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議修訂《逃犯條例》:避免香港成為罪犯藏身之所
3月26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了修改《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草案內容公布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建議。會上指出,此前的《逃犯條例》中共有46項適用的罪行,今次修訂,抽起了9項涵蓋破產、公司、證券、知識產權、環境污染、貨物進出口、電腦、關稅、虛假商品說明等罪類。而申請移交逃犯的門檻,亦由最初建議判入獄1年或以上罪行,提高至可判監3年或以上的公訴罪行才應用。
這9項被抽起的罪類分別是:
10.破產法或破產清盤法所訂的罪行。
11.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4.與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衞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7.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40.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強調,在收到單一個案移交請求後,特區政府有全權決定處理與否,所用的人權或法律保障將與長期協定一樣:禁示政治目的移交、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死刑不能移交、一罪不能兩審、不能移交到第三地方等等。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林鄭月娥表示,今次修例有兩個主要目的,一是處理一宗在台灣發生的殺人案,二是填補現時制度上的缺陷,令香港可以和其他地區作有效合作,避免香港成為罪犯藏身之所。林鄭強調,此時啟動有關工作,保安局和律政司都承受著大量工作的壓力,進行有關工作是出於同理心和憐憫心。當局希望完善刑事司法協助制度,以打擊犯罪決心,同時希望市民可以支持特區政府的建議。
綜合整理
編輯:李博揚、趙珊
校對:史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