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人權保障的偉大創舉與典範——紀念西藏民主改革60周年
1959年西藏實行民主改革,結束了千百年來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西藏人民開始真正享受國家憲法和法律所保障的民主、自由和人權。隨著西藏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變化,人們的各項權益得到切實保障和明顯改善。在西藏民主改革60周年之際,用事實講述西藏60載的滄桑巨變和波瀾壯闊的發展成就,具有重要的意義。
文|西藏 邊巴拉姆
邊巴拉姆
民主改革前
農奴備受壓迫剝削
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長期處於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社會,是典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和農奴對農奴主的依附關係的封建農奴制度,社會經濟結構嚴重畸形,佔人口不到5%的農奴主佔有西藏全部的土地、草場和絕大多數的牲畜,佔人口95%的農奴不但沒有土地等生產資料,連基本的人身自由都沒有。17世紀清朝初年,清政府對當時西藏地方實有耕地的統計數為300多萬克(150克相當於1公頃,編者注),其中地方官宦家族佔有30.9%、貴族佔29.6%、寺廟和上層僧侶佔有39.5%,農奴一分地都沒有。農奴主可以把農奴租讓、轉讓、抵押、贈送或出賣,農奴的子女一出生就要登記在冊,註定生來為奴,終身為奴。舊西藏的社會政治制度完全是為維護統治階級利益而建立的,以出生和血統貴賤為區分的森嚴等級制,加上長期運行並成系統的政教合一制度,不同等級的人觸犯同一刑律時的量刑標準和處置方法大不相同。農奴主可以自行設立監獄,任意處置農奴,完全沒有司法的公正和公平。在封建農奴制度下,廣大農奴在政治上受壓迫,在經濟上有剝削,沒有人身自由,以至於在當時農奴中流傳著這樣的話:“能帶走的只是自己的身影,能留下的只是自己的腳印。”舊西藏廣大農奴的基本人權遭受著嚴重的侵犯。
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得到極大改善
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實現不僅是國際人權公約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發展中國家所追求的一個主要目標。在新中國首份人權白皮書《中國的人權狀況》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生存權這一表述,並提出生存權是中國人民長期爭取的首要人權。1959年西藏實行民主改革,結束了千百年來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西藏人民開始真正享受國家憲法和法律所保障的民主、自由和人權。隨著西藏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變化,人們的各項權益得到保障和改善。特別是中共十八大以來,國家高度重視人權事業發展,西藏政治、經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對外開放等方面快速發展,西藏人權事業取得了偉大的歷史性成就,西藏各族人民對現在的人權事業發展和人權狀況極大滿意。
西藏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得到極大改善。左圖:舊西藏農奴制度下流落街頭、乞討求生的婦女兒童(資料圖片);右圖:“西藏民主改革第一村”克松婦女們盛裝參加春播(圖:新華社)
西藏社會經濟條件發展是確保生存權實現的重要條件。2018年,西藏自治區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11,450元(人民幣,下同),增長10.8%,增速位列全國第一,連續16年保持兩位數增長態勢;2018年全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797元,同比增長10.2%,增速位居全國第一,比全國水平高2.4個百分點。西藏基礎設施大大得到改善,99%的建制村通了公路,全區公路里程達到9萬多公里,高等級公路從無到有,到目前的660多公里。2018年,西藏脫貧攻堅取得了新的重大決定性進展,25個深度貧困縣區達到摘帽條件,1,808個貧困村退出,18.1萬人脫貧,貧困發生率降至6%以下,累計實施產業扶貧項目2,142個,產業脫貧21萬人。從上述數據來看,西藏自治區經濟穩步發展,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完善,尤其在著力補齊基礎設施的短板、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進水電路訊網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績,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得到明顯提高,西藏自治區各族人民生存權和發展權得以實現。
西藏在著力補齊基礎設施的短板、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進水電路訊網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績。上圖:民主改革前拉薩市的貧民區(資料照片);下圖:拉薩市曲水縣達嘎鄉三有村全貌(圖:新華社)
語言文字和特色文化的
發展權利得到有效維護
重視和保障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權利是我國促進民族地區發展的重要內容。《憲法》第四條確立了促進民族地區文化發展的原則,第一百二十一條中明確了民族語言文字在民族自治機關履職過程中得以使用的憲法基礎。西藏自治區出台《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確保了以藏語文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的重要會議、集會,同時使用藏語文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種語言文字,各級國家機關的普發性文件應當同時使用藏文和國家通用文字等,使得藏語文的學習、使用和發展得到有效保障。現在,對藏語文的使用從社會的基本面已上升到高端研究領域,例如,西藏大學和自治區藏醫學院的博士研究生基本以藏語文進行研究和論文撰寫。
藏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重視保護和發展西藏的優秀傳統文化,發展和繁榮西藏的文化事業。目前,全國從事藏學研究的機構有50多個,從事專業研究及其輔助工作的人員有3,000多人。其中,國家在首都設有中國藏學研究中心;設在西藏的藏學研究機構有10多個,學科建設涉及西藏歷史、語言、宗教、民族、哲學、文學、藝術、天文曆算、藏醫等,先後承擔並已完成的重大研究課題有幾百項。西藏自治區2018年全年出版各類藏漢文圖書1,000多品種,200多萬冊,藏文類出版物占全年出版總量的80%以上。其中,由藏族學者撰寫的《西藏通史》、《藏史明鏡》等著作獲得國內外的好評。
各族人民的受教育權和
健康權得到有效保障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憲法》明確規定,我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西藏自治區各族人民受教育權的保障是中央和西藏關於西藏實現新時代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經過幾代人的努力,西藏教育已經全面落實學齡前至高中階段十五年義務教育費“三包”政策,小學入學率達到99.64%、初中毛入學率達到98.91%、高中毛入學率達到73.37%,青壯年文盲率從自治區成立初期的95%下降到0.6%,2018年“三包”年生均標準達到3,720元。同時,國家對西藏教育經費的投入持續增長。2018年,全區教育事業經費年初預算核定數為171.75億元,同口徑比上年預算數143.17億元增加28.58億元,增長19.96%。
