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本地立法 體現「一國」優先原則

  香港《國歌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於2019年1月23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啟動二讀。事實上,香港特區政府推動國歌法本地立法屬於履行基本法規定的法定義務。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2款,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本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在香港實施國歌法是「一國」的具體體現,乃天經地義之事;但是,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尤其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見基本法第5條),特區政府建議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特區實施國歌法,這就是「兩制」的具體體現,也再次驗證了「一國兩制」方針的合理價值,完全可以適用統一後的台灣。


條例草案的內容及相關爭議

  1.條例草案基本內容

  條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主要內容:第一,就一些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或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訂立刑罰。將意圖侮辱國歌,包括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或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最高可被監禁3年及罰款5萬元;對在不當場合使用國歌的行為,亦可處以5萬元罰款。

  第二,條例草案又列明在主要官員、司法人員及立法會議員宣誓等九個重要場合需要奏唱國歌,充分體現香港是國家的一部分,香港在一些重要場合必須奏唱國歌。

  第三,教育局長需向學校發出指引,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香港教育局局長楊潤雄表示,教育局會向中、小學發出課程指引,指示學校教導學生唱國歌、認識國歌歷史和奏唱國歌的禮儀。

國歌法本地立法 體現「一國」優先原則

香港教育局局長楊潤雄表示,教育局會向中、小學發出課程指引,指示學校教導學生唱國歌、認識國歌歷史和奏唱國歌的禮儀。圖為某中學正進行升旗禮


  2.有關爭議及解釋

  (1)侮辱和不當使用國歌皆為犯罪

  條例草案主要規定兩大方面的罪行:第一是侮辱國歌行為。根據草案條文第7條,以下行為將會視為「侮辱行為」,包括意圖侮辱國歌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等。反對派認為這個條文中的有關詞語過於主觀抽象,市民容易墜入「法網」,受到不必要的懲罰。

  尊重國家和國家象徵是必要的。誠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所強調的,任何人只要尊重國歌,便無須擔心國歌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是否構成「侮辱行為」,這是普通常識,相信社會有理性認識。一方面,普通市民無需擔心因為走音、普通話發音不準等「無心之失」而招致刑罰;另一方面,如果再出現香港球迷在賽場上故意噓國歌、做不雅動作等行為,就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是不當使用國歌行為。根據條例草案第6條規定,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包括將國歌、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活動。同時國歌不得用作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反對派認為這條規定侵犯言論自由和「二次創作」的權利。這種言論是經不起反駁的,首先,言論自由是有限制的,不是絕對的自由,因發表不當言論而遭到法律制裁的案例並不少。其次,為什麼在明明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偏偏要將國歌使用在那些不當場合,實在令人費解。

  (2)奏唱國歌的重要場合

  號稱民主國家的印度在 1971 年就實施《防止侮辱國家榮譽法》(Prevention of Insults to National Honour Act, 1971),規定對唱國歌構成故意阻擾,或對唱國歌的集會構成騷亂,可被判處 3 年監禁或/和罰款。但是,令人爭議的是,印度最高法院用判例法規定了全國戲院在每場放映前,必需播放國歌及展示國旗,期間所有觀眾必需起立,其後傷殘人士獲得豁免。在筆者看來,這可能是對「重要場合」的曲解。相比之下,條例草案對需要奏唱國歌的九個重要場合的規定更具合理性,也充分體現了這些重要場合與國家的重要關係。儘管如此,規定這些重要場合奏唱國歌也不是沒有爭議的。主要體現在兩個重要場合:第一是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儀式。香港立法院議員、反對派人士毛孟靜表示,特區政府建議在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時加入奏唱國歌的環節,是政府發出強烈的政治信息,是在提醒港人「一國」先於「兩制」。然而她真的說對了,國歌法在香港立法實施,就是要體現「一國」先於「兩制」,沒有「一國」,何來「兩制」?作為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卻可以不尊重國歌和國家,令人不得不考慮其做議員的資格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女士指出,在國歌法立法過程和有關規則中需要講清楚,奏唱國歌是否是宣誓儀式的有機部分;如果奏唱國歌的環節有人有意圖或故意違反國歌法,會不會影響其宣誓的嚴肅性及誠實性?筆者認為,既然法律規定要在議員宣誓場合奏唱國歌,那麽,奏唱國歌已經成為宣誓儀式的一部分。如果議員在奏唱國歌環節出現故意違反國歌法的行為,其宣誓的真實性也就成了問題,就應當考慮將這種行為作為「DQ」的依據。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張達明認為:條例草案規定各級法官宣誓就任的每個場合都要奏唱國歌,似乎是要在意識形態上貫徹2014 年 6 月國務院發表的「一國兩制」白皮書,將香港法官包括在「治港者」之內,要求他們「愛國」及「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等政治責任。關於這點,筆者無法接受。這種故意對「政府」這個詞進行狹義解釋,將同樣具有治理社會功能的司法機關與狹義上的政府對立起來的做法是不正確的。在美國,「憲法政府」(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的三個組成部分就是立法、司法和行政。「憲法政府」也可稱為「憲政」,其目的就是在治理國家的機關,如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大機關之間進行權力分配。在憲政之下,司法機關中的法官也是治理者,只不過他們所扮演的角色不同而已。香港法官作為「治港者」的一部分,當然需要認同國家、尊重國家,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等利益的責任。因此,條例草案規定法官宣誓就任的場合奏唱國歌是合情合理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先生也是認同這一安排。他指出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司法人員宣誓儀式都是重要場合,表明出席者對維護香港法治的承諾,這些場合奏唱國歌是適合的,這樣做可以強調這些場合的重要性,是全世界通行的。

