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實令基本法規定的中央地方關係落到實處

中央享有對香港特區事務的最終“話事權”,是憲法及基本法清楚規定的。回歸22周年,香港實應好好補上未完成的功課,讓國家放心,讓國民安心,全面發揮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的最大優勢。
香港 梁美芬
切實令基本法規定的中央地方關係落到實處
切實令基本法規定的中央地方關係落到實處
梁美芬
日前召開的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對港澳篇幅著墨不少,在香港如今的局勢下,體現的依舊是國家愛護香港的情誼,香港更應該珍惜才是。其實,國家對香港的關愛之情一直都在,只是中國內地的含蓄從來不言於表。基本法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體現著國家的關愛之情,可從憲法說起。

基本法從屬中國憲法
香港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屬中國的全國性法律,從屬於中國憲法第31條。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如此,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才有了合憲的依據。對於香港的政治地位,較早前港澳辦發言人更是以基本法的條文解釋了,包括:序言第一句“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第一章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及第二章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國憲法是香港基本法的母法,雖然根據“一國兩制”,有部分條文並不直接適用於香港,但其實只要跟“一國兩制”沒有抵觸的部分,對香港都是有效的。

基本法明確規定了中央的權力
在基本法的很多條文中,都突顯了中國憲法的特徵,包括立法備案權、釋法權、修改權等,如基本法的第17、18、158及159條。基本法的第17條提及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立法的備案權,實與內地憲法第100條一致。而基本法第18條緊急狀態的宣布,與中國憲法第67(20)條也是如出一轍的。第158條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權,更是與憲法第67(4)條同氣連枝。基本法第159條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第2款則規定有權提出修改基本法的議案的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59條只寫了由特區提出修改的情况,但若修改由國務院或人大常委會提出,機制則應該是根據中國憲法第62(3)條進行。

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香港目前的情勢嚴峻,基本法內有不少條文賦予中央在必要時可行使的權力,以令特區恢復秩序。例如,基本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全國法律中只有被列入附件三才適用於香港,其他全國法律是不會適用於香港;而透過附件三適用於香港的法律必須涉及國防、外交、特區自治範圍外的全國法律。回歸時,列在附件三的主要是涉及國籍法、外交權利以及駐軍法等;而基本法第18(4)條更訂明中央人民政府可在緊急狀態下頒布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直接適用香港。國家安全當然是特區自治範圍以外,但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當時並沒有直接列在附件三。筆者相信當時的考慮是國家對於香港給予了莫大的信任,通過基本法第23條授權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的機會。這種授權予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國家安全法律的做法在世界上實屬罕見,即使如美國,其國家安全的法律也是中央制定,不會授權任何一個州去處理國家安全的問題。香港應該珍惜就國家安全自行立法的機會,而不是逃避這項憲制責任。
此外,在行政權方面,基本法第48條第8款規定中央政府對特首的指令權,此條文不僅反映出基本法與中國憲法是一脈相承,亦突顯了特區從屬於國家的本質。

切實令基本法規定的中央地方關係落到實處

4月28日,2019香港“有問有答《基本法》問答比賽”決賽在香港會展中心舉行(圖:中新社)
以上種種只是例證,中央享有對香港特區事務的最終“話事權”,是憲法及基本法清楚規定的。回歸22周年,香港實應好好補上未完成的功課,讓國家放心,讓國民安心,全面發揮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的最大優勢。切實令基本法規定的中央地方關係落到實處
(作者係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立法會議員)

本文發表於《紫荊》雜誌2019年12月號


責編:莫潔瑩、趙珊

編輯:陶琳、邸倩、李博揚、余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