可改音、改詞;三、奏唱時禮儀要肅立,例如未來在賽馬會奏播國歌時,場內的馬迷要站立;四、有強制性中小學國歌教育,但並非要他們背誦歌詞,而是要令他們明白歌詞有中華民族抗日精神的歷史背景;五、必須規範處理在公開場合侮辱國歌情況。
目前,香港市民還不清楚噓國歌這種行為將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後果。雖然現階段尚未完成香港本地立法,但可參考香港《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的罰則,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相信噓國歌的刑罰不會有太大差異。
最近,社會上出現了有關《國歌法》本地立法是否有法律追溯力的爭論,引起社會關注。本人認為,對此要根據香港的具體情況,在本地立法中認真研究,避免引起社會掙拗及其他問題。
然而,無論如何,既然《國歌法》已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已成為香港法律中的一部分。《國歌法》在香港進行本地立法不是有無必要的問題,而是必須儘快立法的問題。鑒於香港特殊的社會政治生態,香港現在愛國主義教育不到位,部分人國家民族意識淡漠,甚至走上對抗中央和主張“港獨”的道路,說明尊重一國、尊重國歌國旗國徽的立法工作和教育工作亟待加強、刻不容緩。筆者主張要法律高壓、教育懷柔相結合,只有軟硬兼施,才有望強化香港人對國家的認同感。
本文發表於《紫荊》雜誌 2017年12月號
編輯:鄒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