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宣判 | 陳淑莊 邵家臻 立法會“飯碗”恐不保
根據《基本法》第79條第6節,若議員因干犯刑事罪行而被判處監禁1個月以上,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香港立法會(資料圖片)
此外《基本法》79條第2節明确表示,未得到主席同意,連續3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立法會主席可宣告其喪失議員的資格。立法會《議事規則》中也提到,若議員被判監1個月以上,即使緩刑,都可提出解除議員職務的動議。
陳淑莊(左)、邵家臻(右)立法會議席恐不保(資料圖片)
因此,“佔中九丑”中的兩名香港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及邵家臻恐因入獄隨時失去議席,失去議員尊貴爾優厚的待遇。
其次,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9條,任何人犯下任何罪行判處監禁3個月以上,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定罪起計5年內不能參選,故陳邵二人若被判監且同時2020年前未能完成其上訴申請,即無資格競逐連任。
陳淑莊(左)、邵家臻(右)
綜合整理
編輯:李博揚
校對:莫潔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