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的制度化及其實踐啟示 ——以「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制度化實踐為視角(上)
編者按:本文為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與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付中一所撰。文章從「一國兩制」的孕育構想、法制路徑、在香港的制度化實踐等方面進行論述,闡明了「一國兩制」歷史與現實的必然性。全文2萬餘字,因版式篇幅所限,本刊分兩期進行連載,本期刊登文章第一部分。
「一國兩制」是中國實現國家和平統一的基本方針政策,它從孕育構想到形成理論、從制定政策到出台法律和成為制度的蛻變充分證明了「一國兩制」歷史與現實的必然性。法制化作為中國形塑大國治理體系所遵循的重要原則之一,同樣也是「一國兩制」制度化所堅持的實現路徑,1982年憲法修訂以及兩部基本法的制定為實現特區制度的法治運行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及21年來的巨大成就,不僅驗證了「一國兩制」構想和政策的偉大所在,也凸顯了「一國兩制」基本方針政策的創新精神,更彰顯了依法治國對於治理體系現代化所具有的重要價值。「一國兩制」的制度化實踐過去經受住了歷史的考驗,未來還將以始終不忘的初心,為豐富「一國兩制」理論體系和基本制度作出新的貢獻。
十九大報告強調「嚴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針對性非常強。圖為中共十九大新聞發布會
中共十九大報告把「堅持『一國兩制』和推進祖國統一」作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基本方略,標誌著中國共產黨對「一國兩制」規律性的認識已經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報告指出:「香港、澳門回歸以來,『一國兩制』取得舉世公認的成功。事實證明,『一國兩制』是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問題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澳門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毫無疑問,最佳方案和最佳制度這兩個重要論斷在邏輯上構成了十九大報告提出的「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的堅實理據。本文擬圍繞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最佳制度」論斷,結合香港基本法對「一國兩制」制度化及其實踐啟示談談自己的學術見解。
一、「一國兩制」從構想、理論、政策邁向法制化、制度化
「理論是思想的升華,制度乃理論的固化,所謂制度化,即從理念到制度的一個動態過程。」針對歷史遺留的港澳台問題,中共領導人鄧小平創造性地提出了「一國兩制」構想,並逐漸形成成熟系統的理論。在這一理論指導下,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從此,「一國兩制」正式載入國家根本大法,實行「一國兩制」有了憲法保證。
1984年5月,時任國務院總理在六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所作《政府工作報告》中,正式提出了「一國兩制」的方針。這表明,「一國兩制」已經成為基本方針政策。隨著中英聯合聲明的簽署,香港問題和平解決,中國政府制定香港基本法,在香港回歸之日正式實施。基本法的實施既標誌著「一國兩制」政策的貫徹落實,也標誌著法律制度化的載體——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有效運行。
不難發現,「一國兩制」制度化呈現出一條「構想—理論—政策—法律—制度」的清晰路徑,它不但成功解決了國家統一的問題,發揮了維護香港繁榮穩定、促進內地與香港全面互利合作、共融發展等多元功能,並成為形塑中國特色大國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一國兩制」制度化的偉大事業,為豐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形成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方略提供了偉大實踐和成功樣本。
(一)「一國兩制」構想的孕育及其在港澳的開花結果
「一國兩制」的理論構想最初是期冀於解決台灣問題,同時借鑒中國古代歷史經驗,創造性地結合具體歷史環境下的時局而誕生的。文革之後,黨和政府不但完成了國家戰略重心的歷史性轉變,同時逐步形成了解決國家統一問題的「一國兩制」思維,並成功地將之運用於港澳。
從1979年3月開始,港英政府在「九七大限」的壓力下,出於自身利益考慮,不斷以「土地契約」、香港「九七」前途等問題向中方試探。解決香港問題的時機和條件日趨成熟,在1979年上半年到1982年上半年間,鄧小平對香港問題進行了3年調查研究,以「一國兩制」科學構想的「台灣方案」為藍本,初步形成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解決香港問題的決策和政策。其後,中國政府成功解決香港問題,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基本法的制定和實施,為世人展現了「一國兩制」制度化成功實踐的「香港版」。
(二)「一國兩制」制度化的現實必要
鄧小平鄭重講過,中國政府為解決香港問題所採取的立場、方針、政策是堅定不移的,我們的政策是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香港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生活方式不變,自由港的地位和國際貿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也不變,北京不向香港特區政府派出幹部、派軍隊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而不是去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我們對香港的政策五十年不變,我們說這個話是算數的。
