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國兩制”的未來,包括2047年以後香港的未來,我們應基於基本法所體現的“國際意義”作出判斷,應對“一國兩制”的未來充滿自信。基本法的國際意義體現了我們對國際社會的承諾,需要我們認真對待基本法,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使這部凝聚中國人智慧的法律繼續展現它的魅力。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基本法從頒布迄今已經歷了30年歷程。作為一部“法律重要文件”,我們可以從不同視角評價基本法的意義,如對法治文明的意義、制度創新的意義以及維護和平的意義,等等。其中,基本法所產生的“國際意義”是值得我們高度評價的。
1994年2月17日,鄧小平在會見出席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的全體委員時說:“你們經過將近五年的辛勤勞動,寫出了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說它具有歷史意義,不只是過去、現在,而且包括將來;說國際意義,不只第三世界,而且對全人類都具有長遠意義。這是一個具有創造性的傑作,我對你們的勞動表示感謝!對文件的形成表示祝賀!”鄧小平的這句話非常精辟地闡述了基本法的兩個核心理念或者重大意義,即歷史意義與國際意義。歷史意義主要是從歷史脈絡中講的,通過這部法律洗刷了百餘年來中國人民的恥辱,以法律確立了新的文明秩序,連接了歷史的時空,使基本法承載歷史、現實與未來。對基本法歷史意義的研究,學界已積累了不少研究成果,但對基本法的“國際意義”的研究,學界的體系化思考是不夠的。在紀念基本法頒布30周年之際,認真學習鄧小平關於基本法的思想,特別是有關主權、領土、國際秩序以及和平的論述,對於我們在新時代準確、全面把握基本法的歷史觀、國際觀,客觀、理性地正視基本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鄧小平關於基本法具有國際意義的表述提出於1990年2月,但其思想形成於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基本法的國際意義不僅僅體現在基本法制定後形成的國際影響力上,同時體現在基本法的初衷和設計的基本理念中。在實行“一國兩制”、設立特別行政區以及制定基本法的過程中,始終伴隨著對主權、國際秩序與和平的思考。可以說,基本法的設計哲學不僅僅考慮中國主權的恢復,還蘊含著對傳統主權觀的突破,以和平、合作與互惠正義作為基本法的內在機理。
“一國兩制”的提出最初是針對台灣問題的解決,但以和平方式解決國家統一是始終如一的思想來源。據文獻記載,早在20世紀50年代初,中共領導人考慮台灣、香港問題時,力求突破傳統的西方制度模式,消除制度之間的張力,尋求和平的方式,降低制度對立而導致的制度風險。特別行政區一詞最早出現在1953年2月13日鄧小平代表中央起草給華北局的電報,電報中說:中央同意馬尾港至琅岐島沿江地劃為特別行政區。從目前檔案中,還無法了解具體決策的過程,但從這封電報的內容至少可以看出,中國領導人從實際出發構建新的政策或者制度的思想,體現了靈活、開放與務實的治國理念。
1955年4月23日,在萬隆會議上,周恩來提出特別是和緩台灣地區的緊張局勢,向國際社會發出和平的信息。同年5月31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第一次明確提出“和平解放台灣”,把以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問題作為國策。1956年7月16日,在會見兩岸特使曹聚仁時,毛澤東進一步提出:如果台灣回歸祖國,一切照舊。1957年周恩來會見蔣介石派出的特使宋宜山時再次代表中央強調:台灣作為中央政府統轄下的自治區,施行高度自治。但由於1957年的“反右運動”以及後來的十年“文革”,中共關於和平統一台灣方案的思考與溝通機制被中斷。
1972年美國總統尼克松訪華,1978年12月16日,中美兩國發表了建交公報,宣布中美兩國決定自1979年1月1日起互相承認並建立外交關係。美國承認“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後,中國政府在台灣問題上的基本方針從解放台灣向和平統一的方針轉變。1978年12月召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將兩岸和平統一又提上議事日程。公報將過去“解放台灣”的提法改為“回到祖國懷抱”,明確了和平統一的方針。可以說,這是一個國家統一的重大政策轉變,也是“一國兩制”思想形成的重要起點。
1979年元旦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提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1981年9月30日,葉劍英委員長向新華社記者發表“和平統一的九條方針的談話”中,清晰地提出:國家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可保留軍隊,中央人民政府不干預台灣事務。
1981年1月11日,鄧小平在一次談話中說:九條方針是以葉副主席名義提出來的,實際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兩種制度是可以允許的,他們不要破壞大陸的制度,我們也不破壞他那個制度。不只是台灣,還有香港問題,大體也是這幾條。這一時期是鄧小平領導全面修改1982年憲法的階段。當時,雖然重點是考慮台灣問題,但通過憲法第三十一條實行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思考中實際上也包括香港問題的解決。
