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助維護國家尊嚴樹立國家觀念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顧敏康

國歌與國旗和國徽一樣,象徵著國家的尊嚴和主權。圖為駐港部隊海軍正進行升旗儀式

國歌與國旗和國徽一樣,象徵著國家的尊嚴和主權。放眼世界,尊重國旗、國徽和國歌乃是各國普遍之要求。美國有法例規定,當國歌響起同時國旗升起,所有在場人士必須注視國旗,右手放在心口之上,而穿著制服者更要行軍禮。印度甚至規定,褻瀆或侮辱國家標誌者,包括國旗、憲法和國歌,可被判監三年或罰款。在中國,國旗、國徽和國歌都是代表國家的重要標誌,必須尊重。沒有國家,就沒有「兩制」的存在,樹立國家觀念是正確實行「一國兩制」方針的根本前提,而國歌法有助維護國家尊嚴,樹立國家觀念。

國歌法於2017年9月1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議時通過,並於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隨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1月4日通過決定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之中。按照基本法第18條第二款之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可選擇「在當地公佈……實施」或者「立法實施」。顯然,兩者牽涉的是不同的程序,而前者推行要比後者簡單得多。但是考慮到基本法的一些特別規定,國歌法部分條文或許通過立法變通才更為合理,所以特區政府就此展開本地立法程序亦是情有可原的。

國歌法不應以白紙草案諮詢

反對派提出國歌法立法應該以白紙草案方式進行,美其名曰爭取更多諮詢公眾的時間,其實不然。與白紙草案對應的還有藍紙草案,兩者均有諮詢公眾的成分,但實質卻完全不同。

第一,白紙草案只是諮詢文件,而藍紙草案是正式立法文件;第二,白紙草案通常適用於一些無迫切性的立法,而藍紙草案適用有迫切性的立法;第三,白紙草案沒有立法期限的限制,所以諮詢時間也沒有限制;而藍紙草案有立法期限,所以也可以透過立法會的辯論程序聽取意見。

反對派不提藍紙草案卻提白紙草案,無非是想拖延立法進程。試想,國歌法經已在內地生效,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後卻可能在香港被無限拖延,試問國家的尊嚴何在?事實上,國歌法已經成為立法會反對派議員是否心中有國家觀念的試金石。倘若反對派議員連國歌法本地立法也要阻攔和反對,只能說明他們根本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就職時的宣誓只不過是陽奉陰違罷了。

國歌法助維護國家尊嚴樹立國家觀念

從加強國家觀念的角度而言,國歌法第十一條規定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的安排是十分合理和必要的。圖為香港小學生參觀武警北京總隊天安門國旗護衛隊,並體驗軍事訓練

國歌法不需設立追溯期

因此,特區政府理應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和本地的實際情況儘快開展本地立法,尤其在刑罰方面可以參考《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之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由於兩者的性質相同,刑罰亦應基本相同。

至於將來的國歌條例是否具有追溯力的問題,目前香港存在不同的觀點,主要是因為在國歌法正式立法之前會出現一段「真空期」,部分港人會借此機會故意做出冒犯國歌言行。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女士表示,如果國歌法本地立法前出現大規模侮辱國歌行為,立法會有權在立法時加入追溯期。

目前通行的刑法原理比較尊重罪刑法定和不溯及既往之原則,作為本地新立的國歌條例也應該面對未來發生之行為。雖然筆者傾向不立追溯期,但對於「真空期」內侮辱國歌的人,他們的言行或會被記錄,若在國歌法本地立法後再出現冒犯國歌的行為,便能成為證明其故意及主觀惡性的最好證據。

國歌法助維護國家尊嚴樹立國家觀念

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能強加學生的國家觀念。圖為香港某屆全港學生中國國情大賽現場

特區政府應加強教育和宣傳工作

從加強國家觀念的角度而言,國歌法第十一條規定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的安排是十分合理和必要的。筆者同意陳弘毅教授建議,由教育局根據本地立法制定具體規則,且這種規則既符合「一國兩制」方針,也不違反香港的教育原則。

至於國歌法第十二條「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的規定,香港有人認為可能會妨礙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但筆者認為維護國歌尊嚴與維護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不是一種對立關係,而是一種利益平衡關係。國歌法旨在加強國人的國家觀念,而不是壓制市民對政府的反對聲音。就「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一點,新聞媒體應多考慮推廣這一方面的工作,而不是做相反的事。

本地立法須考慮本地實際情況

根據「一國兩制」的規定,國歌法在進行本地立法時可能會根據基本法與本地實際情況作出一些變更。對於國歌法第一條規定的「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部分人表示不能接受其中的「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為與基本法第五條「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相抵觸。

其實,這種擔心是沒必要的。國歌象徵著一國的主權,而「一國兩制」代表著社會主義制度包容資本主義制度。香港既作為國家的一部分,香港市民自然要尊重國歌,並通過奏唱國歌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當然,待本地立法時,完全可以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對「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字句上的修改,以符合香港當前的實際情況。

有人建議,他日國歌法在港實行,市民聽到國歌響起時,哪怕不跟隨奏唱,亦必須站立,表現莊重。這個建議的確值得商榷,國歌法第四條規定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都是特定活動的場合。即使法例本身用了兜底條款,即「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但這些「其他場合」必須是與前八項的場合基本相似的,所以除非特定的馬路被用於特殊的慶典和體育比賽,不然一般而言是不會被定義為「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為了避免香港市民在過馬路時不知所措,筆者建議在本地立法時必須對「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進行必要的界定。

另外,國歌法在港實施後,將國歌作為手機鈴聲是否違法呢?答案是顯而易見的。國歌法第八條規定:「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該條文雖未列明下載國歌作為手機鈴聲是否違法,但下載國歌作為手機鈴聲本身已經屬於在「不適宜的場合使用」。

國歌法助維護國家尊嚴樹立國家觀念

美國有法例規定,當國歌響起同時國旗升起,所有在場人士必須注視國旗,右手放在心口之上

嚴格執法才是重中之重

隨著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本地國歌條例立法程序應該迅速展開,防止出現個別人士利用無追溯力規定惡意違反國歌法。

制定法律只是開始,關鍵是執法力度。在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方面,香港並沒有履行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憲制責任,即便有人辯稱香港本地立法的內容已經包含第23條所涉及的內容,即禁止叛國、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煽動叛亂、禁止外國政治組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及禁止本地政治組織與外國政治組織建立聯繫。但是,對有關違法行為的檢控卻是從未聽聞。非法「佔中」至今已過去了三年多時間,其領頭和主事者卻仍逍遙法外。明朝張居正曾說,「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有法不依,執法力度不足,應該是香港法治目前最令人擔憂的地方。國歌法助維護國家尊嚴樹立國家觀念


本文發表於《紫荊論壇》雜誌2018年1-2月號

編輯:李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