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九丑”全部罪成!看看法官怎麼說
今日(9日)上午,西九龍裁判法院就“佔中案”九名被告的控罪做出裁決,“佔中九丑”的大部分控罪被裁定罪成。
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漫畫:周琦)
裁決由西九龍裁判法院法官陳仲衡於今早頒布,判詞長達268頁。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在這份長達268頁的判詞中,法官如何裁定“佔中九丑”的各項罪名。
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 串謀犯公眾妨擾罪(中環)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被控串謀犯公眾妨擾的控罪內容,是指他們計劃非法堵塞在中環一帶道路,且他們同意此行為會對一部分公眾人士造成損害。
判詞提到,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在2013年3月發起所謂“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行動”;2014年9月28日三人宣布“佔中”正式啟動;而戴耀廷曾提過“佔中”是由“佔領”政總開始,這幾個事實顯示最終啟動及實現“佔中”運動的正是此三人。
判詞指出,“公民抗命”絕非刑事控罪的辯護理由。雖然最初三人提出,“佔中”並非要癱瘓中環,但這是錯誤判斷。根據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在一宗案例的判詞,公民抗命中,參與者的行為所造成的影響需合乎比例,不會造成巨大的破壞或不便。法官表示,三人在衡量“佔中”造成的公眾妨擾是否合乎比例上,顯然是用了錯誤的準則。
雖然第二被告陳健民在2014年11月發表文章,提出“佔領”的影響應該要合乎比例,避免造成過大影響。但法官認為,這個覺醒來得太遲。
判詞表示,2014年9月28日“佔中”啟動,儘管與原先計劃的時間和地點有所不同,但依然對道路造成阻礙,既不合理亦不合法。因此,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們串謀犯公眾妨擾罪。
多個團體今早在法庭外請願,促法庭嚴懲“佔中”黑手(圖:大公網)
戴耀廷、陳健民、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添美道)、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添美道)
判詞指出,控方主要考慮7名被告在2014年9月27及28日,於添美道集會台上的發言作出檢控。判詞指,當時戴耀廷、陳健民、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及鍾耀華,呼籲添美道集會人士,阻礙附近公眾地方及道路;其中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及鍾耀華曾呼籲在場人士,煽惑其他人阻礙附近公眾地方及道路。
判詞提到,警方於同年9月26日已封鎖添美道現場,有關被告在之後兩日,仍煽惑市民“佔領”添美道並阻塞添美道的行車路,造成不合理阻礙,最終導致公眾受傷。
判詞指出,在考慮有關控罪時,並非倚賴被煽動者隨後確實造成的阻塞,認同控方指焦點在於煽動者當時的目的。因此,有足夠理據證明,除朱耀明外,其餘6名被告有份作出煽惑行為。
判詞又指,此裁決不會對言論及和平集會自由帶來“寒蟬效應”。
團體請願促依法嚴懲“佔中九丑”(圖:大公網)
黃浩銘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分域碼頭街)、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分域碼頭街)
判詞指,黃浩銘當日呼籲的“佔領”範圍廣泛,分域碼頭街是連結金鐘及灣仔的重要道路。黃浩銘有無限期地“佔領”分域碼頭街的意圖,並煽惑他人“佔領”分域碼頭街及不合理地使用馬路,會導致嚴重妨礙交通及造成不便,超越了《基本法》所保障的和平示威權利的合理範圍。
黃浩銘(左)有2項罪成,李永達(右)則1項罪成(圖:大公文匯全媒體)
李永達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夏慤道)
判詞提及,李永達當日呼籲的“佔領”範圍廣泛,他呼籲眾人“佔領”夏慤道6條行車線,而有關行車線是連接灣仔、金鐘及中環的主要道路。李永達亦有無限期“佔領”道路的意圖。法官認為,李永達煽惑的行為,會嚴重妨礙交通及造成不便,超越了《基本法》所保障的和平示威權利的合理範圍。
綜合整理
編輯:史帥
校對:莫潔瑩、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