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案中的法律問題與政治問題
1月17日,華為創始人兼CEO任正非接受了央視記者專訪。在訪談中,針對女兒孟晚舟被加拿大扣押、華為遭一些國家“打壓”等問題,任正非一一回應。隨後,1月22日,加拿大《環球郵報》報道,美國將向加拿大正式提出引渡孟晚舟。
文|北京 吳丹紅
自從去年12月1日被加拿大拘捕後,華為公司CFO孟晚舟已經在加拿大滯留了50多天。儘管她於12月12日交納巨額保釋金後被保釋,但並沒有獲得完全的自由,不僅不能離開加拿大,甚至全天都得戴著定位器。根據加拿大和美國的引渡條例,目前加拿大只是暫扣孟晚舟,美國需於2月1日之前提出引渡孟晚舟的請求。現在,美國不顧中國的強烈抗議,要求引渡孟晚舟。那么,孟晚舟的命運會何去何從?
美國的“長臂管轄”體現司法霸權
孟晚舟是在加拿大轉機時,被加拿大當局基於美國政府的要求而暫時扣留,若被引渡成功,孟或將面臨紐約東區未指明的指控。而這一程序的背後,涉及的是美國的“長臂管轄權”(Long-armJurisdiction)。
長臂管轄權本是美國民事訴訟中的一個法律概念。在1945年“國際鞋業公司訴華盛頓州”一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次確立長臂管轄中的“最低限度聯繫標準”,即非居民被告只要與法院地之間存在最低聯繫,美國法院即可對其行使屬人管轄權。這實際上擴張了美國法院屬人管轄權的範圍,從效果上看就像伸長了法院的管轄手臂。美國作為一個判例法國家,並沒有對長臂管轄權有明確法律定義,而是依據判例逐步確立的。其中的“最低限度聯繫”主要取決於兩點:被告是否在法院地從事系統的和連續性的商業活動,以及原告的訴因是否源於這些商業活動。至於被告是否在法院地實際出現,則並非要件。
2019年1月15日,廣東深圳,華為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任正非在華為公司總部接受媒體采訪(圖:視覺中國)
隨著全球貿易的一體化,世界各地的聯繫越來越緊密,美國長臂管轄權逐漸由解決國內州之間法律衝突的規範擴展適用於解決國際民事訴訟衝突,成為美國法院維護本國當事人利益的有效工具,在實踐中極大地擴張了美國法院的管轄範圍。美國對他國頻繁適用長臂管轄,實際上是其司法霸權的體現,也是其強力推行美國價值觀、維護美國利益最大化的體現。尤其是特朗普上台後提出的“美國優先”政策,更促進美國法院在適用“長臂管轄”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甚至涉及刑事案件領域。例如,2017年12月,香港前民政事務局局長、中華能源基金委員會主席何志平在紐約被美國司法部逮捕,理由是其涉嫌代表一家總部位於上海的中國能源公司賄賂非洲國家高級別官員,以獲取生意利益,觸犯了美國《海外反腐敗法》。但這次,孟晚舟是在美國領域以外被捕。
為何加拿大作為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如此跟隨美國的戰略意圖呢?1976年,加拿大與美國簽署引渡條約,加拿大負有引渡的義務。美國獲得有關孟晚舟在2018年11月29日前往加拿大旅行的信息後,就已經預判,除非孟晚舟2018年12月1日星期六在加拿大暫時被捕,否則想要讓她在美國被起訴是極其困難的,畢竟美國與中國並沒有引渡條約。依據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加拿大也並不是接受所有條約國的引渡請求,除非被請求人所涉刑事犯罪的刑期在請求國與被請求國獲刑均在兩年以上。美國與加拿大簽訂的引渡條約還規定,只有在當地法律找到孟晚舟涉嫌犯罪的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才可以對她執行引渡程序。而美國的政治意圖,如果說會遭遇阻力,最大的阻力就在這個引渡程序的法律框架上。現在美國提出引渡請求,加拿大依然掌握著是否引渡的自由裁量權,在法律上和政治上都還有操作空間。
孟晚舟案不僅是司法問題,
更是政治問題
美方指控華為將Skycom作為非官方的子公司運營,以此開展在伊朗的業務,同時隱瞞了這兩家公司間的聯繫,而且認為孟晚舟和其他華為代表做了虛假陳述,並羅列一些所謂的虛假陳述事件。比如,孟晚舟曾在總部位於香港的Skycom擔任過董事,Skycom的主要業務是投資控股並擔任與伊朗簽訂的合同的承包商。Skycom的“僱員”使用了華為的電郵地址,Skycom在伊朗的領導層是華為的僱員,多個Skycom的銀行賬號是由華為僱員控制的,Skycom試圖違反美國的制裁法案,將美國制造的計算機設備進口到伊朗,等等。他們認為,上述行為有可能因違反美國的制裁法案而導致刑事處罰。
現在,美國要正式向加拿大提出引渡請求。根據加拿大的《引渡法》,外國的引渡請求應當向加拿大的司法部長提出,外國為引渡而實施的逮捕請求,也應當由該國或國際刑警組織向加拿大司法部長提出,是否批准由司法部長決定。按照上述程序,美國提出引渡請求後,加拿大會召開引渡聽證會,確定美國提供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孟晚舟犯罪,並符合《引渡法》的規定。聽證會結束後,司法部長決定是否簽發引渡令,孟晚舟可以向司法部長提交闡述自己訴求的意見書。司法部長擁有自由裁量權,如果他認為孟晚舟被引渡後無法獲得公平審判,也可以拒絕簽發引渡令。即使司法部長簽署了引渡令,孟晚舟也可以向上訴法院請求覆核,對上訴法院的判決不服,還可以向加拿大高等法院申訴。後面的環節很多,不確定性還很多。
在主流輿論普遍譴責美國、加拿大嚴重侵犯中國公民的合法、正當權益時,國內互聯網上也出現了一些為美、加司法部門辯解的“友邦驚詫論”。比如,有人嘲諷華為以“中國式小聰明”碰壁美國規則;還有人自以為站在“西方民主”的高地,諷刺中國不懂美、加的“司法獨立”。那事實真如這些人所說的這樣嗎?
