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期限涉及著作在公有領域和私有領域的流通界限,也涉及大眾權益和著作者本人權益之間的平衡。而著作權期限與經濟文化發展息息相關,梳理國際上關於著作權保護期限的規定,呈延長趨勢。著作權具有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雙重屬性,因此相關法律的規定,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如何實現著作的生產成本和輸出利益之間的均衡,顯得尤為重要。
本文通過立法梳理,參考其他國家著作權保護期限的規定,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對著作權保護期限延長進行分析,完善著作權保護理論,兼顧各方利益,實現效率最大化,從而促進知識產權保護。

對於特殊作品如電影作品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製作的作品及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為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的保護期限。圖為正在拍攝微電影的青年人
關於著作權保護期限,中國的法律已具體做出了很多相關規定,包括人身和財產兩方面不同的保護期限,而四項國際公約或協定基於不同的設立背景均有不同角度的規定。
中國於1992年正式加入《伯恩公約》,現行著作權保護期限採納公約中的相關規定,包括人身和財產兩方面權利的保護期限。
在人身權利中,除發表權的保護期限依照財產權利的保護規定外,修改權、署名權以及保護作品完整權均與人身有密切的聯繫,具有特殊性,因此對其進行的期限保護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關於財產權利,其保護期限則依照主體的不同以及作品的類型不同而有不同的保護期限相關規定。對於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作者作品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生前及死後50年,具體截止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進行發表,則不再予以保護。對於公民作品的保護期限設為作者生前及其死後50年,具體截止於12月31日,若為合作作品,則為最後一個死亡的作者死後的第50年12月31日。對於特殊作品的保護期限又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電影作品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製作的作品及攝影作品,為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的保護期限,另一類是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內有使用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隨後,著作權法歷經了四次修訂工作,從中我們可以觀察出中國關於著作權保護期限的立法動向。目前,中國的立法態度基本維持現狀,但在細微處,比如關於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則可能延長為作者生前加死後50年。
(二)澳門第5/2012號法律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之制度
1999年8月16日,澳葡政府立法推出第 43/99/M 號法令核准《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制度》,對侵犯著作權的刑事法律制度訂立專門的法規。該法規的其中一個特點是直接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繼而制訂了一些規管間接犯罪的制度,如使用、製造或進口任何旨在錄音製品或錄影品之複製權利人所使用的,在妨礙或阻止未經許可而預先進行複製的技術設備,或進行此類設備的任何相關交易的行為,更改或刪除著作權人士或權利人代表為保護其作品而設置的資料、密碼的行為,也一律規定為刑事犯罪。由此可見,該法在當時具前瞻性,且對打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較為嚴厲。
直至 2012 年 6 月 1 日,因應國際公約的要求,對《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制度》進行了修訂,第5/2012 號法律修改《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正式生效。這次的修改除了進一步描述何謂著作權侵權刑事犯罪,加入一部份新科學技術侵權行為的定義外,還著手對著作權保護、專有權保護、與社會大眾利益平衡等多方面修訂相關法律條文。
根據第5/2012號法律修改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43/99/M號法令),第四章(失效)第二十一條(一般規則)規定:一、如無特別規定,著作權在作品之創作人死亡後滿五十年失效,即使屬死後發表或出版之作品亦然。二、如導致著作權失效之期間係自作品被出版或發表之日起計,但作品自創作完成時起計之相同期間內並無出版或發表者,則該導致著作權失效之期間自創作完成時起計。三、導致著作權失效之期間僅自用作計算失效之事實發生之翌年首日起計。
第二十二條(合作作品、集體作品及以他人之計算而創作之作品)第一款規定:合作作品之著作權,其整體係在最後去世之共同作者死亡後滿五十年失效。
第二十三條(匿名作品及等同者)第一款規定:匿名作品之著作權,又或無表露作者真正身分之已發表或出版之作品之著作權,均在作品發表或出版後滿五十年失效。
1.世界版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Convention)
此公約是國際上重要的保護著作權的公約之一,於1952年9月6日簽訂,1955年9月16日生效,再在1971年7月修訂。1992年10月30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1995年加入該公約的政府間委員會。發達國家整體創新創作能力高於發展中國家,因此在對外大量輸出著作權的交易過程中,需加強對著作權的保護水準,相對地,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則處於不利的地位。公約為平衡兩者之間的利益,在著作權保護力度和保護水準上顯著低於《伯恩公約》,對於其中關於著作權保護期限的規定,交由各成員國來進行法律規定,雖明顯低於《伯恩公約》中規定的「終身再加50年」,但規定了最低期限——不得少於25年。
此公約是國際上第一部保護著作權的公約,對世界範圍內的許多國家的著作權立法都有重大的意義。關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公約在實施初期的法律條文中並未明確規定,隨後一直採取著作人生前加死後50年的規定,同時該公約亦規定各成員國可以於國內法律規定更長的著作權保護期限。
