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指導大灣區當前和遠期至2035年合作發展的綱領性文件,《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為大灣區建設訂下了合作目標和原則,並確立了合作的重點領域。在對大灣區中心城市的描述中,除了一如既往支持香港鞏固和提升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之外,更是繼2016年3月公布的「十三五」規劃、以及2017年12月由香港特區政府和國家發改委簽訂《關於支持香港全面參與和助力「一帶一路」建設的安排》之後,再次明確提出要將香港建設成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從而為「一帶一路」提供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的願景。
香港法律服務業界有必要仔細審視和深入了解《綱要》相關內容,把握中央政府管轄下的優惠政策,充分利用香港高度自治的優勢,吸引更多內地和海外企業使用香港的法律和爭端解決服務,處理與「一帶一路」有關商業交易引起的爭議,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在促進香港法律服務業在大灣區蓬勃發展的同時,以香港所長服務國家所需。
在討論香港仲裁業在國家政策支持下的無限機遇之前,讓我們先看看香港仲裁業目前的現狀和遇到的問題。在過去幾年的爭議解決服務推廣過程中,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法律界都是以倫敦瑪麗王后學院在2015年所公布的調查結果為依據。該調查結果顯示,香港在倫敦和巴黎之後,是全球第三個最優先被選擇的仲裁地,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則是全球第三個最優先選擇,以及歐洲以外的最優先選擇仲裁機構。
但可惜的是,在2018年發表的「國際仲裁調查」中,香港的最優先選擇仲裁地及最優先選擇仲裁機構排名已下跌至第四位,而新加坡及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則取而代之,成功在這兩方面佔據第三位(見圖1)。可是,特區政府及香港法律界對此卻是異常沉默,絕少公開評論有關結果。
儘管這些排名都只屬參考,但由於該項調查在全球國際仲裁中最具權威性,我們當然不樂見香港在當中排名落後。對於正在努力發展及推廣香港的仲裁和調解服務的特區政府和香港仲裁業界來說,該項調查無疑是敲響了警鐘。
2018年的最優先選擇仲裁地前5名,與2015年的調查結果相同,但唯一例外的情況,是香港與新加坡互換了位置。從圖2可見,該項調查的受訪者當中,有39%以新加坡作為最優先選擇的仲裁地,比香港的28%高出11個百分點。
在最優先選擇的仲裁機構中,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獲得了36%的票數,遠高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27%票數(見圖3)。
亡羊補牢,未為晚也。香港的仲裁業應如何趕上,部分答案可從這一調查得知。根據相關統計資料,有12項因素決定了哪一個地方是最優先被選擇的仲裁地,而其中最重要的4項,分別為:該仲裁地的普遍聲譽和認可(14%﹚;當地法律制度的中立性和公正性(13%﹚;全國性仲裁法(12%﹚;以及,過去在仲裁協議和仲裁裁決方面的執行紀錄(11%﹚。
筆者並不知悉香港和新加坡在這四個範疇的得分,但根據筆者過去多年的國際仲裁經驗,它們在第三及第四項的得分應該相當接近:這兩個地方的仲裁法,都是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為基礎,而以下的資料顯示,香港法院對仲裁是大力支持的:根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統計資料,在香港的新《仲裁條例》於2011年生效後至2017年這段期間,香港法院共接納203項來自全球各地的執行仲裁裁決申請,而當中只有三項(或1.5%)不獲受理。
關於第二項因素,亦即是當地法律制度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根據「世界正義工程」2017年2月份公布的「2017年法治指數」,香港在全球113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第16,在「民事公義指數」中(也許與商業仲裁有關)排名第12,而新加坡在上述兩項排名則分別為第13及第5。表面看來,香港與新加坡的排名存在頗大差距,但若仔細研究當中的得分,兩者其實相差很少。
因此,香港與新加坡的排名差距,似乎是較受第一項因素的影響——亦即是「普遍的聲譽和認可」,而那實際上是一項較為主觀的因素,主要視乎這兩個地方塑造其仲裁品牌方面的能力,以及對其他地方所具的影響力。
一個細微的跡象顯示了這一普遍趨勢。就以筆者所服務的航運及貿易仲裁業為例。新加坡透過十數年的努力,在航運及貿易仲裁方面取得了驕人成果,並逐步獲得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例如,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一個專門負責為國際航運市場草擬和刊發各種標準格式合約的組織)於2013年在仲裁條款方面,將新加坡置於倫敦和紐約之後,作為第三替代仲裁地。我們都曉得,全球超過90%的貨物是從海路運送,而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刊發的標準格式合約或建議條款,會被納入大多數的海上貨物運輸合約中。