儘管鄧小平代表中國共產黨和政府多次公開做出了「一國兩制」構想與政策的莊嚴承諾,但港澳社會和國際社會仍有種種質疑之聲,因此,把政策上升為法律和制度顯得十分關鍵。鄧小平諄諄告誡:「1997年我們恢復行使主權之後怎麼樣管理香港,也就是在香港實行什麼樣的制度的問題。」7
何謂制度?眾多學者都曾對其進行過精妙的定義。薩繆爾.亨廷頓認為,制度是指穩定的、受尊重和不斷重現的行為模式。美國學者道格拉斯‧C‧諾斯認為,「制度是人類設計的、構造著政治、經濟和社會相互關係的一系列約束。制度是非正式約束(道德約束、禁忌、習慣、傳統和行為準則)和正式的法規(憲法、法令、產權)組成」。約翰.羅爾斯從政治學角度也給制度下了一個簡明的定義,「我要把制度理解為一種公開的規範體系」。儘管眾說紛紜,但絕大多數觀點均傾向於強調制度中所包含之法的規範意涵、行為模式的秩序價值與體系化運行的預期判斷。
超越理論、政策,通過制度化型構的現代政治、法律制度是國家、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體現。制度化後的「一國兩制」載體——特別行政區制度,不但凝結著國家與人民的意志,有效規範個人和政府的行為,還同時兼具公開性、明確性、穩定性、可持續性、權威性等特點,實現了從思想層面到法律制度和實踐層面的重大跨越,讓「一國兩制」真正落地生根,成為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的最佳方案和香港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
除「一國兩制」制度化本身所具有的不可替代性,中國的具體國情作為塑造制度的核心因素,從客觀上也為「一國兩制」制度化提供了內在動因。縱觀人類社會發展歷史,任何一種制度的建立、鞏固和完善都蘊含著現實的必要性以及特定歷史條件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也正是不同的社會生活條件和社會結構形式塑造了不同的政治制度。
1.政治層面的必要性
「我國憲法規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是調整和處理我國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憲制基礎。」這是「一國兩制」制度化的憲制基礎與前提條件。「一國兩制」制度化在政治層面上是為了處理與國家整體和主體制度有較大差異的特殊地方的管理方式。現代國家治理實踐顯示,對特殊地區採取特殊管理方式都必須制度化,都應獲得國家最高政權機構的同意或認可,獲得政治或法律上的保障。同時,為了使特殊管理制度具有權威性,也必須保障該制度得到了實施地區人民的普遍接受,實施的效果可以使得不同的地區和諧共處於一國之內。
2.經濟層面的必要性
將香港原有的經濟制度通過制度化的方式予以保留,既符合國家改革開放的需要,也為香港地區投資者和置業者的利益提供了可靠保障,從而維持香港地區的繁榮和穩定發展。
3.文化層面的必要性
香港同胞自古以來就是受中華文化熏陶的中國人,為實現香港回歸之後的人心回歸與文化交融,通過「一國兩制」制度化構建的特區制度既尊重和保留了香港居民的生活習慣與文化傳統,同時也為促進內地和特區間的文化交流與共榮創造了制度通道。
「兩制」是回歸前既存的事實,這顯然不是實施「一國兩制」希望完成的任務或目標;「一國」是「一國兩制」最終目的。圖為回歸紀念日時的香港街頭
二、「一國兩制」制度化的法制路徑
「一國兩制」的制度化是通過根據憲法制定香港基本法、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來完成的,這一制度化的路徑來之不易,與執政黨和國家對於法治的認知深化與不斷探索分不開。眾所周知,中國經過長時間的探索才走上了依法治國的道路。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在中國延續了數千年,始終沒有實行過法治,沒有法治傳統。新中國成立後,到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前,由於種種原因,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屢遭破壞。改革開放以來執政黨對法治的突破性認識、接受,並堅持在實踐中推進,使得中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了法治轉型的時代特色。在「一國兩制」制度化過程中,1982年憲法提供了憲制依據,根據憲法制定香港基本法明確了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具體內容,並與憲法一同構成了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
(一)「一國兩制」制度化的憲制準備
「一國兩制」制度化的核心在1982年憲法中得到確立和體現。彭真副主任委員曾代表1982年憲法修改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其中提到有關憲法第31條制憲意圖及其所具有的巨大制度包容性和開放性的必要,也為憲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適用於港澳的回歸實踐埋下伏筆。而處於憲法總綱之中的第31條,就是為了實現國家統一後對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管理而做出的特殊安排,目的是使這些地區能夠實行不同於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實行與國家主體的社會主義制度完全不同的資本主義制度。這一憲制安排體現了國家管理遵循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的治理原理以及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立項精神,彰顯了大國治理的中國特色和創新的制度設計。
(二)以合憲性原則為內核的特別行政區制度
特別行政區制度與國家管理制度之間的外部聯繫表現為局部與整體的關係,不管其具有多大的創新性和特殊性,它都要遵循國家憲法制度的統一原則。十九大報告強調必須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就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強調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權威必須得到尊重和維護,落實基本法必須具有憲法思維。一言以蔽之,治理香港必須遵循合憲性原則。