《華盛頓郵報》於2018年12月8日發表文章稱,由於經濟實力占據絕對主導地位,美國一直以來都將執法作為實現本國政策目的的諸多手段之一。也就是說,將政治問題法律化,用法律體系“整倒”對手,是美國的拿手好戲。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12月10日刊文表示,華為是中國減少對外國科技依賴的核心動力。因此,孟晚舟事件反映了美國政治力量藉助法律體系,有目的有步驟地通過狙擊中國高科技領軍企業,一步步達到全局性遏制中國高科技全球崛起的意圖。孟晚舟案不是一個普通刑事案件,而是美國既定戰略的一次實踐。美國的司法系統,已經在為特朗普的政治服務,甚至動用了加拿大的司法資源。
當地時間2018年12月12日,加拿大溫哥華,在獲准保釋後華為CFO孟晚舟在安保陪同下出門(圖:視覺中國)
美方一直在強調對伊朗的制裁,但該問題只是屬於美國國內法的範疇,以此理由行使所謂的長臂管轄權,本質上是將國內法淩駕於國際法之上,這違背了“一個國家不應該在另一個國家的領土上行使國家權力”國際法原則,美國一意孤行,難免不在國際社會引起爭議。加拿大雖然標榜為司法獨立,但在引渡程序上依然保留了政治操作的空間,比如司法部長的裁量權。逮捕的時候和引渡的時候都需要司法部長簽字。加拿大歷史上第一位原住民司法部長王州迪(JodyWilson-Raybould),簽了臨時逮捕令後,面臨著第二次抉擇,這次的壓力顯然更大。
目前尚無確鑿證據證明孟晚舟犯罪
美加之間的引渡條約要求,只有在當地法律找到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才可以執行引渡程序。僅從《孟晚舟臨時逮捕請求書》來看,指控孟晚舟和其他華為代表共謀向眾多跨國金融機構做了虛假陳述的依據似乎並不充分。僱員用華為的電郵地址,有華為的徽章,銀行賬號由華為僱員控制……這些都屬於間接證據,而間接證據一定是要形成一個閉合的證據鏈,才可以證明案件事實。證據和證據之間的邏輯關聯,就顯得比較重要。只要存在其他的合理可能性,指控就有可能被推翻。上述文件表述的內容中,存在“有可能因此違反了美國的制裁法案”和“可能因為違反了上述法案”這樣的措辭。此外,《孟晚舟臨時逮捕請求書》中援引的大量路透社的報道,只能算作傳聞,甚至連作為證據的資格都沒有。
美國和加拿大同屬一個法系,在其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標準通常是“排除合理懷疑”(BeyondReasonable Doubt),即只有比較確定無疑的情況下才能定罪。美國對孟晚舟的犯罪指控,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華為向伊朗輸出禁運商品的事實,而間接證據之間的邏輯關聯又比較薄弱,若無新證據補充,很難獲得成功。從孟晚舟獲得保釋的情況來看,據理力爭,無罪的空間也比較大。
2019年1月8日,路透社披露了孟晚舟案的新線索。在伊朗和敘利亞發現的企業文件以及其它資料顯示,華為很早就暗中與被美國制裁的伊朗和敘利亞做生意了。Skycom在2010年向伊朗最大電信運營商出售禁用的惠普電腦設備,總價值至少130萬歐元(約合149.5萬美元)。電腦文件中至少有13頁被標記為“華為機密”,而且帶有華為的標誌。路透還報導了2008年2月到2009年4月,孟晚舟曾在Skycom擔任董事。有人認為,這些新資料加重了引渡孟晚舟的分量。只是,華為2009年全數出售了所持有的Skycom股份,孟晚舟也在當年離開了Skycom的董事會。華為解釋說,華為和Skycom之間是“正常的商業合作夥伴關系”。因此這些補充的證據,很難說有太多的證明力。
未來一段時間非常關鍵。根據相關法律程序,收到美國的引渡請求後,加拿大法院將安排孟晚舟是否被引渡的聆訊。不是美國提出引渡請求,加拿大就要無條件配合,若屆時加拿大法院並不認為華為通過控制Skycom等公司向伊朗出售電信設備,抑或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孟晚舟在這件事上有虛假陳述,那么也可以拒絕美國的引渡請求。我們看到,這段時間,中國已經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給加拿大施加了足夠的壓力,甚至有加拿大人因在華走私毒品被判死刑。而這些針對加拿大的法律程序,又挑不出硬傷,讓加拿大也頗為頭疼。畢竟,中國刑法對外國人犯罪的屬地管轄,比起加拿大讓渡司法管轄的引渡,更有法理上的正當性。政治上的博弈,會通過法律程序體現出來。因此,中國和加拿大之間的外交斡旋,會是其中的一個變數。另一個變數,是隨著孟晚舟引渡案的推進,美國對華貿易戰可能會升級,特朗普的政治訛詐故伎重演,並把孟晚舟案作為談判的籌碼之一,迫使中國在某些方面作出讓步。相信在這方面,中國會有預案,特朗普的敲詐很難得逞。
希望我們終將在2019年樂見孟晚舟獲得自由和貿易戰的完結。
(作者係中國政法大學
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發表於《紫荊》雜誌2019年2月號
責編:莫潔瑩、趙珊、周琦
編輯:李倩妍、史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