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綠色發展問題的三大視角
從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到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京都議定書》,再到2015年《巴黎協議》,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框架和行動經歷了複雜的變化。作為可能對人類命運產生決定性影響的事件——綠色發展問題,既是對人類智慧的挑戰,也是對道德和法律的考驗。「橫看成嶺側成峰」,從不同角度來看待一件事情會有不同的解讀,而本文將會從三個視角探討綠色發展的問題。
《巴黎協議》突出了「有能力的」發展中國家的責任,要求新型發展中的大國作出更大貢獻。圖為2015年12月12日《巴黎協議》在195個締約國一致同意之下正式通過
政治視角:從區分到合攏
法國思想家福柯(Michael Foucault)曾言:「話語即權力」。國際綠色標準和規則的制定,本質上是國際話語權的爭奪。國際話語權是現代國際關係的重要內容,也是幾乎所有國家政治、經濟政策頂層設計的重要參考。這會激勵一部分國家在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形成過程中,試圖建立一種能在事實上保證本國持續佔主導的國際秩序,並通過謀求話語權來將自己的制度和經濟影響力滲透到其他國家。在此過程中,失去國際話語權的國家則可能面臨「失語」、「無言」的狀態,體現在政治經濟中就是被動接受和國家「軟實力」的下降。
由於氣候問題是迄今為止全球共同面對的最嚴峻的環境問題,單靠某一國家或某些國家形成鬆散的制度和規定無法徹底解決,因而必須依靠廣泛的多邊合作。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談判的啟動,象徵著以應對氣候變化為主旨的國際政治合作進程的開始。在此框架下達成的共識和形成的綠色發展機制,實際上是多方博弈的結果,其中既有核心大國間的博弈,也有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的博弈。
總體來看,近年來全球綠色發展的國際格局正從原來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承擔區別責任逐步轉向合攏。例如,《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採用了「共同但有區別責任」(CBDR),具體表現為不同類型的國家在溫室氣體減排上承擔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在資金援助和清潔技術支援各方面也有不同的分工。
近年來,隨著綠色發展影響力的擴大以及相關投入的增加,使得各國有重新劃分責任和義務的需求,並在綠色發展中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開始合攏。例如,《巴黎協議》突出了「有能力的」發展中國家的責任,要求新型發展中的大國作出更大貢獻。總體來看,CBDR的適用性有所弱化。
發展中國家為促進經濟快速增長,多年來實行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一些高污染高耗能行業對環境造成破壞。圖為高耗能高污染行業之一的化工行業需要使用到的各種大型設備,耗能極高
經濟視角: 從「由上而下」
到「由下而上」
工業化進程的不同步是導致各國對綠色發展認知差異的重要原因。在發達國家中,工業化發展水平較高,經濟社會發展較快,綠色經濟起步較早。經過多年的發展,由工業化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基本已得到解決,因此便更多地關注經濟行為對氣候的影響。同時,推出綠色經濟計劃有利於解決2008年金融危機後的經濟疲軟、失業率高等問題。在調節機制上,主要通過市場調節引導推動綠色經濟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和經驗。
而發展中國家為促進經濟快速增長,多年來實行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一些高污染高耗能行業對環境造成破壞。然而,發展中國家本身仍處於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所以把環境污染治理和節能減排作為綠色經濟的工作重點同時,需兼顧物質增長和消除貧困等問題。
各國經濟發展階段的差異,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近年來全球氣候治理內在邏輯的最大改變,即從京都議定書「自上而下」模式轉變為《巴黎協議》「自下而上」模式。
「自上而下」是指由國家主導的強制溫室氣體減排行動,在該模式下,各國以全球溫室氣體減排為長期目標,受到相同的核查和遵約機制約束;「自下而上」則指各國自主採取各種方式推動氣候治理的發展,並定期進行評審。這種模式以約束力的下降為代價,換取了在綠色發展上的自主性,各國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特點來選擇參與綠色發展的模式、主體以及資金。
圖為早前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氣候變化博物館舉辦的「環保嘉年華2018」
金融視角:從自願到盈利
根據G20綠色金融工作組的定義,綠色金融是指能產生環境效益以支持可持續發展的投融資活動。這些環境效益包括減少空氣、水和土壤污染、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並體現其協同效應等。發展綠色金融要求將環境外部性內部化,並強化金融機構對環境風險的認知,以提升環境友好型的投資和抑制污染型的投資。
綠色金融在發達國家起步較早,在20世紀70年代,聯邦德國就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環境銀行。到20世紀90年代末期,由於氣候變化問題日益受到重視,以「赤道原則」為代表的綠色金融的理念開始在全球範圍內推廣。
「赤道原則」是國際金融公司(IFC)和荷蘭銀行在2002年提出的一項企業貸款準則,要求金融機構在向一個項目投資時,要對該項目可能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並且促進該專案在環境保護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2003 年,荷蘭銀行、花旗銀行等10家銀行首先採納並實行「赤道原則」。在創立初期,「赤道原則」是自願性金融行業基準,並不具備法律條文的效力。經過多年的發展和努力,才被多數金融機構所接受,逐漸成為具有一定約束力的國際軟法。
如果說金融機構參與「赤道原則」是以自願為基礎,那麼近年來綠色金融的發展,已經超過了自願發展的範圍,而是成為一大類具有較好盈利能力並且極具發展空間的金融市場。
由於氣候問題是迄今為止全球共同面對的最嚴峻的環境問題,必須依靠廣泛的多邊合作才能有效解決。圖為葵興工廠區
在當前全球合作框架下,綠色債券、碳交易、綠色貸款、綠色基金等創新金融產品不斷湧現,全球金融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融合不斷加深。
以綠色債券為例,2007年歐洲投資銀行發行了第一種綠色債券,經過初始階段的溫和發展,全球綠色債券在近3年出現爆發式增長。根據氣候債券倡議組織統計,2017年全球綠色債券發行規模已經達到1,555億美元,同比增長78%,預計2018年規模將達到2,500億美元,繼續增長55%。在碳交易方面,目前全球已經有21個碳排放交易體系(ETS)。根據世界銀行預測,2020年全球碳交易總額可能達到3.5萬億美元。
因此,綠色金融不再被視為邊緣活動,而是一種有利可圖的活動。綠色金融已經成為可持續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可以保護環境和應對氣候變化等全球性問題,還可以滿足利益相關者的需求。
從全球的角度來看,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都在積極實施綠色發展戰略。綠色發展代表了未來全球發展方向,也是國際合作與競爭的焦點。對於各個經濟體而言,理解綠色經濟和金融,應從國際話語權、經濟發展階段和綠色金融發展特點等不同角度出發,掌握綠色發展規律和趨勢。參與綠色經濟和金融,需要從戰略制定、法律完善、機制建設等方面積極應對,以綠色發展為目標,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和國際合作。
莊太量係香港中文大學劉佐德全球經濟及金融研究所常務所長
陸晨希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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