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恩國:現行法例已經給予逃犯很重要的人權保障

《逃犯條例》修訂條例提出的特別移交安排,反對派余若薇大律師說,無論政府提出什麼證據,法院都要接受這是錯誤及誤導的。政府所提出這項所謂最終證據條款只適用於程序上,即是說在程序上法院必須接受有一個特別移交安排。但是交的內容及被移交的逃犯權利還是由法院根據現行的《逃犯條例》第五條作出審理。即是說若果要移交的逃犯所犯的罪行沒有牽涉到三年以上的刑罰,或者疑犯所作出的犯罪行為在香港並不構成犯罪,或者該項罪行是政治罪行;法院作為主管當局可以根據《逃犯條例》第五條阻止逃犯被移交。

馬恩國

換句話說:根據《逃犯條例》第五條第七節,行政長官作為主管當局一員,作出一個行政決定去移交在港逃犯,行政長官這一個行政決定必須合乎《逃犯條例》內的規定。既然《逃犯條例》規定不能移交政治犯,行政長官的行政決定若果違反這項,逃犯可以申請司法覆核,推翻行政長官決定。

所以現行法例已經給予逃犯很重要的人權保障,法庭絕對有權把關,而這個權力亦沒有被修改或剝奪。


編輯:趙珊

校對:史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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