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港被拒,作亂被捕,看亂港分子還能囂張到幾時?
亂港議員被捕
亂港議員朱凱迪每逢暴力事件發生前夕都會現身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條訂明,任何人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或在會議廳範圍內的任何議員,或藉武力或恐嚇嘗試強迫任何議員宣布贊成或反對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待決動議或事項;或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12個月。
事發當日(5月11日),朱凱迪持續擋在會議主持石禮謙走向會議室的路上,並於會議室內用揚聲器在石禮謙身邊叫囂,又爬上會議桌企圖搶麥克風,阻礙開會。林卓廷在石禮謙右側拉扯其手臂,而區諾軒多次企圖爬上會議桌伸手搶麥克風。該事件導致民建聯陳恒鑌和葛珮帆、工聯會麥美娟等建制派議員受傷,也有立法會保安遇襲,須送院治理。因亂港分子大肆衝擊,暴力阻撓石禮謙主持會議,令會議兩度被迫腰斬。
亂港小丑黃之鋒申請離港被拒
主任裁判官錢禮先質疑,為何黃之鋒未向法庭申請離港,便預早購買本月27日凌晨出發的機票,“難道假定法庭一定會批准離境?”再質疑他曾經不遵守保釋條件,包括不依時往警署報到,及疑違禁足令現身案發現場附近。裁判官直言,發現黃之鋒每次應訊都有事要申請,認為再讓他保釋期間離港並不適合,更重要是他打算出席的會面都不重要,故不批准他的申請。

黃之鋒等亂港毒瘤早前於8月30日上午被捕,被押往灣仔警察總部扣查。警方指,兩人均涉6.21煽惑他人圍攻警總,其中黃之鋒被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而周庭則被暫控以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