1982年9月24日鄧小平會見撒切爾夫人時,提出對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即關於主權問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回旋餘地;1997年以後繼續保持香港繁榮;中國和英國政府要妥善商談如何使香港從現在到1997年的十五年中不出現大的波動。在中英談判開始之前,先通過1982年憲法將“一國兩制”法律化。1982年憲法第三十一條明確國家設立特別行政區,並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制定特別行政區的具體制度。有了明確的憲法規定,一方面中國在台灣、香港問題上的方針政策有了明確性與預期性,使之成為國家意志,另一方面向國際社會發出和平的信息,在領土問題上,中國謀求和平的精神,超越原有的制度制約,採取更加開放的治理哲學。
可以說,“一國兩制”方針的初心是和平解決國家統一問題,以和平作為追求的理念,其特別行政區制度的設計並不是權宜之計,體現鄧小平等中共領導人開闊的國際視野與和平主義的哲學。
國際意義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一般指某一制度對國際社會、國際秩序以及其他國家處理類似問題時提供的參考或者範例。
鄧小平在多個場合談到“一國兩制”原則的出發點與理念問題。1984年2月22日,他指出,“世界上有許多爭端,總要找個解決問題的出路,我多年來一直在想,找個什麼辦法,不用戰爭手段而用和平方式,來解決這種問題。我們提出的大陸與台灣統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統一後,台灣仍搞它的資本主義,大陸搞社會主義,但是一個統一的中國,香港問題也是這樣,一個中國,兩種制度。”這是最初的表述,即“一個中國,兩種制度”。同年6月22日接見香港工商界訪京團和香港知名人士的談話中,他又強調了這一看法,並完整地表述“一國兩制”的內涵。他說,中國政府為解決香港問題所採取的立場、方針、政策是堅定不移的。我們的政策是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具體說來,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十億人口的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他接著說: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是我們自己根據中國自己的情況提出來的,而現在已經成為國際上注意的問題了……世界上一系列爭端都面臨著用和平方式還是非和平方式來解決的問題。總得找出個辦法來,新問題就得用新辦法來解決。香港問題的成功解決,這個事例可能為國際上許多問題的解決提供一些有益的線索。
他站在世界歷史發展的高度,總結文明發展的歷史軌跡,有自信地表示:從世界歷史來看,有哪個制定過我們這麼開明的政策?從資本主義歷史看,從西方國家看,有哪一個國家這麼做過?我們採取“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辦法解決香港問題,不是一時的感情衝動,也不是玩弄手法,完全是從實際出發的,是充分照顧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的。
他創造性地把國與國之間和平解決爭端的解決原理運用到主權國家的哲學範疇,在維護主權的原則下,以其高度靈活的互惠哲學提出開放合作的解決機制。
從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的一百年歷史看,由於各種衝突所產生的爭端伴隨著戰爭、武力。有時看到和平的曙光,但都是短暫的,難於形成國際社會有共識的和平機制。中國提出的“一國兩制”的核心就是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避免戰爭與衝突。23年的基本法實施充分表明,“一國兩制”為國際爭端的解決所提供的示範作用已得到國際社會普遍公認,它所體現的和平精神日益深入人心,豐富了國際秩序的內涵,展現中國制度的國際影響力。
不同的社會制度,特別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能否在一個主權國家內和平共處?這是一百年來的國際政治史上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的難題。在一個長期以來實行計劃經濟的社會主義國家,為了解決國家統一問題,能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將自由的市場經濟體制納入統一國家內,允許不同經濟體制、政治體制、不同意識形態的存在?傳統的治理模式所採取的途徑是對抗的方式,一種制度吃掉另一種制度,或者強勢的制度吸收弱勢的制度,其中不可避免地伴隨著流血與激烈的衝突。
鄧小平基本法思想的立足點是,將不同制度安頓在一個國家體制內,在維護主權的前提下各自發揮自己的制度優勢,儘管存在很多“我們預料不到的事情”,但“我們要非常認真地從實際出發來制定”法律,真正體現“一國兩制”的構想,使它能夠行得通,能夠成功。
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兩種制度的和平共處,首先需要我們對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有正確認識,破除傳統的思想觀念。通過基本法的制定,我們加深了對社會主義的認識,對資本主義制度也有了客觀的理解。
