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移交切實可行 雙重把關保障相關權利
“港女遊台遇害案”以血的事實說明香港司法存有漏洞,如不及時修例,不但有可能令疑犯利用漏洞畏罪潛逃,香港的司法形象以及港人的切身安全利益也會受損。由特區政府建議的個案式移交逃犯機制,所有個案移交都會由行政和司法獨立進行重重把關,確保當事人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公開、公正,大家一起來看看~
證明書只是同意啟動程序的基礎,並非等同逃犯會被移交,有關請求必須經過法庭程序,包括法庭會仔細審核案件,確保個案符合現行《逃犯條例》下的各項證據的規定及人權保障等。
每一步審查中涉案人都可以提出申訴,申請司法覆核甚至上訴至終審法院
在行政長官發出授權進行書後,法庭必須就案件進行公開聆訊,仔細審視每宗個案的證據與情況,及有關的移交請求是否完全遵照《逃犯條例》及相關安排的要求及人權保障等;有關人士可提出反對交付拘押,包括因不符合法律所訂明的條件和人權保障法官依法考慮後,可裁決發出或不發出拘押令。如不發出拘押令,該人會立即釋放;如發出拘押令,則需由行政長官最後決定是否發出移交令。
修例參考國際社會行之有效的“個案形式”協作安排,美國、加拿大、紐西蘭、澳大利亞、愛爾蘭、馬來西亞、南非等許多國家目前都用這種方式。英國和加拿大等國採取的都是由行政機關(如內務大臣,外交部長等)發出證明書啟動“個案移交”,這有利於在不驚動逃犯或公開披露個案細節的情況下啟動移交程序。
根據修例,所有個案移交都會由行政和司法機關雙重把關。
行政機關如認為請求方的條件或保證不符合要求時,有全權決定處理或不處理有關請求,還可以提出額外要求,保障當事人的法律權益。
司法機關如認為個案違反條例中任何一項人權保障,或證據不足以按照香港法律將該人交付審判,會立即釋放疑犯,絕對不會允許移交。
修例將最終把關的權力賦予香港法院。香港法官的專業能力和公平公正完全值得信任。終審法院還有來自英國、澳洲、加拿大等國的資深法官擔任非常任法官,有他們一起把關,外來投資者也可以完全放心。
具體到個案,香港法院會通盤考慮相關事實和證據,確保移交完全遵從《逃犯條例》的各項程序規定和人權保障,並在開庭聆訊下作出判決。
此外,當事人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不服從移交決定的,還可以提出司法覆核甚至上訴至終審法院,所有司法程序都是公開、暢通的。
編輯:周琦
校對: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