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新年伊始,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在海內外企業家群體引發熱烈反響,被稱為“企業家收到的最好的開年禮物”。
文|北京 吳曦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圖:中新社)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通知一出,即在海內外企業家群體內引發熱烈反響。如《通知》能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得到切實貫徹落實,必將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依法維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水平,從而增強企業家人身及財產財富安全感,使企業家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從而促進我國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保護企業家群體的頂層設計
中共十九大制定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行動綱領和發展藍圖,明確提出中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從現在到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期。建成小康社會必須發展經濟,而企業家正是發展經濟的主體之一。
為此,中共十九大報告提出,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鼓勵更多社會主體投身創新創業。中共十九大報告這一表述,凸顯了中共高層在頂層設計層面對發揮好企業家群體作用的高度重視。
多年來,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視企業家隊伍建設,對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作出了一系列決策部署。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將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確定為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明確提出要“著力營造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依法保護企業家的財產權、創新權益、自主經營權等權益。
2017年11月2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依法保護產權工作匯報。會議指出,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要求,抓緊落實各項產權保護措施。儘快清理、修改和廢止與上位法相抵觸、不利於產權保護的各種法規文件。依法平等保護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經濟產權,加強企業自主經營權和合法財產所有權保護。推進依法行政,嚴防任性執法、任意執法。同時,要抓住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對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久拖不決的案件開展集中攻堅,推動涉產權冤錯案件甄別糾正工作儘快取得突破,以糾錯的實際行動取信於民。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幫助合法產權受侵害者追回損失。
2018年國務院首次常務會議,再次把“部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作為重要議題之一,並指出政府工作不僅要繼續改善基礎設施等“硬環境”,更要通過體制機制創新,優化營商環境,在“軟環境”上有新突破。
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都有指導約束力
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意義重大。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每年審理大量涉企業家的各類案件,在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營造企業家創新創業良好法治環境方面負有重要責任。
在頂層設計注重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同時,最高法也強調充分發揮各級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經發布兩份文件,針對歷史形成的涉產權冤錯案件,成立甄別糾正工作小組,審查有關申訴案件或再審申請。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專門出台《關於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為改善投資和市場環境,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加快建設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提出相應的具體措施。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通知》,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的又一個具體舉措。
《通知》對企業家反映強烈的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明確規定。例如,針對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的現象,《通知》強調,要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對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只要不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不得以犯罪論處。對於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爭議,如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不得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針對企業家合法財產保護問題,《通知》明確要求嚴格區分企業家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要嚴格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在處理企業犯罪時不得牽連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
針對企業家反映的個別地方政府違約的問題,《通知》要求妥善認定政府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效力,對有關政府違反承諾、違約毀約的,依法支持企業的合理訴求。
針對利用惡意訴訟、虛假訴訟打擊競爭對手企業,破壞企業家聲譽的情況,《通知》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大對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審查力度,對於構成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要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的,裁定駁回起訴,並依法進行制裁;對於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作為國家最高司法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都具有明確的指導約束力。在地方各級法院的實際工作中,一旦遇到通知中明確的情形,例如出現個別地方政府違約毀約的情況,各級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據通知的原則和精神,依法站在訴求合理合法的企業和企業家一邊。這樣,就有利於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人民法院每年審理大量涉企業家的各類案件,在營造企業家創新創業良好法治環境方面負有重要責任。圖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舉行首批367名員額法官憲法宣誓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中國首席大法官周強領誓(圖:中新社)
依法重審申訴案件
有利穩定企業家預期
長期以來,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的現象、利用惡意訴訟或虛假訴訟打擊競爭對手企業的情況,以及地方政府違約、知識產權侵權、企業家維權成本過高等問題在內地一些地方確實存在。最高法院下發《通知》,體現了中國司法機關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決心。
在發布《通知》的幾天前,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輿論認為這與《通知》精神相輔相成,是貫徹中央全面依法治國方略和中央關於產權保護意見的重大舉措,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中央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的要求的具體措施,與《通知》一起彰顯了中國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決心。
其中之一是張文中案。1994年,張文中在北京創立物美商城。北京物美商業集團是國內最早以連鎖方式經營超市的專業集團公司之一,是內地本土零售企業在香港上市第一例,也是當時零售業併購最活躍的民營企業。
2008年,張文中因涉嫌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及詐騙被起訴,河北衡水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原判生效後,張文中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被駁回。
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決定依法再審。
同樣獲得重審機會的還有原科龍電器董事長、格林柯爾系創始人顧雛軍。顧雛軍曾控制科龍電器等五家上市公司,位列第二屆“胡潤資本控制50強”榜首,還是2003年CCTV十大經濟人物之一。但他的風光在2004年戛然而止。當年8月,郎咸平在復旦大學發表演講時批評顧雛軍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侵佔國家財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2005年5月,中國證監會入駐科龍進行調查。2009年3月2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認定顧雛軍犯虛報注冊資本罪,以及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資金罪。
2012年9月,顧雛軍在刑滿釋放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終,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依法重審顧雛軍案。
雖然重審未必等同於翻案,但正如中國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樊崇義所說,這兩個案例至少彰顯了國家保護產權、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和“平等原則”、暢通權利救濟渠道的意圖。
目前,張文中案和顧雛軍案依法重審的合議庭已經組成。從合議庭的陣容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對這兩個案件依法重審非常重視。據內地傳媒分析,如果案件能夠糾正,人民法院將依據國家賠償法,啟動國家賠償程序,依法保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糾正一起錯案勝過制定一打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在解讀《通知》時說,相信對確有錯誤的涉產權案件特別是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產權錯案進行再審,必將進一步增強廣大企業家的財產財富安全感,穩定企業家的預期,對推進當前正在進行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中國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作者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本文發表於《紫荊》雜誌 2018年2月號
責編:李幸
編輯:李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