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港稅】大灣區個稅優惠落地!可享最高15%優惠稅率
為進一步釋放政策紅利,鼓勵吸引更多國際人才到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生活,6月22日,備受社會關注的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細則正式公布。
6月22日,廣東省財政廳網站發布《關於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明確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試行一年。
這意味著,針對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個稅優惠範圍擴大到了整個粵港澳大灣區。早在5月,深圳市副市長王立新就曾宣布,在境外人才引進政策方面,來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的短缺人才將享受15%的個人所得稅減免優惠。補貼金額計算公式為:在大灣區繳納的個稅已繳稅額-應納稅所得額×15%。按新政,越高收入的高端人才受惠程度就越大。
而比這更早的是,自2013年起,珠海橫琴、深圳前海,以及福建平潭就按照內地與香港的個稅差額,實施了港澳台居民、境外高端人才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政策。
實施個稅優惠對吸引人才的效果明顯。以深圳前海自貿區為例,官方數據顯示,自2013年實施該個稅優惠政策以來,共認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453人次,個稅補貼合計超1.73億元。
近兩年各城市為了引進人才,也是各出奇招。但相比給補貼或者直接發錢,粵港澳大灣區的個稅減免更現代也更符合倫理。這一政策也將中國吸引人才的個稅優惠拉至國際平均水平。
對標國外灣區,科技創新和先進製造業是大灣區的重要發展方向,其本質是知識經濟,而知識經濟需要大量接受過高等教育的高素質人才來支撐。
21世紀的競爭是人才的競爭。在全球經濟發展瞬息萬變的今天,一個高端人才的背後帶來的可能是不可估量的社會價值。有人才就有創新,而科技創新能力和國際人才優勢足以吸引到全球投資。其帶來的最直接的好處就是經濟的發展。
而個稅優惠政策的下一步,則是更多配套性的政策,如社保、醫保、本地待遇等,也需更多部門的協同,以打通各種平台的信息。總之,人才需要“引得進”,也得“留得住”,還要“用得好”,這才能方便人才集聚,增強城市及區域的全球競爭力。
詳細內容如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貫徹落實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的已繳稅額,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
三、補貼根據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並補貼的方式進行,每年補貼一次。從兩處以上取得第二條所得的人才,補貼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合理分擔。
四、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按照自願申報、科學客觀的原則進行認定。
(一)申報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外國國籍人士,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
2.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納稅;
3.遵守法律法規、科研倫理和科研誠信。
(二)同時,申報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取得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或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以及國家、省、市認定的其他境外高層次人才;
2.國家、省、市重大創新平台的科研團隊成員,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院等相關機構中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在我省重點發展產業、重點領域就業創業的技術技能骨幹和優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認定的其他具有特殊專長的緊缺急需人才。
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具體認定標準和操作辦法,由各市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五、各市科技(外專)部門是高端人才的認定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緊缺人才的認定機構,財政部門是補貼受理、審核和發放的機構,財政部門牽頭組織科技(外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開展審核工作。申請可以由申報人本人或用人單位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鼓勵用人單位申請。
珠三角九市按本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人才認定和補貼發放辦法,於7月底前將補貼和人才認定辦法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外專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後實施。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省外專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指導各市做到人才認定標準和補貼發放工作流程相對統一。
六、如發現申報人有違法違規、虛假申報等行為,經查實後,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並收回已發放的財政補貼資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試行一年。《關於印發〈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在珠海市橫琴新區工作的香港 澳門居民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的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法〔2012〕93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廢止。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9年6月17日
(綜合整理)
編輯:莫潔瑩、李博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