3.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IPO/WCT)
此公約是在新的國際經濟條件下制定的,主要是為了適應全球互聯網電子科技技術的發展,解決由此而產生的各種與著作權保護相關的問題。其中,關於著作權保護期限的規定,基本沿用《伯恩公約》,但其中關於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有所變更,由《伯恩公約》中規定的25年更改為具有與其他作品相同的著作權保護期限的50年,在客觀上延長了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
此協定是國際上對於著作權保護影響力最大的多邊協定,關於著作權保護期限的相關規定,基本上以《伯恩公約》中的法律條文為準,規定了最低保護期限,同時,不以自然人壽命作為保護期計算標準的作品,和《伯恩公約》的規定不同,規定計算起點為「當年年底」。
中國是《伯恩公約》的成員國,關於著作權保護期限,依照《伯恩公約》的相關規定。國際現狀中,從以上相關的國際條約及協定當中可以看出,除世界版權公約外,《伯恩公約》,WCT以及TRIPS協定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均規定了50年的最低保護標準,各成員國可在此基礎上對著作權保護期限加以延長,且各公約及協定在其中具體類型的作品方面均有延長保護期的傾向。
從著作權制度誕生開始,其保護期限制定的制度無不與經濟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繫。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群體在經濟當中的利益訴求也是不盡相同的,如何從經濟方面分析制度設立的合理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經濟學中的效用最大化原則是指消費者在擁有若干消費品的選擇下,如何排列組合達到最大總效用。由於消費者的經濟行為在市場中發生並完成,消費者利益的實現依賴於市場各個主體的共同作用下實現的。因此,在考慮消費者效用最大化時,需考慮其他市場參與主體的利益,在多方利益權衡下,才可能達到理想的均衡狀態。
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制定涉及到權利的歸屬與分配,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作品在私有領域,消費者只能通過付費的方式或者法定情形才可以使用作品,原作者(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專有權利。而在著作權保護期限之外,作品此時處於公有領域之下,此時消費者便可以通過多種管道來使用作品。
而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制定的長短,則關係到著作權人跟消費者雙方的利益實現程度,從這個角度進行分析,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延長,對著作權人關於作品的權利得到更大程度的保護,而基於效用最大化原則進行分析,雖然作品進入公有領域的時間延長,消費者短期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損害,但從長期考慮,著作權保護期限延長可以鼓勵更多作品的創作。於整個社會而言,知識產品與智力成果將得到更大程度上的重視,外部性效應隨之增加。
著作權在一些國家或地區中被稱作版權,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權利是複製權,它是作品傳播的重要途徑,也是形成市場供需交易關係合法化的重要基礎。從英國最先頒布的法令開始,著作權不光保護出版商的權利,在此基礎上還包括作者對於著作權客體——作品的權利。
在軟件方面,2019中國版權服務年會於3月28號在北京舉行,版權保護中心發布了《2018年度中國軟件著作權登記情況分析報告》。報告顯示,2018年中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為1,104,839件,登記數量首次突破100萬大關,同比增長48%。由此可見,著作權呈快速發展的趨勢,知識產品、科技產品的供給能力不斷提升,市場需求面向全球。而與此相對應的是法律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從國際公約或協定中可以看出,國際上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均有延長的態勢。在當前高頻的全球貿易大環境下,如果不能緊跟國際著作權保護期限的發展趨勢,那麼在國際市場交易過程中必將處於不利的地位。
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而言,可以通過研究著作權保護期限的長短對於著作權人、社會公眾所作出的最合理的方案,進而分析保護期限長短對其產生的影響,評價出各個主體激勵作用的影響程度,此舉與博弈論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著作權保護制度設計的目的之一就在於發揮其激勵作用,鼓勵更多的作者從事創作行為,為社會貢獻出更有價值的知識產品,同時在最大程度上滿足社會公眾對於知識產品的需求,達到一種均衡狀態。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需要不同的激勵制度加以維繫,因為社會處於不斷的發展變動之中,滿足當前制度的各種條件會發生相應的變動,因此應當結合發展的實際狀況,對著作權保護期限加以調整以達到新的均衡狀態。
如上述分析中指出,隨着當前人們自主創新能力的不斷加強,著作權登記數量同比增幅顯著提升,應在更大範圍內對著作權加以保護。在當前中美貿易戰中,華為為應對即將到來的險惡環境,利用自己的研發團隊研製出來的海思晶片、鴻蒙系統、5G技術以及各項自主研發產品,其中涉及的著作權問題,如果不在著作權保護期限立法技術上加以保護,從長期來看,一旦技術流入公有領域,必將使華為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損失,且挫傷背後研發人員的創作積極性以及華為公司創新的動力,在這種情況下,激勵作用大打折扣,不利於制度設計的初衷。
從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長期以來,在中國的制度框架下更加強調作品的公有屬性,因此對作品的私權性質保護力度不足,激勵作用也難以得到最大程度上的發揮。加強對作品著作權保護期限,不僅可以促進人們創作的激情,使個體在創作期間所付出的經濟成本得到相應的回報,為整個社會貢獻出更為豐富的智力產品,同時從長遠角度考慮,社會成員所接收到的智力成果比以往大幅度增加,更能激勵新的社會成員投入創新行列。
