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恩國:釋除疑慮 是次修訂與本港商界及普羅市民最為相關
行政會議今日(26日)審議及通過修改《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草案內容,當中抽起9項涵蓋經濟及不誠實使用電腦等罪項,而申請移交罪犯的門檻,亦由最初建議判入獄1年或以上罪行,提高至可判監3年或以上的罪行才應用。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表示,《逃犯條例》規定可移交的罪行僅限於於附表一的罪行類別,現時一共有46項/類的犯罪為可移交的犯罪。當中主要涉及較為嚴重的刑事罪行,是次政府剔除的九個罪類與本港商界及普羅市民最為相關,剩下的罪行類別多為涉及殘害他人身體或性命的罪行,加上政治罪行本來就不可以被移交,政府這個決定確實能釋除大眾、特別是商界的疑慮。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
另外,法律只移交刑期三年或以上的罪行事實上即減少了大量犯罪的移交。以國家為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相關法律,只有少部分的嚴重罪行刑罰涉及中/長期有期徒刑(三年或以上有期徒刑),其餘罪行集中為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拘役、管制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移交觸犯刑期為三年以下罪行的逃犯大大減少了可移交的罪行,市民不會因為非嚴重罪行被移交至內地受審。
記者:王昊
編輯: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