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需要!香港修改《逃犯條例》有因可循
3月26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了修改《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草案內容,並將提交立法會審議。
那麼,《逃犯條例》為何物?為何特區政府需要特別就此條例進行修改?且待紫荊新媒體為您一一介紹。
特區政府今日(26日)下午就修訂《逃犯條例》舉行記者會(圖:大公網)
什麼是《逃犯條例》?
根據《基本法》第96條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以香港與美國簽訂的協定為例,該協定的序言明確指出,香港政府是在中國政府正式授權下締結協定。
在現行的國際法下,並沒有一個國際間通用的引渡框架,所以《引渡協議》一般是國家與國家簽訂的雙邊協議。“引渡協議”是指一個國家應別國的外交要求將身處境內的別國罪犯移交審訊。簡單來説,就是將在外國犯案的罪犯送回該國進行審訊。
由於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在國際法下並沒有權力“引渡”,所以與其他地區簽訂的是“逃犯移交協定”。香港與其他地區簽訂的逃犯移交協定主要是香港法例第503章的《逃犯條例》,條例列明可作為移交疑犯基礎的罪行和有關的程序。
一般而言,移交逃犯申請需要滿足兩大條件︰一、罪犯的行為在其他地區發生,或罪犯為他國國民;二、可接受移交的罪行,而且需在移交申請地區及疑犯所在地區均須為具備一定嚴重程度的刑事罪行 ,包括謀殺傷人,買賣毒品,走私軍火等等。 如這兩項條件都被滿足的話,罪犯則可以被移交到原來的地方接受審訊。
香港《逃犯條例》的有關安排
《條例》第3條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與其他地方的政府作出和《條例》內容實質相符的移交逃犯安排,並將有關移交逃犯安排適用作本地法律。只有與香港簽訂了生效中的移交逃犯安排的地方,方可向香港提出移交申請。現時香港與20個國家簽訂移交逃犯協定,當中包括英國,美國,新西蘭,加拿大和澳洲等國,但不包括內地、澳門和台灣。
《條例》的第5條訂出了就移交疑犯的一般限制,包括上述提到牽涉的罪行須在兩國均為刑事罪行、移交後公平審訊的要求等。當港府收到要求,就需要將在香港境內的外國罪犯移交回申請國受審。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此前在接受傳媒採訪時,也特別提到了這一點,她強調:香港一直以來有一個法律原則,即雙重犯罪原則,意味著某一罪行在當地是刑事罪行,且香港亦是一個刑事罪行時,香港的法院才會考慮移交該逃犯。另外,鄭若驊還表示,移交在啟動階段,須先有行政程序;當行政程序確定要移交後,還會經過司法程序,由法院進行把關。因此,從整體安排上來看,香港的法制是完善的。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圖:大公網)
新版《逃犯條例》的個案移交程序細節
關於此次針對《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修訂,特區政府保安局在其官網透露,建議效仿英國及加拿大等國家的法律和做法,由行政長官簽發證明書,以啟動個案移交程序,把疑犯交由法庭作聆訊及判決。
但是在行使移交逃犯協定時,有6項自我約束:
1. 該行為如發生在香港,必須也屬於干犯了香港的刑事罪行;
2. 罪行必須屬於《逃犯條例》中訂明的46項嚴重罪類;
3. 會對該人執行死刑的不移交;
4. 政治性質的罪行不移交(不論在請求中如何描述);
5. 縱使請求宣稱是因某罪行而提出,但實際上是由於政治意見、種族、宗教、國籍的不移交;
6. 該人可能因其政治意見、種族、宗教或國籍,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扣留或其人身受到限制的不移交。
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圖:Now新聞)
在實際操作方面,當香港收到單一個案的請求,如認為符合條文要求和人權保障及應該處理,會要求對方簽訂該個案的移交安排,作出多項保證及規定,包括:只可就安排内提出的控罪作出檢控,不可增加控罪,以及提供充分證據讓法庭考慮是否足以發出拘押令;不可轉送該人到其他地方;不會判處或執行死刑;香港更可提出在《逃犯條例》外的額外要求,例如該人可依法獲得律師代表;依法獲得律師及家屬探望等。之後才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啟動法律程序,交法院聆訊。
在被問及為什麼要修改《逃犯條例》時,林鄭月娥表示,是因為同理心和憐憫心。她指出香港政府明白台灣殺人案對受害人家屬造成的悲痛,重申今次改例是基於政府完善刑事司法協作制度的決心,希望市民支持。雖然香港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定,但與台灣、澳門和內地卻一直未有一套移交逃犯的機制,而未有簽長期協議的國家超過一百多個。隨著世界各地的人員往來愈見頻繁,難免衍生出各種跨境罪案。這一漏洞很有可能為罪犯所利用,以逃避刑責。
這次修訂建議不單是要處理台灣殺人案,同是要堵塞法律漏洞,不讓嚴重罪犯因沒有長期協議而逍遙法外。修訂使香港與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用同一標準,以互相尊重的原則,只針對個案,務實處理,確保作奸犯科的人接受法律制裁,更確保香港不會成為逃犯窩藏之所。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是次記者會上表示,長期協定是主要及主體安排,而單一個案移交則屬填補真空期的補充措施,並強調單一個案的移交完全不影響現時及將來的長期協定,現行制定將維持不變。他又指,新修訂抽起9項涵蓋經濟及不誠實使用電腦等移交罪行,並不純屬商業行為,亦涉及個人行為性質。
綜合整理
編輯:李博揚、史帥
校對: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