  張達明同時還質疑:條例草案第 5 條規定,在特定場合,不單是要奏國歌,還要同時唱國歌。很難想像,以後每次委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怎樣安排參與者一起歌唱國歌,不懂唱國歌的人以後是否不能再當法官呢?事實上,國歌是國家和民族的集體之歌,當然該奏,也該唱;唱和奏都很重要,就看場合及需要了。國歌法制定之前,內地曾經出現過以唱為主的情況,也出現過以奏為主的情況。國歌法規定了奏唱同時進行,這在內地是沒有問題的。但到了香港,就要考慮具體場合了。基本法第四節專門對外籍法官的委任作了規定。他們一旦獲得委任,就是「香港法官」,成為「治港者」之一部分。因此,在司法人員宣誓儀式上奏唱國歌是必要和合理的。問題是,外籍法官因語言問題是否需要在奏國歌的時候唱國歌,就是一個考慮特殊情況的問題,應該允許例外。這個例外,應該可以同樣適用其他部門的外籍人士,其關鍵是首先要尊重國歌。毫無疑問,外籍人士在重要場合一旦主動選擇唱國歌,就必須符合條例草案的規定,即「國歌須以符合其尊嚴的方式奏唱」。

  (3)國家觀念必須灌輸

  國家認同和尊重的關鍵是教育,必須從小學和中學抓起。香港回歸20多年,中小學的國情教育出現真空或者負面灌輸,導致整整一代人對國家缺乏認同和尊重,這是十分沉痛的教訓。現在,隨着國歌法在香港本地立法,教育局長理應向學校發出有關指引,指示學校教導學生唱國歌、認識國歌歷史和奏唱國歌的禮儀,這是合理合法的。

  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質疑條例草案建議教育局向中小學及國際學校發出指示,認為教育學生國歌精神和唱國歌禮儀等可能違反基本法。按照他的解釋,教育是特區政府自治範圍,不能按條例草案行事。這種觀點存在法律邏輯問題,毫無疑問,附件三是基本法的組成部分,特區政府根據附件三中的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並對學校發出指引,教育學生國歌精神和奏唱禮儀何來違反基本法之說?

  那麼,為什麼條例草案不僅涵蓋所有中、小學,還包括國際學校和特殊學校呢?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作為在香港國際學校就讀的學生,他們也需要認識當地的文化及歷史,也應當尊重當地國家的象徵及標誌(包括國歌)。對於特殊學校的學生,只要可行,進行這方面的教育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當然,誠如前面所言,教育外國學生了解和尊重國歌未尚不可,但他們在奏國歌時是否一定要唱國歌就應當特殊考慮,關鍵是尊重。筆者相信國際學校和特殊學校都會理性處理這些問題。

  (4)關於兩年追訴期的問題

  條例草案規定了延長檢控時限,從一般的半年至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1年,又或者觸犯有關罪行日期之後的兩年內。民主黨主席胡志偉認為,條例草案規定的追訴期是「四倍加辣」,因市民目前若觸犯國旗法,起訴期將是事件發生起半年內,因此兩年追訴期不符合一貫做法。特區政府的理由是,過往侮辱國歌行為可能涉及大批身份不明的肇事者,例如在足球比賽場合噓國歌;又或涉及互聯網和社交媒體,例如在YouTube上發布篡改的國歌。警方因此未必能在6個月時限屆滿前完成調查。

  筆者認為,迅速立案與調查是警方的應盡義務。規定最多兩年的追訴期只會培養惰性,可以考慮與國旗法的做法看齊。


通過條文讓市民認同尊重國家

  國歌法猶如一面照妖鏡,照出了反對派的真面目,他們既不愛國,也不尊重這個國家,卻一心想着如何擠入建制機構;他們一邊拿着納稅人的錢罵政府、罵中央,另一邊又怕被「DQ」。就像國旗一樣,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在香港實施國歌法的目的,就是通過指引性條文讓市民認同和尊重國家。任何人可以不認同政府的作為,也可以批評政府的施政,但是,他應該尊重所處的國家,包括國家的象徵標誌。

係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掃描二維碼關注紫荊論壇

來稿聯繫方式:

電話:(852)2285 0006

傳真:(852)2546 4582

電郵:zijingluntan@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