1.特別行政區制度要符合我國憲法體現的單一制原則
在單一制國家裡,地方沒有固有權力,地方權力來源於中央授予,中央和地方之間的關係是授權和被授權關係,基本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指定的特別授權法」。
2.特別行政區制度由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所派生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國家性質的體現,是建立其他有關國家管理制度的基礎。在「一國兩制」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包括香港在內的國家根本制度,基本法由全國人大制定,特區高度自治權由全國人大授予,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選舉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這些都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特區的體現。
3.特別行政區制度要符合憲法全面實施的原則
「憲法沒有部分實施的問題,憲法的普遍實施就是憲法的全面實施。」憲法乃國家的根本大法,對全國均應發揮完整的效力,得到全面的實施。基於主權者意志不可分割的本質和國家根本法的特性,憲法對特區的效力具有普遍性、整體性和不可分割性,是概括性效力。它的適用本應採取統一的模式,但是憲法第31條允許實行「一國兩制」,這使得有關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憲法規範適用於特區的方式不採取顯性的「運用和實施憲法落實處理各種事情」的憲法執行模式,而採取隱性的「認可、尊重和不得破壞」的憲法遵守模式。特區政權機關、社會組織和所有居民對中國憲政秩序的尊重是憲法在特區遵守適用的主要形式,也是基本法在特區實施的憲法邊界。
(三)「一國兩制」制度化的法律載體
基本法是規定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憲制性法律,其核心內容就是設計特別行政區制度,基本法的各項規定均是圍繞這個核心展開,這既是「一國兩制」制度化需要,也是制定基本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全國人大於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第一次在中國法律中使用「特別行政區制度」概念,這既是對於憲法、基本法所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的肯定,也是對基本法核心內容即規定特別行政區制度這個命題的確認。
1.落實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並保證其貫徹實施。
作為基本法的靈魂,「一國兩制」基本方針政策始終是其制度化的政策依據和核心指引,基本法則扮演著政策法制化、具體化的重要角色。
2.根據憲法,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
基本法並非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第13項為依據,而是以整個憲法為依據的,而且兩部基本法的序言都明確規定基本法是根據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依據憲法制定的基本法保證了包括香港在內的整個國家在憲制上的統一性,同時保障了對特區實行特殊管理制度的權威性、正當性與合法性,確保「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有效貫徹。
3.表達中國政府信守條約,通過國內法貫徹實施中英聯合聲明的誠意和決心。
雖然中英聯合聲明載明的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只是構成制定香港基本法的政策依據,而非立法依據,但是,按照中國的一貫法律實踐及法理通說,聯合聲明在中國國內法的生效,是從該聲明正式簽署時起自動作為國內法規範來執行的。從負責大國的角度出發,基本法秉承維護統一大業與特區繁榮穩定的宗旨,按照現代法治國家政策制度化的法制路徑,以國家基本法律形式將條約精神充分體現,使「一國兩制」制度化具有權威與穩定的法律基礎。
4.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全國人大在制定基本法、設計特別行政區制度時,無論香港特區擁有多大程度上的自治權,都遵循著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一最高原則,都體現了維護中央對香港特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的基本立場。
5.保持特區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
「一國兩制」包容了各種既得利益格局、確認香港原有社會制度在一個較長時期內在授權高度自治體制中保持基本不變,確保了國家對香港平穩順利地恢復行使主權,並有效保證回歸後的香港繁榮和穩定,這是「一國兩制」制度化偉大實踐的基本宗旨。
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憲制基礎這一論斷寫進了2014年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中
三、「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制度化運行實踐及其啟示
被歷史選擇的事物必須接受歷史的考驗。「一國兩制」制度化始終體現著歷史選擇的必然性,並面臨著實踐的檢驗。「一國兩制」理論作為中國人民在認識歷史必然性的基礎上所作出的一種選擇,從其誕生、發展及制度化的歷史來看,雖經諸多挑戰與考驗,但取得了巨大成功,不僅有力證明了「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巨大優越性和強大生命力,也充分展示了「一國兩制」制度化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的功效,凸顯了它作為國家管理港澳地區的制度創新的重要地位和獨特作用。
