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不會無辜移交 市民不用擔心“墜法網”

修例不會無辜移交  市民不用擔心“墜法網”

18年2月香港少女在台灣不幸被害,由於香港與台灣之間沒有移交逃犯的安排,香港不能將罪犯陳同佳移交台灣處理。陳同佳最快今年10月出獄,很可能畏罪潛逃,到時就無辦法為受害者伸張正義。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是正視法律缺陷、填補漏洞的負責任做法,還受害者一個遲來的公道。

對於現時有反對派在社會上高喊人人都可能是逃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直言,無可能,這絕對是恐嚇人心,因為是否移交逃犯,法庭擁有百分之百的決定權;而且移交還要證明有關行為在香港亦屬犯罪,且是相當嚴重的罪行才有可能移交,故移交逃犯並非普遍現象

為此,紫荊新媒體梳理修訂《逃犯條例》的相關疑惑及擔憂,闡明修例不會影響守法普通市民,期達以正視聽之效。

修例只為打擊嚴重犯罪(一般市民不用擔心“墜法網”)

修例針對的都是觸犯嚴重罪行的逃犯,有利於依法處理混雜在香港社會的逃犯,增強市民的安全感。修例不影響守法的普通香港市民,反對派的“送中”標籤是把740萬香港市民都當作逃犯。香港市民完全沒有必要擔心修例後會“誤墜法網”。

修例不移交政治和宗教罪行

第一,如罪行屬政治性質,無論怎樣描述,都不會移交。

第二,有關移交要求雖然用另一種罪行包裝,但實際上是由於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監控或懲罰,也不會移交。

第三,如有關人士可能因為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等,都不會移交。

政府在修訂條文時已保留多重人權保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強調,特區政府的修例建議適用於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而非針對某單一司法管轄區,更非為內地而設,“更重要是,草案所針對的人,都是犯了嚴重罪行的罪犯,並非守法的市民”。“我們已經鴕鳥咗22年,假設你是下一案件的受害人,你的感受就好似現在台灣殺人案的家人般。”

修例不會無辜移交  市民不用擔心“墜法網”

特區政府日前召開記者會,重申修訂《逃犯條例》刻不容緩(圖:文匯報)

李家超還提到,最近有人稱擔心記者因訪問政治人物,或書商因售賣政治書籍等行為而被移交內地,但有關說法並不正確。他強調,香港擁有出版自由,移交安排亦不會涉及任何政治罪行,修例對此有充分保障。《逃犯條例》現有的人權和程序保障,包括政治罪行不移交、必須符合兩地同屬犯罪原則、死刑不移交、不能移交至第三方、一罪不能兩審、可申請人身保護、有上訴和司法覆核權利等,於修例建議中全部適用和保留。

修例不會無辜移交  市民不用擔心“墜法網”

立法會議員鄭泳舜更是期望市民應平心靜氣務實看待逃犯條例修訂,“我們應該對本港的司法制度有信心,信任法官憑借專業和操守,會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市民毋須過度擔心。”他表示,互相移交罪犯,共同打擊犯罪,是國際社會的共同責任。

《逃犯條例》對被申請移交者的保障

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即有關行為構成條例中可被移交的罪行

政治罪行不移交,不論對該項罪行如何描述

宣稱是有關罪行,但實際上是由於為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的不移交

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的不移交

一罪不能兩審

不能移交至第三方

沒有充分證據將該人按照香港法律交付審判,法庭須將該人釋放

死刑不移交

若法院就某人作出交付拘押令,法院須通知該人可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權利

有關人士就行政長官的移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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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文匯報


編輯:莫潔瑩

校對:李博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