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各級政府長期重視西藏人民的健康保障。依據中央《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有關改革措施的內容,西藏先後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醫療環境改善、醫療隊伍技能提升、完善醫療對口扶持對接機制等方面進行了逐步落實。“十二五”期間,中央和西藏自治區對衛生計生行業累計投資達17.77億元,實施了包括各級醫院、基層衛生機構等一批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全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達到1,476個,每千人擁有床位4.5張、衛生技術人員4.6人。人均壽命從1950年的36歲提高到現在的67歲,百歲老人有116人。西藏在促進公民健康權保障方面經過多年不懈的努力,已初步建成較為完善的城鄉醫療衛生保健體系。
西藏自治區各族人民受教育權的保障是中央和西藏關於西藏實現新時代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圖為獲得學位證書的藏族女學生
少數民族各項政治權利得到實現
政治權利的保障與人民主權的民主制度是一體兩面的內容,二者相輔相成。根據《憲法》規定,西藏人民與全國各族同胞一樣,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選舉他們所在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行使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權利。據統計,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士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中佔70%以上,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員中佔80%以上;在西藏自治區主席、副主席中佔70%以上。全區鄉(鎮)、縣、地(市)和自治區四級換屆選舉後,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士佔四級國家政權機關組成人員的90%左右,當選的鄉鎮長和縣長的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佔比達90%左右。
確保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政府決策和管理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內容,是實現民族自治和區域自治的重要條件。建國以來,西藏自治區歷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擔任,西藏的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和選拔有了進一步的發展,保障了少數民族的政治參與權利。2018年全國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西藏自治區17名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為14名,佔82%;自治區當選全國政協十三屆政協委員數為28人,其中25人為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可見,保障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參政議政不僅是對國家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具體實踐,也是對《憲法》所規定的少數民族參與民主政治生活權利的具體實踐。
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保障
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是國家《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益。西藏民主改革後,廢除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從此,西藏人民才真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西藏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落實。中央政府為保護藏族優秀的民族文化遺跡和信教僧俗的信仰需求,從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中央和西藏地方財政已先後為西藏宗教方面補助資金達7億多元,用於落實宗教政策和修復開放一批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各教派的重點寺廟。目前,經西藏各級政府批准修復開放的宗教活動場所有1,700多處,住寺僧尼4.6萬多人,滿足了信教群眾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為培養宗教人才,中國佛協西藏分會在拉薩開辦了西藏佛學院,完善僧尼招收與研修保障,為藏傳佛教的發展提供了人才基礎。在有條件的各教派寺廟也開辦了學經班,並為北京高級佛學院藏語系推薦輸送了活佛、學僧繼續深造。為滿足僧眾和信教群眾宗教生活的需要,西藏共印刷藏文版《甘珠爾》大藏經1,490多部。此外,還印刷出版了大量宗教儀軌、傳論、論著等單行本。西藏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在建設服務型政府工作中,不斷提升對寺廟和僧侶的社會公共服務力度,實現社會保障制度覆蓋全僧尼等目標,維護了西藏地區宗教信仰自由的落實,構建了和諧安定的社會環境,被西藏宗教界人士總結為“西藏的宗教正處於歷史上最好的發展時期”。
西藏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落實。圖為格西拉讓巴學位授予儀式上激烈的辯經場景(圖:新華社)
以《憲法》確立的人權保障原則為核心,結合西藏民族自治地區各方面實際情況,國家關於西藏人權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不斷完善,並且隨著現代化建設、全面深化改革、“一帶一路”等國家重大戰略的不斷推進,西藏的人權事業在國家法律、政策的有效保障下和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基礎上,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變化。西藏人權事業的發展也為周邊國家和地區的人權事業發展提供了可借鑒的模式和方法,在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指引下,西藏定會為環喜馬拉雅地區人權事業的發展注入更強力量。
(作者係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權研究會理事、
西藏社會科學院南亞研究所副研究員)
本文發表於《紫荊》雜誌2019年6月號
責編:莫潔瑩、趙珊
編輯:史帥、周琦、李博揚、連柳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