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運動、選舉與國家——香港案例的新啟示(上)
新近崛起的政治過程學派在將國家納入社會運動分析框架的同時,還打通了社會運動研究與選舉研究的藩籬。但是,該學派在發掘社會運動與選舉之間的互構過程之後建立起的六大機制中,卻拋棄了國家的角色。通過對2014-2017年期間在香港所發生的一系列社會運動與選舉之間的互構關係之後發現,只有將國家納入分析框架之後,才能更為完整地解釋社會運動與選舉之間的互構過程,同時還可以將原有的六大機制簡化為包括國家行動在內的五大機制。
編者按:本文為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副院長、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何俊志與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霍偉東所撰。文章透過分析香港近年發生的政治事件與選舉活動,闡釋將國家概念納入分析框架後,對前期社會理論研究的突破性。全文1.3萬餘字,因版式篇幅所限,本刊分兩期進行連載,本期刊登文章第一部分。
在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間,香港社會經歷了兩場大型社會運動(非法「佔中」和「旺角暴亂」)、三次風波(「確認書事件」、「宣誓風波」和「取消議員資格風波」),以及四次大型選舉(區議會選舉、立法會補選、立法會換屆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香港在近三年時間內出現的社會運動與選舉之間的複雜交織雖然舉世罕見,但選舉結束之後的香港既沒有像一些處於民主化過程中的國家或地區那樣,出現選舉放大社會運動的現象,也沒有出現選舉內化社會運動的結局,更沒有引出政治體系的實質性變化。這一現象顯然對先前的理論提出了較大的挑戰。本研究試圖通過香港的案例表明,雖然社會運動的理論家們一度重視將國家帶入分析框架之中,但是,「政治過程學派」在貫通社會運動與選舉的關係之時,卻拋棄了國家的角色。將國家納入分析框架之後,將會對前期的理論研究帶來新的突破。
一、社會運動、選舉與國家
(一)社會運動與選舉政治
在傳統的學科視野中,社會運動的研究一直屬於社會學家的領地,選舉研究則幾乎為政治學家所壟斷。自查爾斯.蒂利(Charles Tilly)的一系列開創性著作問世之後,圍繞著「爭議政治」(ContentiousPolitics)的研究,一些政治學家和社會學家開始各自打破學科壁壘,同時關注政治過程中的社會力量與政治制度之間的互動過程。這批學者在初期研究中的一個基本發現是,在民主化的過程中,社會運動與選舉制度之間是一個互構過程(mutually constitutive process),社會運動的部分成因來自於選舉制度,而選舉制度的變遷也帶有社會運動的印記。
在社會運動與政治制度的研究被打通之後,逐步形成了一個以蒂利、麥克亞當(DoughMcAdam)、塔羅(Sidney Tarrow)等人為代表的「政治過程學派」。在社會運動與選舉間關係研究方面,這一學派發掘出了六大機制與過程。隨著研究的深入和案例的增加,一些新的研究也對這六大機制提出了一些修正和補充:
第一是可轉讓的創新手段(transferable innovations)。只要社會運動與原有的選舉集團之間缺少聯繫機制,社會運動的參考者們就有可能將社會運動過程中的活動模式帶入選舉過程,構造出新的集體行動類型,從而形成新的競選模式,並且這些模式還有可能在隨後被其他競選組織所吸收。後續研究對此提出的修正機制是,在社會運動力量試圖通過選舉而進入體制之際,選舉制度的類型差異發揮著篩選功能:在多數決制的選舉制度之下,由於選舉制度對政黨整合能力的強化,社會運動的代表難以通過選舉而進入政治體系;在比例代表制下,社會運動的代表有更多的機會進入政治體系。
