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雜誌 香港駐軍法起草親歷者王新建:駐軍有防暴制亂之責 必要時可出手維穩 2019 年 7 月 31 日 駐軍具有防止香港動亂的重要作用。依據法律規定,駐香港部隊在什麼情況下會出手維護香港社會治安秩序和居民安全、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本刊記者就此專訪了曾參與港澳駐軍法起草工作的全國港澳研究會維護國家安全專業委員會委員、研究會理事,軍事管理研究所常務副所長,原中央軍委法制局大校王新建博士。王新建明確表示,香港駐軍不是有些人說的僅具有象徵意義,更不是“花瓶”和“擺設”。駐香港部隊不只為抵禦外來侵略、防止外患,也有維護內部安全、平息內亂的職能,對本港安全穩定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有防止顛覆國家叛亂、保衛國家統一安全的職責,這也是中央派駐軍隊的重要目的。若然香港治安失控,安全危殆,應特區政府要求,中央批准,駐軍有能力也必須出動協助香港維穩。因此,駐軍對外禦敵、對內維穩兩方面的職能都要講到,才符合“一國兩制”精神,符合基本法、駐軍法的規定。 文|本刊記者 魏東升 1997年7月1日零時,解放軍駐港部隊進駐香港,香港居民在雨中歡迎部隊進駐,並親手製作一塊“威武文明之師”大匾送給駐港部隊(資料圖片) 香港駐軍負有維護香港 和平與穩定的職責 根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王新建解釋道,這就是說,作為國家武裝力量主體的解放軍具有防止外患和內亂兩方面職能。香港駐軍是解放軍的組成部分,香港安全關係到國家安全。香港駐軍法明確規定,保衛香港安全是駐軍的基本職責。除了防禦外來侵略,香港駐軍還負有防止顛覆香港特區政府的叛亂、防止香港發生危害國家統一和安全的動亂,維護香港和平與穩定的職責,這也是中央政府向香港派駐軍隊的重要目的。 “香港基本法、駐軍法也明確賦予了駐軍協助特區政府維持社會治安的職能,駐軍參與維持社會治安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在香港法律上也有具體的法律保障。”王新建告訴本刊記者,其目的是維護香港的社會穩定和法律秩序,保護香港居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這也是中央政府的責任。 上世紀八十年代,有關中國是否有權和應該在香港駐軍的問題,國際上主要是英國發出反對的聲音,中國內部也有一些不同的意見。鄧小平堅定地指出:“我講過中國有權在香港駐軍。我說,除了在香港駐軍外,中國還有什麼能夠體現對香港行駛主權呢?在香港駐軍還有一個作用,可以防止動亂。那些想搞動亂的人,知道香港有中國軍隊,他就要考慮。即使有了動亂,也能及時解決。”這表明,香港駐軍的職責和任務主要是兩項,一是體現主權,二是維穩治亂。鄧小平以戰略家的高瞻遠矚洞察了回歸後的香港絕不會萬事大吉、平安無事,他還進一步深刻指出,更重要的是要意識到,一九九七年後還會有人搗亂,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破壞的力量總會存在,不但在治安上,還有其他。他講的這個“其他”是什麼含義,值得我們深思。可以看出,鄧小平心茲念茲的從根本上說是香港的長期安全穩定,而駐軍是香港穩定的重要因素和基石,是防止動亂發生的重要威懾力量,是制止動亂、維護安全的最後防線。正如習近平指出,香港駐軍要發揮“定海神針”的作用。 香港駐軍與特區政府已就協助維持 社會治安建立了相關協調和聯絡機制 維穩治亂屬非戰爭軍事行動的範疇。面對日益猖獗的國際恐怖主義威脅,世界各國更加重視軍隊的反恐維穩作用,不斷完善軍地聯合反恐制度機制,加大專業訓練,增加聯合演練和合作。維護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完成包括維穩制亂在內的非戰爭軍事任務是新時期解放軍的重要使命。中國軍隊有信心也有能力,若然出動,必能成功完成任務。王新建介紹,香港駐軍與特區政府已就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建立了相關協調和聯絡機制,並與執法部門多次聯合演練。特區政府完善了駐軍協助維持治安的相關法律制度,駐軍也配備了相關專業防暴裝備,進行了有針對性的防暴專業訓練,完全具備協助特區政府維持社會治安的行動能力。若然特區政府在必要時提出請求,中央政府和中央軍委一聲令下,駐軍一定會依據法律程序和法律授權,圓滿完成協助特區政府維持社會治安的任務,恢復香港法治秩序,讓廣大香港居民安心,讓祖國人民放心。 駐香港部隊進行防暴訓練(資料圖片) 在兩種情況下 香港駐軍才會依法依規出動 當然,香港實行“一國兩制”,軍隊執行維穩治亂任務的出動也因此和內地有所不同。王新建介紹,基本法和駐軍法對香港駐軍維護香港安全穩定的職責作了與內地有所不同的規定,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香港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者安全的動亂而進入緊急狀態時,香港駐軍根據中央政府決定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這些全國性法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維持治安、打擊犯罪、戒嚴管制、平叛防暴、人道救援等;二是特區政府在必要時向中央政府請求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 軍隊實施維穩行動包括對地方政府的支援,協助維持社會治安,這是世界各國通行做法。當年起草駐軍法徵求意見時,駐軍法有關駐軍有責任維護香港安全穩定的規定,得到香港各界包括法律界的普遍贊同和支持,有關駐軍執行協助任務的程序和權利保障,充分參考借鑒了有關國家和香港的實際做法,參考吸納了香港人士的合理建議。順便說一句,坦率地講,在起草駐軍法的過程中,我們與香港各界包括法律界的大律師公會以及民主黨等社團政團有著坦誠、良好的合作,他們的專業知識和敬業精神給我留下深刻印象,駐軍法的完成不可否認也有他們的智慧貢獻。 事實上,駐軍法對香港駐軍協助特區政府維持社會治安在程序上和行動上也有明確規定和具體的要求。 一是軍隊出動需要特區政府向中央政府提出請求。王新建指出,通常情況下,特區政府可以依靠自身的治安力量維持社會治安、制止暴亂。這時軍隊不會出動。但在特殊情形下,特區政府維持社會治安的力量不足時,或者滿足不了維持治安的特殊需要時,特區政府認為有必要請求駐軍予以協助,即可向中央政府提出請求。駐軍提供的協助可以是多方面多形式的,既可以是人員及物力資源的協助,也可以是技術或經驗方面的專業援助。 二是特區政府的請求經中央政府批准後,駐軍才會根據中央軍委的命令列動。 三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的任務,統一由特區政府協調安排,駐軍的行動由駐軍指揮官實施指揮,駐軍人員服從駐軍指揮官的命令。 四是駐軍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任務時,行使香港法律規定的執法部門的權力,並享有相應的法律保障和豁免。 本文發表於《紫荊》雜誌2019年8月號 責編:莫潔瑩、趙珊 編輯:史帥、周琦、李博揚、連柳蕙、張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