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明“港人港罪港審”提法讓反對派“港人港審”破功
22日香港《巴士的報》專欄盧永雄一篇《“港人港罪港審”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評論,讀了令人擊掌叫好,一段時間以來反對派甚囂塵上的“港人港審”的論調,在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提出可以“港人港罪港審”后,便尤顯立不住腳了。
文章說,逃犯條例爭議未息,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日前在北京會見香港福建社團聯會的時候,詳細解釋了有關移交逃犯的法律問題,並提出“港人港罪港審”的概念,甚有新意。
張曉明(右)提出“港人港罪港審”(圖片來源:港澳辦網站)
張曉明指出,《逃犯條例》目前保留的37項罪行,根本沒有涉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學術研究自由等範圍,對於工商界,只針對嚴重的經濟和金融犯罪。要移交內地的,是在內地涉嫌犯罪、逃到香港的內地人,和涉嫌在內地犯罪,逃回香港的香港人。從法律角度而言,應該移交。至於在香港涉嫌犯罪的港人,只會以香港的法律審判,不會移交內地,香港人完全不用擔心。他認為目前香港社會的擔憂和恐懼,都是基於反對派的造謠和煽動,諸如“人人都可能被移交”的說法,稍懂法律的人,都會知道根本就是謊言。
反對派為反修例,將之宣傳為“所有香港人都可能是逃犯”,會將市民“送中”,搞到人心惶惶,甚至有人以為將來在香港罵共產黨,都可能被移交去大陸。反對派然後提出“港人港審”的概念,說港人犯罪,應該在香港審理,乍聽之下,亦好像順理成章。今次張曉明便借反對派的“港人港審”概念,提出“港人港罪港審”的新講法,只略略修改了對方的提法,就澄清了很複雜的法律問題,亦釋除了香港人的疑慮。
文章指張曉明的“港人港罪港審”的講法有幾重意思:
第一是讓公眾聚焦在“港罪”兩字上面,點明港罪港審,港人在香港犯了罪,只會在香港審理,不會移交內地,即使在港觸犯政治罪行,由於是在香港犯法,也不會移交內地。當加上了“港罪”兩字,基本上99.9%的港人都會排除在移交內地的範圍之外,剩下的只會是那些在內地觸犯了刑期超過三年的罪行、逃回香港的港人。
第二是政客大多只犯港罪。香港的反對派政客,除了當中較溫和的人,絕大部份都拿不到回鄉證,就算他們參與立法會搞的內地訪問團,也只能拿到一次性的通行證。他們連內地也回不了,就算想回內地觸犯內地的法律也辦不到,要犯罪,也只能夠犯“港罪”,也不可能會被移交內地。
第三是提出了“屬地原則”的問題。香港所行的普通法有屬地原則,即當地法庭只能夠處理在當地觸犯的罪行,不能夠審訊在外地觸犯的罪行。這也是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涉嫌殺害女友後逃回香港,香港法庭亦無權處理這案件的原因。反對派提出的所謂“港人港審”,就是假若有港人在內地犯法,就算是殺人放火,都應該在香港審理,不應該交由內地法庭處理。
首先,內地不會接受這種侵擾其司法管轄權的安排。其次即使內地接受這種安排,由於異地審訊,取證極度困難。在香港審理在內地犯法的港人,在客觀上等於不審理,疑犯很容易會因為證據不足而脫罪。“港人港審”根本違反了普通法的“屬地原則”。假設“港人港審”的法律通過,在通過法例之前所犯下的罪行,由於違反普通法原則,不可能有追溯權,而港人陳同佳是在此前之犯的法,本地法庭也無法審理,等如放生了陳同佳。張曉明提出“港人港罪港審”這一著相當高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簡單加兩個字,既解釋了很複雜的法律問題,也釋除了港人沒有必要的憂慮。
文章來源:巴士的報
編輯:連柳蕙
校對:周琦、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