第二是轉型為選舉機器。在進入選舉領域之後,一些社會運動力量會加入原有的政黨或選舉聯盟;在極端情況下,社會運動會通過選舉而轉型成為政黨並進而全面掌握國家權力。一些社會運動的發起者,如意大利的法西斯和德國的納粹力量,就是通過選舉和議會鬥爭而執掌權力的極端案例。一些學者甚至認為,當今的韓國、伊朗、南非、委內瑞拉、玻利維亞、甚至中國台灣的執政力量,都源起於社會運動。簡言之,社會運動的力量參與選舉之後,在極端情況下不但可能全面掌握政權,還有可能改變政權的性質。
第三是促發政治極化(political polarization)。社會運動的代表進入選舉過程後,可能吸走部分選民,增加政黨數量,並引發其他政黨的綱領調整。
此後的學者也對第二和第三大機制提出了一些補充:在一些民主機制不是太成熟的國家中,現有的反對黨會主動吸納社會運動的力量,並與其結成選舉聯盟的同時,共同發起一些體制外的社會運動,以尋求政治格局的改變,從而在這些國家中形成一種奇特的社會運動型政黨體制(social movement partyism)。
第四是回應性選舉動員(reactive electoralmobilization)。如果在選舉過程中出現了難以解決的爭議,選舉爭議會成為原有爭議政治的催化劑,並將選舉之前的社會運動推進到更高的階段,從而使得原有的爭議因選舉而上升的到更高的階段。對第四大機制的補充要點是,在選舉爭議成為原有爭議的催化劑之後,只有在不成熟的民主體制下,才會進一步升級為更大規模和更有持續性的社會運動;在民主經歷較長且制度穩定的國家中,在選舉爭議中失利的一方並不會發起進一步的抗爭。
第五是更為積極主動的選舉動員。一旦某一社會運動的參與者們視選舉為一種潛在的「威脅」或「機會」,運動的組織者們就會主動進入選舉過程,並且在競選過程中表現得比其他的參選團體更為積極和主動。
第六是長遠而言可能引發選舉政體(electoral regimes)周期性擺動。社會運動的力量進入選舉過程之後,可能與原有政黨體系中的不同政黨結盟,或者被原有政黨體系的政黨吸納,從而在各個時期形成差異性的執政聯盟。
(二)被忽視的國家與缺失的機制
令人遺憾的是,儘管政治過程學派極其重視國家與社會運動之間的互動關係,而且長期致力於發掘社會運動與選舉之間的互構過程,但是在他們所提供的六大機制和補充機制中,卻並沒有將國家作為行動主體列入其中。
前期的研究表明,在社會運動出現之後,國家對付民眾抗爭的典型手段就是鎮壓。而政治過程學派的研究則表明,鎮壓並不是國家應對社會運動的唯一手段。政權性質和國家能力才是決定國家採用何種手段的決定性因素。簡言之,政體的權能和民主發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其統治者將以何種方式發動和控制政治爭議。
但是,在社會運動的力量進入選舉過程之中,就為國家的直接鎮壓帶來了難度,因為選舉也是政權的掌握者獲得正當性的制度安排。此時,在一些不成熟的民主國家中,政權的掌握者採用的對策就有可能包括說服、程序操縱和傳統的強制手段等。但這顯然並不構成政權掌握所用手段的全部。蒂利認為,主要的手段應該包括指令、容忍和禁止。同時,說服、程序操縱和傳統的強制手段,都屬於政權掌握者的禁止性回應類型。因此,我們結合政權掌握者應對社會運動的手段,同樣可以將他們回應社會運動進入選舉的手段分為指令、容忍和禁止三大類,而禁止類手段則包括說服、操縱和傳統的強制手段。
數據來源:香港警務處依申請公開數據及網頁公開數據
顯然,一些政治社會學者已經認識到,當社會運動力量進入選舉過程之後,雖然國家直接採用鎮壓手段有難度,但並不等於國家不會採用一些傳統和現代的手段對進入選舉進程的社會運動力量施加影響。但是,在政治過程學派所提出的六大機制中,我們沒有看到國家的任何影響。接下來,我們將通過香港的案例說明,當社會運動進入選舉之後,國家在某些情況下仍然發揮著某些作用。而且,基於香港的案例,我們完全可以提出一套新的機制來完善政治過程學派的六大機制。
二、香港案例的獨特價值
1997年以來、尤其是2003年之後,香港社會進入了一個社會運動的密集爆發期。根據香港警務處公開的數據,在1997年至2016年期間,香港社會平均每年的遊行次數為1,059次,公眾集會次數為3,234次;20年間的總遊行次數為21,174次,總集會次數為64,677次。12在本研究所覆蓋的2014年至2016年這3年期間,公眾遊行的次數分別為1,103次、1,142次和1,304次,公眾集會的次數分別為5,715次、4,887次和11,854次。不但密度之高相當罕見,2014年爆發的非法「佔中」無論在參與人數還是持續時間上都創下了香港歷史之最。
