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交流基金會發表公開信 批大律師公會責警聲明有失公允

近日,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發表公開信,譴責大律師公會作為權威性組織,卻只強調警方武力,無視示威者的暴行,又在聲明中錯誤詮譯事實及《警察通例》、不公開事實的全部,再以嚴重政治偏見去作出批評,違反公會不偏不倚的宗旨,誤導所有閱讀該聲明的公眾。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的公開信指出,基金會內有不少成員同屬香港大律師公會的成員,但不認同大律師公會在九月三日發表譴責警務人員濫用權力的聲明,反譴責大律師公會忽視眾多示威者發泄野蠻群體暴力的實質證據,不少照片及影片亦顯示示威者自六月九日起,在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後,仍公然違法地進行非法集結。基金會批評大律師公會在其譴責聲明中錯誤詮釋事實,未完整披露現場真實情況,誤導公眾判斷。公開信全文如下:

致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公開信

關於其批評在公眾抗議的警察行動的聲明
1. 我們是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註冊的非牟利團體,並將自己定位為香港及澳洲律師的互相法律交流平台,以便更好地了解中國內地的法律及法律工具, 以及在時事問題上提供法律視野。
2. 在我們的執行委員會和會員中,有一定數目的執業大律師,他們亦是香港大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的現任會員。
3. 關於大律師公會其批評在公眾抗議的警察行動的聲明(“聲明”)日期為2019年9月3日,我們尋求評論如下。
無視暴力事件的有力證據
4. 在從2019年6月9日開始至今的最後三個月裡,每周都有抗議活動。有充分的有力證據(以錄像和現場拍攝的照片),抗議者施加的野蠻暴力包括:
(a) 示威者在拒絕任何反對通知書(或發出反對通知書)後非法組織許多提議集會,並明顯違反“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8條;
(b) 示威者通過封鎖高速公路,主幹道和隧道入口來破壞公共和平和騷亂;阻止地鐵列車門口和運作;並公然違反“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導致零售店鋪被迫關閉及影響業務;
(c) 示威者在灣仔地鐵站內外,隨意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公然違反“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
(d) 示威者抨擊、打擊、傷害和打傷持不同意見及反對他們的行為的途人,並特別針對普通話人士進行拳打腳踢、毆打、抨擊,就算被襲擊的市民被打到倒地,他們仍不收手,造成被襲者身體受到傷害;導致一名穿藍衫的受害者入院,並仍然處於危殆狀況,而“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9及40條明確禁止這些行為;
(e) 攜帶各種武器的抗議者,例如金屬棒、弓箭、強力鐳射筆,在其尖端綁上切刀的傘,裝滿硫酸的瓶子,“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9A條;
(f) 示威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條,以磚頭破壞建築物,破壞牆壁,破壞地鐵自動售票機及在地鐵站的玻璃;
(g) 示威者干犯了“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9、 29及36條的規定,傷害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在沙田咬斷一名警務人員的手指;;及在荃灣,用一把鋒利的刀插傷警員的背部導致大量失血,以及在灣仔向警察投擲汽油彈;
(h) 示威者非法堵塞及佔用國際機場,導致違反“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8條的延誤及取消入境及出境航機;再加上中國大陸記者在釋放前數小時的非法監禁和酷刑;
5. 該聲明第2段指出:
2. 但是,有證據表明警察部隊的某些人員已經低於他們通常的高標準行為。在過去的幾個月裡,有大量的電視和視頻片段顯示警察過度使用武力驅散示威者和逮捕他們。過度的人群散布技術包括不加區別地使用催淚彈(包括在地鐵站內)以及在近距離或瞄準高於肩高的人群目標射擊。逮捕的毆打顯而易見,並且已經普遍存在。
