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法”止暴制乱 六問六答了解何謂“緊急法”

由於少數激進分子亂港不止,甚至變本加厲地升級暴力,“香港特區政府是否應該實施‘緊急法’?”這個問題過去兩天成為香港輿論熱烈爭論的話題。

香港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最近表示,當香港進入緊急情況及公共安全受到威脅時,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以宣布實施“緊急法”,無需經過立法會審議。而27日在回應相關問題時,香港特首林鄭月娥並未否認,而是強調會採取各種法治手段止暴制亂。

其實林鄭月娥並沒有明確表示,到底是否會動用“緊急法”。然而僅僅是“沒有否認”,就已經讓這些人受到很大刺激,甚至叫囂一旦使用該法,“香港就會變成烏克蘭”。

讓極端反對派如此緊張的“緊急法”到底有哪些規定,如果真的實施,香港又會變成什麼樣?“緊急法”六問,讓你懂得到底何謂“緊急法”。

1、什麼是緊急法?

“緊急法”即香港現行法例中的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旨在授予行政長官與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規例的權力。因此一些法律人士認為,“緊急法”是特首和行政會議通過法律手段止暴制亂的“尚方寶劍”。

2、從官方文件看,“緊急法”授予了行政長官哪些權力?

在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而不需通過立法會。

比如可以實施戒嚴、禁止示威者蒙面等,也可拘捕亂港人士,對標語甚至不良媒體做審查。

除了不得採用死刑,對這些臨時緊急立法所規定之罪行,可規定最高判處終身監禁(無期徒刑)。

3、香港上一次啓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是什麼情況?

香港最近一次啓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是在1967年“六七暴動”時期。

當年4月開始的新蒲崗膠花廠工潮,5月開始政治化,並且愈演愈烈。較大型的衝突,包括5月22日的中環花園道事件、6月6日太古船塢暴動、7月8日沙頭角槍戰等。由7月12日起,衝突中開始出現俗稱“土製菠蘿”的炸彈,其後暴力事件持續升溫。最具標誌性的事件,包括8月一對小姊弟在北角被炸死,以及商業電台節目主持人林彬遭燒死。暴動直至當年年底才大致平息。

港英政府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跳過立法局(今立法會)頒布了多條緊急法令,當中包括禁止遊行集會和示威抗議、禁止“非法廣播”、嚴禁張貼“煽動性傳單”,凡三個人以上聚集即可檢控“非法集會”罪。

為了擴大警權,以便讓他們逮捕、搜查、封閉場所、檢控工作更為迅速,港英政府在六七暴動期間根據“緊急法”主要頒布了5個緊急法令:

“防止煽動性言論”緊急條例(1967年5月24日)

“防止煽動性標語”緊急條例(1967年6月1日)

“防止恐嚇”緊急條例(1967年6月24日)

“九項緊急法令”(包括:1. 虛偽報告之散播;2. 檢查武器之權力;3. 內庭不公開審訊;4. 啟封或封閉屋宇之命令;5.表明身份;6. 驅散集會之權力;7. 阻礙罪行;8. 集會罪行;9. 破壞罪行。)(1967年7月20日)

“修訂一九六七年緊急(主要)規則第四十條條文”,任何獲授權人員,不需持有搜查令,可進入屋宇,車輛或船隻,搜查任何武器或軍火,同時可截查可疑人物;此外,任何人如獲悉別人藏有攻擊性武器者,須向警方檢報(1967年7月22日)。
4、在面對騷亂或恐襲等危機時,西方國家往往如何應對?

去年12月,面對“黃背心”持續不斷的抗議,法國總統馬克龍宣布進入經濟和社會緊急狀態。今年2月,特朗普宣布南部邊境進入國家緊急狀態,理由是毒品走私和非法越境泛濫,威脅邊境安全。由此可見,西方國家也常以緊急狀態來應對騷亂或恐襲。
5、香港當前局勢是否已到了啟動“緊急法”的時候?

香港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在接受採訪時指出:“應該已經是適宜時候。現在示威者已經升級了暴力,簡直是想殺警,行為接近恐怖主義。警察不可能再只靠警棍、胡椒噴霧來解決。這些是想‘要你命’的人,如果不用一些強力的法律武器去制止暴力,他們是根本不會坐下與你商討的,只顧用武力來進行政治勒索。”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緊急法可以在刊物、通訊、運輸、貿易等方面進行管制,“不斷的暴力搞到民不聊生,現在不考慮緊急法何時考慮?”不過,他指出,該法例不是所謂“權力無法制約”,“例如若有關法例違反基本法,是可以提出司法覆核的,這恰恰就是‘一國兩制’很好的體現。”

6、動用“緊急法”違反基本法嗎?
特首有權行使緊急法合法權力。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特首“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這就給了特首發布“規例”的權力;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特首“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緊急法為香港法律,故特首有權和有責任使用緊急法。

緊急法與基本法不相抵觸。雖然緊急法是港英時代制定的,但由於它與基本法並無牴觸,故保留至回歸後,是香港特區的有效法律。基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既然特區政府在正常的情況下無法維持社會治安,就只能動用經過合法程序產生的緊急法。

緊急法是暴制亂最佳方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權力,可以直接把全國性法律用於香港,是“全國性”層面的事,其源頭是憲法第六十七條。特首則有認定出現“緊急情況”的權力,自行處理香港本地的事。香港現在出現前所未見的混亂,如果現行措施不能止暴制亂的話,那麼動用緊急法是不得不選擇的無奈之舉。


編輯:趙珊、梅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