與此同時,香港也是當代世界的選舉制度博物館。舉凡當今世界的選舉制度,在香港都可以找到對應的存在。經過數輪篩選和淘汰之後,香港政治中的選舉制度體系中還包括有七層選舉制度。選舉制度之複雜同樣為當代世界之最(見表1)。
密集的社會運動與複雜的選舉制度相結合,為我們提供了更多的觀察社會運動與選舉間關係的機會。不過,對本研究而言,更為重要的背景是,香港只是在中國的「一國兩制」之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在這一基本的制度安排之下,在香港發生的社會運動和選舉,有時只會引出特區政府的出場,有時則會引出中央政府的行動。因此,與一般的理論研究略為不同的是,理解香港社會運動與選舉的關係之時,主要的參與者就包括中央、特區政府、傳統政團和社會運動發起者這四個方面。結合香港社會長期形成的「建制派」與「反對派」兩大傳統陣營,在考察非法「佔中」與隨後的參與者之時,實際上就有五大參與主體:「傘兵」組織、傳統反對派、傳統建制派、香港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
替代的觀點可能會認為,香港政治發展史上並不缺少社會運動與選舉間關係的案例。香港也確實已經有一些政黨肇始於社會運動,例如反對派陣營的公民黨、社會民主連線、人民力量和新民主同盟,以及建制陣營的工聯會,都是社會運動的產物。但是,非法「佔中」以來,儘管也產生出了類似的極端力量,卻並沒有在選舉之後出現穩定的新政團。社會運動力量進入選舉之後,不但沒有採用政黨規則而內化於體系之內,反而因其更為極端的行動而引出國家權力的直接反應,並最終導致社會運動的主導性力量全面潰敗。
自上世紀80年代選舉政治被引入以來,香港進入了民主化過程之中,但是在立法會和行政長官還沒有完全實現普選之前,香港民主化的過程仍未結束,也還沒有進入到民主鞏固的階段。基於香港社會自身的轉型過程及其在「一國兩制」之下的政治地位,一些學者將香港地方政權的性質界定為是「局部民主」(partial democracy)。也有學者將其概括為是介於自由威權政體與選舉威權政體之間一種混合政體。而政治過程學派在考察政體與社會運動的關係時,基本做法是採用政府權能和民主化水準而將政體劃分為四種類型:高權能的民主政體,高權能的非民主政體,低權能的民主政體和低權能的非民主政體。在他們看來,政體類型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統治者以何種方式發動和和控制社會運動的鬥爭劇碼。在這方面,香港的案例無疑為我們提供了觀察民主化進程中的社會運動與選舉間關係的良好機會。
顯然,香港社會運動的密集和非法「佔中」的重要影響,不可能不引起學術界的關注。實際上,一些研究香港政治的學者已經在非法「佔中」研究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果。近年來學術界對香港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的研究也並不少見。雖然少數作品注意到了抗爭運動對香港選舉進程和運作的影響,但是主要的內容仍然還局限於傳統反對派。對於非法「佔中」之後的社會運動與選舉和國家間關係的研究,則至今仍未看到較為嚴肅的學術作品面世。接下來,我們將以非法「佔中」結束之後的「傘兵」組織出現開始,逐一考察這一運動與隨後的數次選舉之間的複雜關係。(未完待續)
何俊志係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副院長、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
霍偉東係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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