6.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朱經緯[2018] 6 HKC 229”案中,高等法院承認警方有權使用必要的武力,以防止任何罪行的發生或繼續,但是維持裁判官的裁定,即是朱經緯使用過分武力,原因是受害者是“遵守警察命令,離開該地區,並且已經走過了[官員]。”(§§170-171;176-178)。
7. 在2019年的示威活動中,示威者使用了複雜的反措施(例如工業級防毒面具、防毒面具、眼罩、改裝水瓶和工業級頭盔等防護設備)並不斷向警察進迫(而不是分散或撤退)。
8.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朱經緯[2018] 6 HKC 229” 案件中,斦不同的是,受害人並沒有裝備,沒有防護裝備,而且他正在離開該地區,而非繼續其犯罪行為。
9. 證據(以錄像和現場拍攝的照片形式)證明示威者即使在以下情況下也會進行激烈的鬥爭:
(a) 逮捕企圖逃跑,警察確實向所有受到被制服的示威者發出足夠的警告,不要移動或進行鬥爭,並正確地使用相稱的武力制服他們,以便立即逮捕他們;
(b) 在地鐵站走投無路,認為有必要使用催淚煙,而不是驅散,而是通過使他們無法抵抗隨後的逮捕來刺激和制服他們。
10. 鑑於上文第4(a)至4(h)段和第9(a)至9(b)段所述的證據,我們認為該聲明的第2段明顯無視其中的客觀事實。在示威活動期間,示威者隨時肆意,蓄意和魯莽地使用武器和武力。
事實錯誤
11. 該聲明第3段指出:
3. 上周六晚間太子地鐵站的錄像片顯示,防暴警察毫無明顯的合法理由發動濫傷,並在火車車廂內使用胡椒噴霧或用警棍擊打他們,特別是因為有關人員離開了火車車廂。之後沒有逮捕任何人。
[強調補充]
12. 事實上,共有54名男性和9名女性 (總共計63名罪犯)在太子站內被捕。(參見‘[8.31太子站棍毆乘客]警拘36人最年輕13歲手出兩支汽油彈’立場新聞,2019年9月1日)。
欠缺全面和坦率的披露
13. 該聲明第4段指出:
4. 協助被捕人士的香港大律師公會成員在警察局遇到阻撓,被捕人士沒有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及法律代表。被捕者還投訴拘留期間遭受虐待,其中許多人需要住院或其他非平凡的醫療。
14. 這段沒有:
(a) 披露有多少警務人員,作為解決騷亂的大量人手,在該特定時刻留在該特定車站,當值為香港大律師公會成員提供服務;
(b) 每次指稱被拒絕及時見當事人(與和平時間比較),有關任何特定香港大律師公會成員被要求等待的時間長度;
(c) 在每次指稱延誤的情況下,指明處理警務人員或警務人員為何需要較長時間而作出的解釋;
以便讓公眾人士得出明智的結論,而不是依賴聲明作者為他們所得出的結論。
誤讀警察通例
15. 該聲明的第5和第6段指出:
還有其他違反警察一般命令的行為,例如警察未能出示任何形式的身份證明,以免造成有罪不罰和缺乏問責。
16. 沒有告知公眾人士有關警察通例只要求在犯罪現場的便裝人員才需要佩戴委任證,而不是其他情況。§20-14第2段的警察通例有相關規定:
在犯罪現場,穿著便衣的警員員應當佩戴他們的委任證,以便他們可以隨時識別。[強調補充]
17. 在示威現場的防暴警察和其他警察試圖阻止騷亂並恢復法律和秩序,他們都是穿軍裝和全面防暴裝備的。根據警察通例的規定,他們中沒有人被指控穿便裝,他們不需要佩戴委任證進行身份證明,軍裝的警員沒有展示委任證並沒有違反警察通例。
政治偏見批評
18. 該聲明第7段指出:
7.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譴責警方濫用權力的行為。作為具有公共權力,致命和非致命武器的紀律專業人士,任何無理或過度使用武力的公眾,無論是示威者還是普通路人或住宅區的居民,都不能寬恕。上述事件大大降低了公眾人士對警隊的信心。獨立調查將提供公眾人士和警方應得的真相,並可恢復公眾人士對我們警隊的信心。
19. 大律師公會在其網站上提出的目標是“……考慮並對影響司法行政的所有事項採取適當行動”,更具體地說,規則2(b)規定:
在不損害前述一般性的前提下,此類事項包括:
(a) …
(b)在香港辯護,維護,維持和改善……法治……
20. 我們認為,大律師公會的政策不是容忍犯罪,並不主張因政治原因而違法的無罪釋放罪犯。逮捕罪犯並使嫌疑人接受審判以面對公正是維護法律和秩序的一部分,而法律和秩序是法治中普遍接受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1. 然而,鑑於上文第4(a)至4(h)段提到的暴民暴力的證據,大律師公會明確可以獲得這些證據,我們未能看到對警察的選擇性譴責和明顯的沒有譴責違法行為,暴動,非法集會,財產的刑事毁壞,示威者的干犯的傷害和毆打等明顯的非法行為,這一點並不體現在大律師公會對政府及其執法機構的所謂偏見政治立場。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
2019年9月20日


編輯: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