(一)中國對香港擁有主權是「一國兩制」能夠制度化的根本前提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從國際法上說,香港的主權在法律上一直屬於中國,英國通過侵略戰爭和非法訴諸武力的方式強迫中國簽訂《南京條約》、《北京條約》、《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等不平等條約,攫取香港管治權的行為是非法且無效的,英國並不會因為對香港的長期佔領和管治而取得對香港的主權,這也是中國能夠收回香港的法理依據。主權的存續始終代表著「一國」的存在,香港從沒有作為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國家而存在過。「兩制」的邏輯起點顯然是以「一國」為前提,其目的是解決長久以來喪失的香港治權。「一國兩制」的制度化不但將「一國」的憲制邏輯前提與制度安排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來,同時也對於「兩制」通過賦予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方式加以肯定。
(二)維護「一國兩制」制度化的憲制基礎是「一國兩制」制度化成功的重要原則
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憲制基礎這一論斷寫進了2014年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中。眾所周知,「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一直是香港回歸以來中央政府和中央領導對處理香港事務表態的口頭禪。但有一個悄然變化的事實是,最近兩年來,中央越來越強調「嚴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
2015年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指出「我們將堅定不移地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記者會上,當有香港記者向總理提問「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到要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請問這是否意味著中央會進一步收緊對港政策?兩地之間文化和經濟交流等方面會不會受到影響?會不會增加一些變數?」時,總理明確回答,「『一國兩制』寫進了憲法和基本法,憲法和基本法構成了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基本法也規定了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一國兩制』是國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意願,是不能輕易改變的。」
2016年3月3日,全國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在京開幕,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在政協常委會工作報告中兩度重申「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這也是政協報告歷史上第一次寫入港澳工作要嚴格依照憲法辦事的內容。同年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繼續重申「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2017年3月5日,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再一次提到「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十九大報告指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這些都標誌著黨和國家充分認識到依憲依法治理港澳對於保持港澳長期繁榮穩定的極端重要性,充分認識到堅持「一國兩制」和全面依法治國的內在邏輯聯繫。
從「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到「嚴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的變化絕不是文字遊戲,更不是不經意的權宜之變,而是觀察新時代「一國兩制」走向和基本法實施不可不察的關鍵指標。
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按照基本法辦事當然包含了按照憲法辦事的精神,但為什麼十九大報告要強調「嚴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這與「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中不斷被提出的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有莫大關係,這個問題就是如何正確認識和把握「一國」和「兩制」的關係。比如,「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這裡的「一國」在政治法律上到底有什麼意義?對於「兩制」具有什麼功能?再比如,「兩制」存在差異是不爭的事實,但僅僅停留在「兩制」的不同上去理解意義很有限,因為進一步的問題是「兩制」之間的界限到底在哪裡?如果「兩制」發生碰撞和衝突,如何處理?不同的「兩制」是否存在一個共同的上位制度?當「兩制」發生碰撞衝突時是否需要這個共同的上位制度出場?還有,「兩制」不同體現在很多方面,比如香港和內地的法律制度、法律體系就很不相同,香港和澳門的法律制度、法律體系也迥然有異,作為一個統一的國家,因為實行「一國兩制」導致出現了三個法域、三個終審法院,三個地方在法律制度、法律體系方面沒法統一,但它們擁有共同的憲法基礎,它們共同的上位法是國家憲法。不論三個法域的具體法律制度有多少不同,只要它們共同的、上位的憲法制度保持統一,那就堅持了「一國」原則,否則怎麼稱得上是「一國」呢?