該等標準格式合約以新加坡作為替代仲裁地,必然會大大提升新加坡在國際航運及貿易市場中的地位。此外,有接近40年歷史的《勞埃德海運法通訊》亦從2018年7月份開始與新加坡海事仲裁協會合作,在每一期通訊中以不記名方式,登載由新加坡海事仲裁協會處理和提議刊登的海事仲裁裁決。《勞埃德海運法通訊》每月兩次在倫敦出版,定期刊登英國法院與其他普通法國家及地區的法學理論和海事仲裁裁決,並成為全球處理航運法業務的律師、保險人、企業及法律人員的重要參考。《勞埃德海運法通訊》所載的仲裁裁決,經常被相關的權威著作,甚至是法院的判決引用。新加坡的仲裁裁決可在《勞埃德海運法通訊》中登載,毫無疑問會提升該國在全球海事法的地位和認可。此外,隨著仲裁案件的增加,許多英國的頂尖律師事務所和大律師亦被吸引前往新加坡開業。



《綱要》對如何推動建立大灣區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闡述較詳細。主要是通過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國際仲裁中心,支持粵港澳仲裁和調解機構交流合作,為粵港澳經濟貿易提供仲裁及調解服務。事實上,大灣區打造品牌化、國際化和專業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本就具有得天獨厚的條件。
無論上述調查結果如何,無可否認的是,香港依舊是國際上最受歡迎的仲裁地之一,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也依舊是廣受讚譽的仲裁機構,加之眾多國內外知名仲裁機構在香港設有辦事處,香港成為亞太區爭議解決服務中心自然佔得先機。
另外,深圳國際仲裁院很早就已經展開了港澳人士通過不同方式參與深圳仲裁發展的大膽創新嘗試(包括委任港澳人士擔任其理事會發揮決策作用,允許港澳人士作為代理人參與仲裁或擔任仲裁中的調解員),特別是在仲裁規則中規定可以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都已經為在大灣區範圍內推動建立共商、共建、共用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奠定了良好基礎。
隨著大灣區建設的推進,在引入香港仲裁機構在大灣區建立代表處之後,粵港澳三地應逐步探索在大灣區先行先試港澳仲裁機構實際開展仲裁業務。另外,吸引香港調解機構落戶深圳和廣州、建立兩地互認調解員資質認定、制定調解規則,都是促進建立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的應有之義。
作為大灣區發展的一項基礎條件,《綱要》在肯定大灣區整體具有比較領先的國際化水準時,著重強調香港擁有高度國際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保障下的良好法治,成為香港整體營商環境受到國際社會廣泛認同的重要基石。世界銀行在2019年《全球營商環境報告》中,將香港評為營商環境全球第四佳的地方。
優化營商環境已經成為國家改革開放進入新時代的一個重要標誌,國家主席習近平多次強調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重要內容就包括營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更是將「激發市場活力,著力優化營商環境」列為今年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因此,在國家發展瞄準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標準之際,香港完全可以將相關先進理念和最佳實踐對接大灣區。
為打造大灣區法治化營商環境,《綱要》提出要加強粵港澳司法交流與協作,推動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大灣區建設提供優質、高效和便捷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司法交流和協作其實包含多方面,既包括司法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協作,也包括律師組織以及仲裁調解機構的深入交流與合作。可以預見,在深度融合的過程中,由於粵港澳三地擁有各自獨立且差別較大的法律體系,不可避免的認知隔閡很可能導致區際司法衝突。因此,建立司法機構之間的資源分享機制十分必要,實現包括民商事案件在內的涉外法律法規、案件受理、裁判文書交流、具體案例分析等資訊資源分享,從而減少三地在法律適用以及判決的互相承認和執行方面的司法障礙,達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至於律師以及仲裁員調解員之間,則應該朝著三地建立專業聯繫及跨境合作機制的方向深入探討,從而可以聯合拓展國際法律服務市場,為大灣區企業「走出去」以及境外企業到大灣區投資展業提供多元化的法律服務。
作為「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支撐區,《綱要》支持香港成為解決「一帶一路」建設專案投資和商業爭議的服務中心。另外,《綱要》還提出要推動通過包括仲裁、調解和協商等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以及支持香港發展包括海事法律及爭議解決等高端航運服務業。這些規定突出了香港作為中國唯一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域的特殊性,可以在涉及「一帶一路」建設項目、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海商海事領域,提供強而有力的爭議糾紛解決服務。
調查顯示,97%的受訪者表示他們最優先選擇的爭議解決方法是國際仲裁,並有超過80%的受訪者傾向以仲裁方式,解決在諸如能源(包括石油及天然氣)、建造與基礎設施興建(基於「一帶一路」倡議,這是現今發展最蓬勃的專案)及科技等範疇的跨境合約糾紛,亦有超過50%的受訪者選擇在銀行及金融服務等範疇使用仲裁。
隨著貿易全球化和「一帶一路」不斷發展,跨境交易更加活躍。因此,與跨境投資和國際貿易有關的爭議數量將相應增加。試想象一宗交易中,一方是中國企業,另一方是海外企業,海外企業總是會找海外仲裁機構解決潛在的合同糾紛,因為海外企業普遍不理解內地的法律制度及仲裁機構,對它們亦缺乏信任。相反,中國企業不願意到海外解決爭議,還會擔心法律費用高昂。在這種情況下,香港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作為中國唯一的普通法管轄區,採用國際商業領域所熟悉的普通法制度,並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一些經濟體的法制較為相近,兼之地理位置獨特,東西方文化融合,無疑是可為各方接受的理想仲裁地點。
