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及國家安全言論 各地皆不容
香港外國記者會(FCC)邀請“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發表“港獨”演講,亂港派試圖以所謂維護言論自由為“民族黨”播“獨”護航。翻查國際公約和外國案例可以發現,世界各地都有法律和案例以國家和公共安全等理由,對言論自由作出合理限制。例如德國有“納粹婆婆”因發表否認“猶太大屠殺”言論而被判坐監,德國憲法法院明確表示,否認猶太大屠殺罪行不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有法律學者指出,鼓吹“港獨”無關“言論自由”,而是違反香港基本法和刑律,涉及維護香港法治這一大問題。
保安局擬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但部分亂港派人士以各種歪理包庇“民族黨”,包括該黨“無採用暴力”、“無即時危險”等,質疑當局是打壓言論和結社自由,指特區政府的行動不符合所謂“國際標準”。
翻查國際公約和外國案例可以發現,特區政府的做法絕對符合“國際標準”。《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歐洲人權公約》,都對言論自由作出合理限制。
最近的例子是德國89歲的“納粹婆婆”哈佛貝克,過去數度發表否認“猶太大屠殺”的言論,聲稱“歷史未證明”奧斯威辛是死亡集中營,因此遭判監,本月三日她上訴失敗,德國憲法法院重申,否認“猶太大屠殺”罪行並不在憲法的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內。
人類歷史很多慘劇都與仇恨言論有關,1994年非洲盧旺達發生了震驚世界的種族大屠殺,有三名前媒體負責人,因利用掌控的媒體策劃、煽動和實施對圖西族人的屠殺,被國際刑事法庭判刑,法庭認為,案中被告雖然“並未手持火槍、彎刀或其他武器”進行屠殺行動,但卻“造成了成千上萬的盧旺達平民死亡”,因為他們利用廣播營造了“種族仇恨的氛圍”,影響了屠殺行動。
英國在《公共秩序法》、《種族和宗教仇恨法》、《刑事司法與移民法》中規定,禁止對任何人的膚色、種族、殘疾、國籍、種族的仇恨表達。至於美國方面,該國法院早於1925年在吉特勞訴紐約州案(Gitlow v. New York)中確立“危險傾向”原則,限制了有可能導致暴力的言論。被告吉特勞印發左翼團體宣言,號召群眾為“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而奮鬥,雖然無證據表明他正發動革命或從事任何暴力活動,但法院依然堅持認為他有罪。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莊表示,言論自由必須有合理限制,不能危及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不是一定要有暴力行動才算有危害性,若你在戲院謊稱火燭,導致人踩人,一樣會被定罪。”
來源:大公報
記者:栗時生
編輯:胡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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