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方能在港實施嗎?

不少香港法律界人士認為,憲法也是中國法律,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全國法律要列入該法附件三才能在香港特區實施,否則就不可以。該款還要求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法律限於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事務的法律。但憲法並不是這樣的法律,所以就不可以列入附件三。由於憲法沒有列入附件三,又不可以列入附件三,憲法就不可能在香港特區實施。

這種思維的兩個邏輯推論是:(1)全國法律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方能在香港特區實施,憲法是全國法律,既然沒有列入,就不能在香港特區實施;(2)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法律限於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法律,憲法中有涉及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文,故不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第一個推論涉及2000多年前中國戰國時期名家公孫龍提出的「白馬非馬」命題。史家錢穆先生早年有〈公孫龍七說〉的論文,引述《列子.仲尼》說公孫龍有「有意不心」、「有指不至」、「有物不盡」、「有影不移」、「髮引千鈞」、「白馬非馬」、「孤犢未嘗有母」7項有關邏輯學的主張。雖然錢穆說《列子》為偽書,但卻表示上述七說「陳義卓絕,非後人所能偽」,又逐點與19世紀英國哲學家和邏輯學家穆勒(John Stuart Mill)的觀點相比較,認為有超越穆勒之處。而研究中國科技史的英國學者李約瑟(Joseph Needham)也高度評價公孫龍的成就。筆者曾用「白馬非馬」分析基本法的解讀問題,故認同公孫龍的確高明。

一般人總是認為「白馬是馬」,白馬怎麼不是馬呢?全國法律也是法律,憲法難道不是法律嗎?既然憲法就是全國法律,憲法序言最後一段還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當然就要受到是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限制。

這種說法是利用了語文的多義性。例如:在中國,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在香港,香港原有法律是指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基本法第18條所指的「全國性法律」雖然不是指香港原有法律所說的5種類別,但應當是指以下3種情况:一、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附帶一提的是,比以上3類法律的位階低的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和規章不能直接列入,但如有低位階的規章和法規在全國法律中提到,並不得妨礙該等法律被列入附件三。

宋小莊:憲法當然對香港特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否則憲法如何是國家根本大法呢?(資料圖片)

到底憲法是不是法律,答案是肯定的。憲法是法律的一種形式或門類,這與白馬是馬的一種顏色類別的道理是一樣的。但憲法是否包括在基本法第18條所指的「全國性法律」範疇,答案卻是否定的。這就是「白馬非馬」,白馬不是(不等於)一般的馬。《史記.呂太后本紀》記載劉邦在位時與群臣定下「白馬之盟」:「非劉氏而王,天下共擊之。」劉邦為何要選擇白馬,不是黑馬,不是雜色馬,大概有表示純潔之意。如果當時他殺的是其他顏色的馬,就不是「白馬之盟」了,而是「殺馬為盟」了。所以「白馬非馬」並非沒有道理。

基本法不可能限制憲法運作

為何憲法不是指基本法第18條所指的「全國性法律」或法律呢?主要理由是:

(1)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前所述。其他法律,包括基本法、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都沒有憲法的最高效力,也都不得減損憲法效力。

(2)憲法是上位法,基本法是下位法。由於憲法和基本法的文字並不相同,在起草基本法時,有人提出該法可能違憲的問題。為回答這個問題,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在制定香港基本法時,還通過了「關於基本法的決定」,該決定明確:香港基本法是根據中國憲法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又是最高立法機構,其法律地位比全國人大常委會還要高,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基本法作為下位法,不可能限制憲法運作。

(3)憲法的修改程序最為嚴格,嚴於其他法律。憲法第64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第1款);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第2款)。憲法的修改程序也相當複雜,有作為憲制管理的建議案和修正案,在此就不細說了。

(4)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其他法律、法規都必須根據憲法的條文或精神而制定,還不得與之相牴觸。例如:基本法序言就規定,全國人大是根據憲法制定基本法的。因此,以基本法來限制憲法在香港特區的實施,是不正當的。

憲法對港具最高效力 部分條文不必適用

如果說憲法在香港特區的實施不同於全國法律在香港特區的實施,不受基本法第18條限制,則討論第二個推論所說的憲法的具體內容是否滿足基本法第18條第3款屬於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事務是沒有意義的。

憲法當然對香港特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否則憲法如何是國家根本大法呢?但是香港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憲法有部分條文涉及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條文,可以不必在香港特區適用,否則就會自相矛盾。對憲法在香港特區的實施可能出現的疑難,在法理上是憲法的解釋問題,理應由有憲法解釋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有關人士把有關的事情和問題都搞清楚再說吧!

來源:明報

作者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莊


編輯:莫潔瑩

校對:胡越

紫荊邀你參與

第五屆「紫荊盃」兩岸暨港澳青少年書畫大賽

點擊「閱讀原文」,即刻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