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劉淑儀:修改議事規則 提高議事效率

|香港新民黨主席、立法會議員 葉劉淑儀

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表示,立法會通過修改議事規則不會削弱議員發問及監察政府的權力


我在修改議事規則的辯論期間都很留心聽泛民同事的發言,知道他們擔心議事規則的修訂被通過後立法會會被“閹割”,擔心少數派的權力因議事規則賦予他們“拉布”的“武器”被收起而遭削弱,議會不能發揮監察政府及為市民發聲的功能。我覺得這些擔憂是不必要的,因為作為議員,不論是地區直選還是功能組別,都要向其選民負責,即使是公司選民,那些公司都是由人掌舵的。誰不怕被選民趕出議會?所以即使修訂被通過,議員須向選民民責的事實依然不變,會繼續發揮我們監察政府的功能。

與時並進修改過時議會條款

我們這次對議事規則的修訂對提高議會的效率很有幫助,亦將一些過時的條款更新。事實上現時議事規則中有多個門檻都是過低的。我們的議事規則沿用殖民管治時代的會議常規,當時立法局的議員數目少得多,所以議事規則內不少條文的門檻,例如提交呈請書人數的門檻只有20人是過低的,應被修改。修改了這些條款之後,我相信我們將更落力為市民做事。

過往流會之後,議員就像小學生提早放學般四散去做自己的事情,大會的事宜須再延擱一周。修訂後,主席就可以在同一星期重開大會,繼續議事,為市民服務得更好。

我們其中的一項修訂涉及立法會主席的選舉,將來改由立法會秘書長主持,我認為相當合理。回想去年我們選第六屆立法會主席時,幾位資深議員輪流主持選舉,弄得有些手忙腳亂。資深議員能夠多次被選入議會,固然有民意的支持,但這不能保證他們主持會議必有豐富的經驗,所以由秘書長主持最為合適。

議事為公無懼提高專責委員會門檻

“泛民”較為關注的修訂是關於呈請書的部分,其實將藉呈請書成立專責委員會的門檻由20人提高至35人並交予內務委員會討論不一定會削弱“泛民”成立專責委員會的能力。若然“泛民”議員提出呈請的理由充分,牽涉到重大的公眾利益,建制派議員怎麼會不支持呢?例如譚文豪議員在2017年12月13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提交呈請書要求查領展,我身為建制派議員還是站起來支持了。我相信立法會議員都是為市民服務,是對事不對黨派或人的,故此呈請書不會因門檻過高而成為絕響。

減少流會須降低全體委員會門檻

另一項“泛民”議員十分關注的修訂是關於將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由35人(全體議員人數的一半)減至20人。有意見指修訂令全體委員會及立法會大會的法定人數不一致,是違反基本法第75條有關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的規定。我明白他們的憂慮,但建制派議員在提出相關的修訂前已徵詢了資深大律師的意見以及研究了議事規則的發展史,認為把全體委員會法定人數降至20人有法律依據,不會違反基本法。

自1858年香港的立法過程中已有全體委員會的存在,其功能在於讓全體議員討論法案的細節。大會在完成法案二讀的程序後,立法會將轉為全體委員會,以進行條例草案及其修正案的審議。根據《1968年會議常規》的K部,全體委員會在立法過程中只行使部分的立法功能,故不能被視作與有權行使全部立法功能的立法會大會地位相等。議事規則中並無任何條文指出全體委員會等同立法會大會,即使全體委員會包含全部立法會議員及立法會主席是委員會主席,皆不是視全體委員會等同立法會大會的理由。

在回歸之前,曾出現過立法局大會與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不一樣的情況。根據《1968年會議常規》的第10(1)條,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為10人(不計主席);而根據《皇室訓令》,當時立法局大會的法定人數為5人(連主席在內)。

由此可見,全體委員會並非立法會大會,故不受基本法第75條有關法定人數的規定所限,而過往亦曾出現過大會與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不一致的情況,所以降低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是違反基本法一說並不準確。

其實降低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的目的不在於打壓議員的發言權,而是減少流會的機會,提高議事效率。有關修訂不會削弱議員監察政府的能力,因為議員在全體委員會上無限次發言的權力不受修訂影響。

至於有關立法會主席有權選擇、合併或改動就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新條文及新附表的修訂,其實主席在過往早已多次行使此權力,現在僅將其條文化而已。

總括而言,“泛民”議員不須擔心修訂議事規則後立法會會被“閹割”,他們除了可在全體委員會無限次發言,亦可於事務委員會向官員提問或提交無約束力議案。這些議案雖無法律上的約束力,但都會列入立法會官方紀錄之內,政府不能視若無睹。故此,是次修改議事規則並沒有杜絕拉布,各黨各派的議員依然能夠質問政府及提交議案,只是議事效率提高了而已。

展望2018年,我深信,國家提出的“一帶一路”及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策略,會為香港帶來巨大的機遇,香港一定有更美好的前途!香港是國家的一部分,在國家憲法和基本法框架下,本屆政府要繼續發揮“一國兩制”的優勢,維護港人的核心價值及生活方式。而對於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政府應積極營造有利條件及氣氛,完成憲制責任。葉劉淑儀:修改議事規則 提高議事效率


本文發表於《紫荊》雜誌 2018年1月號

責編:李幸

編輯:李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