由此可見,十九大報告強調「嚴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其實針對性非常強,就是看到了港澳特區尤其是香港特區出現影響基本法順利實施的嚴峻挑戰的根本癥結是不能正確對待國家憲法的問題,不能正確處理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問題。
回歸以來,香港社會嚴重缺乏對國家憲法的認識,不知憲法、不尊重憲法、甚至否定憲法的言行大行其道。有些人漠視憲法是基本法的制定依據,企圖以基本法架空和取代憲法;有些人故意制造憲法和基本法的對立,危言聳聽地羅織講憲法就會毀滅基本法的謊言;有些人以各種形式故意挑戰和否定國家憲法在特區的效力與權威。所以,中央強調「嚴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正是對「一國兩制」制度化實踐的深刻總結和基本規律的提煉。不認真對待憲法,就無法認真對待基本法。否定國家憲法對特區的效力,基本法也無法順利實施。
2017年11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歌法,並將該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中,港澳將按照基本法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承載著國家的歷史、文化與價值觀,將其納入港澳基本法實施,有助於維護國家尊嚴、增強國家意識。此前,香港多次發生在國際賽事場合侮辱國歌事件,令人心痛。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是全面準確理解和實施「一國兩制」方針的又一重要舉措,對於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增強港澳同胞的國家認同感、在港澳營造維護國家尊嚴與榮譽的氛圍意義重大。
(三)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制度化的首要目標
「一國兩制」制度化貫穿著一根邏輯主線,即實現國家的統一。鄧小平曾指出:「實現國家統一是民族的願望,一百年不統一,一千年也要統一的。」十九大報告科學總結了「一國兩制」偉大實踐的基本規律,在多處把堅持「一國兩制」和推進祖國統一、實現國家完全統一並列提出和闡述,這就說明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的首要目標。
不忘初心,方得始終。香港特區出現的諸如「本土自決」、非法「佔中」、「港獨」、「抵制釋法」、「反對23條立法」、「反對8.31決定」等現象,都是對「一國」原則的挑戰和威脅。這些現象源自錯誤認知「一國」與「兩制」的關係。有人認為,「一國兩制」的靈魂在於「兩制」,而不是「一國」,如果重點是「一國」,為何不實行「一國一制」呢?如果重點是「一國」,為何不把香港變成中國南方的一個普通城市?從邏輯上說,在香港回歸祖國之前,香港與祖國內地之間已經是實行「兩制」了,可以說,「兩制」是在實現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前既存的事實,這顯然不是實施「一國兩制」希望完成的任務或目標。因為在實行「一國兩制」之前,「兩制」就已經存在了,「兩制」的目的就已經實現了,那還要「一國兩制」幹什麼?「一國」之所以是「一國兩制」最終目的,是因為在回歸之前,中國中斷了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處於英國的管治之下,香港與中國內地同屬於一個國家的事實遭到了破壞,實行「一國兩制」就是為了使中國能夠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使香港回歸到祖國的懷抱,真正實現「一國」,完成國家統一的目標和任務。
說「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一國兩制」的根本出發點和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的統一,並不是要否定「兩制」的重要性。「兩制」是「一國」的特色與優勢。「一國兩制」之所以極富制度創新性,其特色和優勢就在於在堅持「一國」原則基礎上,尊重「兩制」差異。這樣做,也是為了在順利實現「一國」之後繼續進一步維護和鞏固「一國」,因為「兩制」能夠在「一國」之內保持特區的穩定、繁榮和發展,客觀上有利於促進國家的現代化建設,有利於國家整體實力的增強。但無論怎樣強調「兩制」的重要性,都要看到「兩制」必須要在「一國」的基礎上才有意義,離開了「一國」的前提和基礎,連統一的國家都不存在了,那就談不上「兩制」了。退一步講,如果實行「兩制」,出現了危害「一國」的「變形走樣」情形,則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就成為「一國兩制」應有之義,也可以說是這一制度的初心。
2017年6月29日到7月1日,國家主席習近平視察香港並出席了香港回歸20周年慶典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行政長官就職儀式,在此期間發表了系列重要講話,涉及香港政經、社會民生等方面。他宣示了在實行「一國兩制」的香港不能觸碰的底線,即絕不能允許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權威、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與此同時,習主席還指出:「在『一國』的基礎之上,『兩制』的關係應該也完全可以做到和諧相處、相互促進。要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香港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這些重要論斷對於「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具有立標指路的指導意義。(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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