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山:進一步完善港澳同胞在內地有關權利保障機制 | 兩會建言
文|全國政協委員、香港中國金融協會副主席李山
港澳居民被內地政府視為境外人士,適用一套區別於內地居民的特殊管理制度。這一制度區隔直接導致的一個消極影響是,港澳同胞與祖國主體制度之間存在深厚的疏離感,港澳同胞較難基於其公民身份而建構起對政治中國的足夠認同。未來,促進港澳人心回歸的首要工作應是打破這種疏離感,即要對港澳同胞的國民主體資格進行實質化填充,為其建構起實質化的政治-法律公民身份。
為此,建議將來可從如下方面完善港澳同胞公民權利的保障機制:
一、完善便利港澳同胞在內地投資創業的政策措施。目前,港澳居民在內地投資創辦的企業雖不再享有此前參照外資企業的各種優惠政策,但被視同為外資企業的處境則令其繼續受到諸多行業准入的限制。未來,應通過相應政策措施的調整,使港澳同胞在內地投資創辦的企業享有與內資企業同等待遇、港澳同胞在內地從事經濟活動應享有與內地居民同等保障。
二、擴大港澳同胞在國家層面的政治參與權。關於港澳同胞是否可以在內地各政府部門擔任公職的問題,仍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政策指引。未來,應繼續擴大港澳同胞在國家層面的政治參與權,除了允許港澳同胞出任人大、政協等公職外,也應允許港澳同胞通過考試到內地各政府部門擔任公職。
三、簡化港澳同胞在內地就業的就業證申領程序。港澳同胞目前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申領者往往要為此投入較大的時間成本。為便利港澳同胞回內地就業發展,未來應進一步簡化就業證的辦理手續。在可能的情況下,應最終取消該制度。
四、允許合資格港澳籍學生入讀居住地的公立中小學。根據現行制度,港澳籍學生不能報讀其內地居住地的公辦中小學,而只能入讀當地的私立學校或國際學校。自2017年起深圳市針對港澳籍學生的招生政策作了調整,合資格的港澳籍學生可以和非深戶籍學生一樣在深圳申請參加積分入學。未來,內地其他城市可參考引入深圳的做法,緩解回內地發展的港澳同胞在子女就學方面的壓力。
五、調整出入境管理制度便利港澳同胞在內地的出行和生活。為了港澳同胞出行、生活的方便,實現同等的公民待遇,未來應將港澳居民回鄉證和內地居民身份證的功能加以“一致化”,對確有需要申領內地身份證的港澳同胞應放寬條件限制。
本文發表於《紫荊》雜誌 2018年3月號
編輯:李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