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局勢紛亂之際,西班牙最高法院本周一(14日)判處9名策動前年加泰羅尼亞獨立公投的領袖,煽動叛亂和誤用公帑等罪名成立,其中九人被重判9至13年監禁。至於逃亡的加泰自治政府前主席普伊格德蒙特,法院指他同樣涉嫌煽動叛亂及濫用公帑,已發出國際通緝令。判決引發當地獨派支持者的強烈反彈,最終演變成警民衝突。事件在當地還在持續中,想請香港的“獨派”分子看清一個硬道理,煽動叛亂、搞分離圖謀,在全世界任何國家恐怕都行不通,一言蔽之:國家主權不容侵犯!
老實講,事件很自然的讓人聯想到香港的一眾“獨派”分子,以及那些躲在幕後為“獨派”撐腰打氣的盲反派政客。事實上香港回歸以來,或明或暗的“港獨”思潮就蠢蠢欲動;及至近幾年,以“人權、自治”或是“學術交流”包裝的“獨論”層出不窮,每當有輿論好言相勸或厲聲遏制,一群盲反派政客總會跳出來誤導市民,稱“宣傳港獨也是言論自由”、“沒有暴力就不犯法”云云。果真如此嗎?請看看加泰的例子,按照盲反派的邏輯,如今被判囚入獄的“領袖們”相信絕對稱得上“和理非”,問題是,“沒有暴力”就等於不犯法嗎?答案很明顯,絕對不是!而且足以招致重刑。不知這一次,盲反派政客們又會如何理解呢?搞分離主義,還是言論自由嗎?
香港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中,亦有關於煽動叛亂的罪行。尤其當眼下這場黑暴運動已經出現明顯的顏色革命、分離主義(例如污損國徽、燒毀國旗等暴行)特徵時,相關罪行是否也適用於那些存心搞政變或顛覆政府的“獨”派人士,或許值得研究,因為在國家主權這個大是大非問題上,不容含糊,沒有法外之地!
說回加泰,事件的發展與香港眼下還有頗多相似之處。判決之後,大批示威者走上街頭,有人圍機場、有人在巴塞隆納市中心堵路、入夜後還有大批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這些畫面是不是讓大家都有“似曾相識”的感覺?當現時不少人譴責“警暴、濫捕”時,又不妨請看看外國警察對付示威者的“國際標準”,同樣是“揮動警棍、驅趕人群”,如果發生在香港“接受不了”,那麼換個場景,在外國又變成可以“接受”嗎?
通過加泰一例,希望大家明白一點,無論用什麼藉口、打什麼幌子,“播獨、煽獨”從來都不是正道,妄圖以暴力實現分離主義就更不能被接受,既不符法律、亦不符道德標準,外國如是,香港同樣如是。如果要說有什麼國際通行的標準,其中一條就是:違法必究;有人煽暴,就會有人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