2018年10月,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施政報告》中提出支援開發一個可以提供網上仲裁、調解以及智慧合約和相關服務的網上平台。為了配合這項措施,今年2月27日公布的《財政預算案》決定撥款一億五千萬港元支持相關機構開發一個跨地域、便捷、安全和具有成本效益的爭議解決網上平台。隨著這個平台的開通,可以便利包括香港、大灣區以及「一帶一路」沿線經濟體,特別是東盟等地方的中小微企,促成交易,控制風險,解決爭議,從而鞏固和提升香港國際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
隨著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和投資中討價還價的能力逐漸增強,「留在家中」處理跨境投資和交易爭議是必然的選擇。與新加坡比較,香港事實上擁有獨特的優勢和有利條件,能在配合中國的「走出去」和「吸引外資」等發展策略的情況下,為企業(包括中國內地及其他經濟體)提供便利、中立及多元化的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因此,香港特區政府應該建立跨部門工作組,積極與負責與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溝通的國家部門和組織建立合作機制。工作組應以向各類中國內地企業推廣香港的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為目標,鼓勵這些企業選擇香港作為商業爭議的仲裁地點。

圖為深圳國際仲裁院舉辦的「粤港澳大灣區背景下内地仲裁的最新發展」研討會
201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政府簽署了具有突破性的《關於內地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安排》的要點,是香港仲裁的當事人可直接向內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財產、證據或行為保全命令,而內地仲裁的當事人亦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或其他臨時措施。這意味著,香港成為第一個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作為仲裁地時,由其認可的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式的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
《安排》簽訂後,香港成為唯一與內地簽署有關仲裁保全協助文件的司法管轄區,這標誌著「一國兩制」為香港所帶來的優勢,有助提升香港在國際仲裁服務領域的競爭力,並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
此外,隨著「一帶一路」的推進,預計內地的自由貿易區將會有更多的外資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落戶。根據中國現行法例,若兩家公司同意在海外進行仲裁(包括香港),相關仲裁裁決很可能不被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文件,為「一帶一路」提供司法協助和保護。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提到,支持「一帶一路」各方解決爭議。因此,香港特區政府應與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內地部門進行磋商,提出相關司法解釋,確認在上述情況下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的執行不會受到影響。若能成事,將吸引更多的商業合同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點,因而提升香港作為國際仲裁中心的地位,同時有助改善中國內地的整體營商環境。
從《綱要》對香港的諸多謀劃可以看出,國家對香港可以發揮的作用充滿期待。正如國家主席習近平在2018年11月會見港澳訪問團時指出的,香港在更加積極主動參與國家治理實踐的過程中,可以以多種方式支援國家參與全球治理。《綱要》特別提及要加強深港法律事務合作,聯動香港打造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
由此可見,除了提升自身發展外,香港還肩負著促進內地、特別是大灣區範圍內國際高水準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的建立的重任,使大灣區的法律服務機構可以「併船出海」,為內地企業和境外企業沿著「一帶一路」建設「走進來」和「走出去」提供法律支援和服務。
另外,作為備受尊崇的司法管轄區域,香港法律服務業應該利用其了解和熟悉應用以普通法為基礎的國際商貿遊戲規則的優勢,以更開放的思維和更廣闊的視野,協助國家在推進「一帶一路」建設中建立一套與國際標準接軌的制度規則,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海上貨物運輸、大宗商品貨物買賣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發出香港法律的聲音。
作者係香港希德律師行法務總監、香港與內地法律專業聯合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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