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的亮點與意義
文| 北京 楊容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外商投資法》(圖:新華社)
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為最大亮點
中共十九大報告提出,“凡是在我國境內註冊的企業,都要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縱觀整部《外商投資法》,其最大亮點及對中國外商投資制度的根本性變革即在於秉持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什麼是“國民待遇”?國民待遇是締結貿易條約的一項法律原則,指一國對在本國境內從事社會經濟活動的外國的自然人、法人提供不低於本國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權利。什麼是“准入前國民待遇”?《外商投資法》作出的定義是,“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
當然,國民待遇並不是絕對的。根據國際投資協定的通行規則,出於對國家安全、金融審慎等因素的考慮,允許對外資保留一些差異化的例外舉措,比如負面清單。那“負面清單”又什麼是呢?《外商投資法》解釋為,“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中國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
一個企業到他國投資的整個流程,包括投資准入階段的設立、取得、擴大以及投資准入後階段的經營、管理、出售和其它處置。以往,外商在華投資和經營,雖然能享受諸多政策紅利和稅收優惠,但是准入門檻高、審批手續繁複。在2013年之前,中國對外資只是規定了“准入後國民待遇”。直至2013年7月第五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期間,中方轉變了參與國際投資規則制定的重大立場,同意以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為基礎開展中美雙邊投資協定的實質性談判。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並在上海自貿試驗區率先試點。在取得良好的試點效果後,這一管理模式又在全國進行了複製推廣。其間,上海自貿試驗區發布的中國首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經過五次修訂後,2019年版的負面清單條目已由六年前的190條縮減至全國版的40條、自貿區版的37條。
如今,《外商投資法》正式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上升為法律制度,是一次由局部試驗到全面推廣、開放舉措與立法決策相結合的法制典範。需要說明的是,該制度的設立、實施並不表示今後對外商投資准入後不實行國民待遇,而是把此前中國對外資國民待遇義務的適用範圍從准入後擴大到了准入前,進一步延伸覆蓋外商投資的整個生命周期。
中國出台《外商投資法》實乃“大勢所趨”
1978年以來,在中國向世界打開市場大門之後,外商、外資企業從小心窺探到穩步漸入再到傾力合作,入華的規模不斷擴大、質量不斷提升。根據商務部的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底,中國已累計實際使用外資超過2.1萬億美元,累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約96萬家;2019年1至11月,全國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36,747家,實際使用外資8,459.4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6.0%。
要知道,一個良好穩定的法治環境對吸引外資進入、穩定外資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40多年來,中國利用外資取得舉世矚目成就的背後,是中國不斷完善規則、優化管理、健全法制的不懈努力。

1979年7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頒布施行。這部里程碑式的法律,標誌著中國打開大門引進外資、實行對外開放,具有重大政治和法律意義。隨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又於1986年和1988年先後制定通過了《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這三部法律統稱“外資三法”,構成了中國外商投資領域的支柱性法律體系,為中國改革開放至今吸引外資打下了良好的法制基礎。
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外資在華經營的層次和範圍不斷拓展以及中國整體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外資三法”日漸暴露出許多不足,在規範和管理外資事項時顯得有些“力不從心”。比如,“外資三法”以企業組織形式為區別,針對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分別立法,但其實這三種主體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並無實質性差異。又比如,“外資三法”中的部分條款與後來陸續頒布的《民法總則》、《物權法》、《公司法》等企業組織法中的規定存在衝突。這正是《外商投資法》出台的背景和原因之一。
跳出法律層面從更宏觀的視角來看,中國出台《外商投資法》實乃“大勢所趨”。當前全球經濟增長乏力,貿易保護主義、單邊主義抬頭,外資是世界各國競相爭搶的稀缺資源。然而世界各國吸引外資的前景都不容樂觀,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的《2019年世界投資報告》顯示,全球跨國直接投資從2015年的1.9萬億美元降至2018年的1.3萬億美元,總規模已連續三年下降,是國際金融危機以來的最低水平。
儘管如此,中國依然位於全球外資流入的大國前列,2018年位居世界第二。然而,就中國自身情況而言,土地、資源、廉價勞動力和政策優惠等吸引外資的傳統優勢紅利正在日漸減少,亟需向制度優勢轉型,以公正平等、良好穩定、可信賴的法制供給來進一步吸引外資入華。

鑒於國內外的這些形勢,有關部門開始積極研究討論制定新時代下的外商投資基本大法。在立法過程中,充分開展基層調研,並且多次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外資企業、外國投資商協會的意見。經過多年的醞釀,嚴謹縝明的《外商投資法》在中外共同矚目之下得以順利頒布、實施。
《外商投資法》作為基本總則,還需要一系列的配套舉措來支撐其具體的適用與落實。為此,2019年12月12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草案)》,將於2020年1月1日起與《外商投資法》同步配套實施。
家有梧桐樹,不怕鳳不棲。自2020年起,有了《外商投資法》的保駕護航,中國將成為一個更符合國際貿易通行規則、更具國際競爭力的市場經濟體。這標誌著中國在邁向深層次、高水平開放的新征程上又邁出了一大步,越開越大的中國大門也必將持續引來越來越多的外商和外資企業在華駐足。
本文發表於《紫荊》雜誌2020年1月號
責編:莫潔瑩、趙珊
編輯:余婧、李博揚、邸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