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睇明!港府正論逐一擊破反對派謬論
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於今日(3日)繼續召開特別會議,討論《逃犯條例》修訂。
針對反對派在會上提出的多項謬論,政府逐一回應,撥亂反正。
紫荊新媒體為您精心整理政府就相關問題的解答及釋疑。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會見傳媒
謬 論 修例後港人財產會被內地沒收。 正 論 沒收令須基於追討犯罪所得而作出,香港法院把關審視時,若認為執行該命令違反公義,便可拒絕。而且香港法院須信納,在執行命令時,受影響的財產所有人有機會在申請地法院提出反對。
謬 論 修例後港人在港犯罪會被移交內地。 正 論 香港實行普通法,有屬地原則,若案件在香港發生,證據及搜證都在香港,當事人會在香港受審。
謬 論 內地即使承諾人權保障,亦可能在逃犯被移交後違反。 正 論 內地已與全球55個司法管轄區簽署引渡協議,並無不履行國際通行的責任。
謬 論 以行政聲明的方式確立機制,讓政府在移交逃犯時,視具體需要要求申請方承諾額外人權保障,該做法不如把保障直接寫入修例草案。 正 論 行政聲明的方式使保障內容更具靈活性,即不限於寫明的幾項保障。政府作出該行政聲明後,會將其放上互聯網供公眾隨時查閱,日後法庭把關、審視是否可移交逃犯時,當事人亦可以該聲明為基礎提出訴求。
謬 論 提高移交罪行門檻後,有四項跟兒童有關的性罪行被剔除,變相容許色情犯在香港“周街走”。 正 論
若性罪行受害者為16歲以下,香港具域外司法管轄權。
根據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多項性罪行條文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包括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等,港人無論在何地干犯有相關罪行,香港又是否與有關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或司法互助協議,律政司也可直接提出檢控,香港法庭亦有權審理,以往已經有多個成功檢控並定罪的案例。
謬 論 內地可羅織罪名引渡在港人士。 正 論 內地已與全球55個司法管轄區簽署引渡協議,若真如反對派所言,內地是一個隨意羅織罪名、捏造證供的地方,英美等國又怎能接受與中國合作偵查案件?若有市民因恐懼而從來不去內地,就不涉及被移交,因此不必擔心;若常去內地,當內地有需要拘捕,根本不用複雜的移交程序。
謬 論 任何國家來到香港的過境旅客,都會隨意地被遣送返內地。 正 論 如已和香港簽訂長期協定的地區要求引渡,按既有方式處理;若並非長期協定,則以個案式處理,需要行政長官以證明書證明兩地的個案協議屬有效,才啟動程序。任何司法管轄區提出引渡要求時,需提出充分證據,特區政府亦會核對請求和資料。
謬 論
修例後外商將撤資。 正 論 不法商人一般不敢經常離境,若他知道自己犯法,亦不敢過境香港;在內地的外商眾多,亦未見他們撤資。
謬 論 台灣陸委會稱即使修例亦不會與香港移交逃犯,台灣殺人案疑犯會被移送內地受審。 正 論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待法律真空獲填補後,會與台方以務實和尊重的態度溝通,要求當地的“有效單位”作出保證,並嚴詞表明不會將陳同佳移送內地。
謬 論 政府將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等額外條款寫入協定,但不寫入法例,質疑並無法律效力。 正 論 協定有法律效力,亦會呈交法院,同時會在立法會公開行政聲明。
個案移交安排在現有制度保障下,再附加額外要求,因此對人權保障要求是只多無少。
謬 論 內地“追溯期”問題:如因逃避偵查,可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無限期追查,等同沒有“追溯期”。
正 論 追訴期限由犯罪之日起計算,最關鍵是對方要保證提出移交請求時,有關罪行在當地法律中,必須符合追訴期限。
資料來源:大公網、橙新聞
編輯:史帥
校對:莫潔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