從以上效用最大化、供給與需求、激勵作用與均衡這三個經濟學的角度對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分析可以看出,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延長可以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實現效用最大化,在國際貿易中對接國際市場,提升供給能力以滿足國際市場的需求,最大程度上發揮激勵作用,實現更高層次的均衡狀態形成良性循環。
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延長,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做法,且在發達國家已經有了較為成熟的著作權保護的制度框架。因此,研究世界上較為典型的國家著作權保護制度的演變過程對於中國的著作權保護期限的確立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美國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制度受到英國著作權保護期限立法的影響,以英國的法律規定為制定的模版,開始時採用14年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同時續展期為14年,後來的期限變動主要集中在14年的保護期以及14年的續展期上,不斷延長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直至美國為加入《伯恩公約》,保持國內法與國際通行做法相一致,將著作權保護期限改為作者生前加死後50年。後來隨著美國國內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國內居民平均年齡的延長以及歐盟提供更強有力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制度,美國在50年的立法基礎上又增加了20年的保護期限以適應國內的具體形勢以及國際的發展趨勢,務求為著作權人提供更強有力的保護,在國際市場中不致遭受額外的經濟損失。
英國的版權法對各國相關法律的制定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其版權法在制定起初,採用14年的保護期限以及14年的可續展期限,其後在保護期限上更改為28年,後來受到《伯恩公約》的影響,保護期限改為作者生前加死後50年。在歐盟成立後,英國成為27個成員國之一,由於歐盟對著作權的保護力度更大,為作者生前加死後70年,故而英國將著作權的保護期限進一步延長並與歐盟保持一致。
日本關於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最初規定為作者生前及死後30年,中間亦經過多次修訂,不斷延長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後來為與《伯恩公約》相一致,將期限延長至50年。在加入TPP時,為與該協定保持一致,加強美國和日本的合作關係,將著作權保護期限進一步延長至70年。
德國關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制度的規定開始為作者生前加死後30年,後來為加入《伯恩公約》,與國際通行做法相一致,將著作權保護期限延長至50年。在20世紀90年代,德國國內人均壽命延長,為更好的保護與著作權相關的各項權利,也為了與歐盟指令保持一致,將著作權保護期限延長至70年。
從以上美國、英國、德國以及日本的立法過程可見,各國關於著作權保護期限的法律規定呈不斷延長的趨勢,且發達國家對期限的延長保持積極的態度,大多國家將期限延長至作者生前加死後70年。在此過程中,國際條約或協定起著重要的推進作用。
澳門於1999年通過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並在2012年通過第5/2012號法律修改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主要在「錄音製品或錄像製品」,以及「作品、錄音製品或錄像製品的濫用」方面作出修改,而著作權保護期限的規定則維持現狀。
從本文前述分析可以看出,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延長在國際上已經成為通行的做法,中國目前的著作權保護期限是作者生前及死後50年,從最大效用性、供給與需求以及激勵作用與均衡等經濟學角度分析,對著作權保護期限加以延長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同時,社會經濟迅速發展,自主創新能力不斷提升,人均壽命也不斷延長,與世界各國知識產品經濟往來聯繫緊密,尤其是在當前中美貿易戰背景下,亦可看出全球經濟的緊密度。如果不能在著作權保護期限上加以調整,將在國際貿易中處於不對等的地位,造成發達國家對中國知識產品的掠奪,使中國的智力成果得不到充分的保護,在國際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建議採取相對緩和的變革方案,在具體的實施方案中,可以先對一些特殊作品的保護期限進行延長,參照國際上各國著作權變革過程中的時間跨度,亦可採用續展期的規定,進行逐步過渡,從而促進知識產權的保護。
1.李玉龍(2014)。攝影與視聽作品著作權保護期限應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限的調整》課題研究綜述。中國藝術報。7,46-48.
2.李雨峰(2008)。論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政治與法律出版社。4,118-123。
3.杜惠錦(2005)。著作權存續期間之變遷與著作權公共領域之研究。新竹: 台灣交通大學。7,23-26。
4.梅術文(2013)。著作權期限的延長與消費者利益保護。現代經濟探討。8,52-55。
5.張桂紅,劉宇(2015)。論 TPP 中強化著作權保護之趨向及中國應對。上海財經大學學報。5,22-23。
6.管榮齊(2014)。中國加入 TPP 的智慧財產權問題研究。東嶽論叢。2,12-14。
7.劉雪鳳等(2014)。《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 智慧財產權條款對中國的影響及其對策研究。中國科技論壇。2,33-34。
8.張桂紅,劉宇(2015)。論 TPP 中強化著作權保護之趨向及中國應對。上海財經大學學報。5,13-14。
9.羅莉(2005)。版權保護期限的是與非。法学。11,22-24。
10.韋之(1999)。歐盟著作權保護期指令評介。中外法學。6,34-35。
11.程國琴(2013)。著作權保護期限延長合理性的法律經濟分析。嘉應學院學報 ( 哲學社會科學 )。22,11-13。
12.薛虹(2012)。十字路口的國際智慧財產權法。北京 : 法律出版社。105,45-47。
13.高勝(2002)。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從《關於TRIPS協定與公眾健康問題的宣言》談起。中國對外貿易。4,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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