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 曾蔭權上訴得直

早前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一年的曾蔭權不服定罪,5月14日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今日(6月26日)終審法院做出宣判,終審法院首席、常任和非常任5位法官一致裁定其上訴得直,撤銷控罪。

終審法院裁定 曾蔭權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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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於2015年10月遭廉署提出起訴,被控一項受賄罪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經歷兩次陪審團審訊,陪審團未能就第一項控罪達成有效裁決,但就第二項控罪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而就第三項控罪則裁定上訴人無罪。就第二項控罪,他被判處監禁。曾蔭權就定罪向上訴庭提出上訴,2018年7月被駁回,刑期則由20個月減至12個月,並返回監獄服刑,至2019年1月刑滿出獄。

終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就有關交易是否“明知故犯”地不作出披露及其“嚴重性”這兩項爭議成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關鍵考慮。因此,本上訴的重點在於原審法官有否正確地指引陪審團如何處理“明知故犯”的行為失當及“嚴重性”這兩項元素。以本案而論,原審法官就“明知故犯”這個元素的指引是不足的。原審法官就“嚴重性”所給予的指引同樣不足。

因此終審法院最終判決,一致裁定上訴得直,並撤銷上訴人的定罪及判刑。並且由於上訴人已就上述罪名服刑完畢,即使現在可就相關控罪予以重新審訊,終審法院認為重審並不符合公義要求。因此,就第二項控罪,不作任何重審命令。


編輯:李博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