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副廉政專員:不起訴決定具無可爭議的法理基礎

香港律政司12日就香港前特首涉嫌收取澳洲公司UGL約五千萬港元事件發表聲明,聲明中指出,沒有足夠證據檢控梁振英涉嫌貪污。日前,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在接受採訪時表示,私人機構貪污涉《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定罪清晰,有五個因素。而梁振英涉嫌案件中,有三個定罪因素均不成立。

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認為UGL事件中有三大不成案因素(圖片來源:文匯報)

第一,雇主同意其收取款項。本案早前已清晰指名,梁振英與UGL簽有合約,UGL知曉並允許僱員收受利益。

第二,收取款項無公司利益受損。調查收受利益是否跟公司業務有關的判斷標準是看僱員收受利益是否會令公司利益受損,本案中公司利益並無受損,因此不構成私人機構貪污罪。

第三,收取款項有合理解釋。在整個案件中,合約從起草到簽訂,均有律師行律師經手,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基於以上三點因素,本案件不能成案。郭文緯強調,一直以來並未發聲是因為不想影響廉政公署調查,但當其把握案件基本資料後,一早便清楚知曉此案不可能成案,不起訴梁振英決定具無可爭議的法理基礎。


記者:趙珊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