早在1979年11月,鄧小平提出“社會主義也可以搞市場經濟”的論斷,這是一場重大的思想解放。1990年12月他繼續談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的問題,提出“我們必須在理論上搞懂,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的區分不在於是計劃還是市場這樣的問題。社會主義也有市場經濟,資本主義也有計劃控制”。在1989年國內政治氛圍,以及國際上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發生體制變化的特殊背景下,能夠按期通過基本法,並把“一國兩制”構想法律化是需要勇氣的,是一種重大政治決斷。雖然世界各國採取的經濟體制不盡相同,但市場經濟是基本的資源配置的形式,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的有機結合,實際上為“兩制”的和平相處消除了意識形態上的障礙。
從1985年基本法起草開始到1990年4月4日基本法通過,這五年基本法制定過程,客觀上為我們提供了近距離認識資本主義制度的機會。可以說,從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型是一場深刻的變革。
1997年7月1日基本法正式實施時,市場經濟條款已寫入憲法,成為憲法規範,通過憲法變遷,豐富了基本法的內涵。有了這樣的基礎,香港同胞對基本法第五條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也有了基本的理解,並逐步形成共識。
鄧小平說,“這個基本法很重要,世界歷史上還沒有這樣一個法。這是一個新生事物。”那麼,我們是如何創造“歷史上還沒有的法”?基本法對世界法治文明作出了哪些貢獻?
我們先從基本法名稱說起。迄今為止,中國270多部法律中,冠以“基本法”名稱的基本法律只有兩個基本法。基本法一詞本身就是一種多元法律文化交流的結果。在世界範圍內,德國最早使用“基本法”(Basic Law)一詞。在德語中,“基本法”是一個表述特殊時期,基於特殊使命的憲法概念。在1948/1949年的初步商討中,當時的漢堡市市長、社會民主黨人馬克斯.布勞爾提議用基本法命名憲法。其主要考慮是,基本法不是憲法,認為“真正的制憲只能發生在主權的自決中,而不能發生在同盟國的監管下”。一般認為,德國人用這一概念是因為國家還沒有正常化,無法確定正式的規則體系,只能選擇具有權宜之計功能的詞匯。
那麼,起草基本法時為什麼用“基本法”一詞?為什麼大家都同意這一表述?從目前查閱的資料看,基本法一詞最早出現是1983年6月,中央批准了關於收回香港問題的“十二條方針”,其中最後一條規定,中國將以基本法規定香港的具體方針政策。據文獻記載,有關香港問題的“十二條方針”是1979年香港總督麥理浩訪華後中央確定的對港政策,與《中英聯合聲明》中的12條內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基本法一詞第一次出現在官方文件是在《中英聯合聲明》中,起草基本法時直接沿用了《中英聯合聲明》中的這一概念表述。
從學理的角度看,採用“基本法”可能還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從1982年憲法確立的法律體系看,憲法之下存在著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規等,但還沒有出現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用“基本法”稱謂。如果沿用內地的法律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有可能與香港原有法律範疇相混淆,從法律形式上無法突出主權回歸之後的新法律秩序。二是需要以“基本法”表明基本法作為基本法律的特殊性。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其性質上與其他基本法律沒有區別。但在形式上又與其他基本法律有所不同,如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修改,不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由專門的起草委員會起草,不同於其他基本法律的制定;基本法通過時全國人大專門做出了合憲性宣告,其他基本法律不採用這一形式等。因此,基本法既不同於一般的基本法律,也不同於普通法律,與憲法一起構成香港憲制的基礎,其地位在低於憲法、高於普通法律的位階上,為了突出基本法的特殊功能,在法律的稱謂上做出特殊的安排也是基本法的特點之一。
基本法除處理不同社會制度的和平共處外,還要面對不同法律制度之間的協調。由於歷史和傳統等方面的因素,世界體系通常分為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等。在“一國兩制”原則下,一個主權國家內允許存在不同的法系傳統,即內地實行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要保留普通法傳統,除了屬於殖民統治性質或帶有殖民主義色彩的法律外,原有法律基本不變,這在世界法治發展史上是少有的現象。
基於基本法所具有的包容、開放的規範結構,基本法在多元法律體系的協調中,尊重法律傳統,避免用一種法律傳統代替其他法律體系。為此在基本法第8條中做了彈性的規定,即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律基本保留不變”。
回歸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原有法律進行了審查,被查審的香港原有法律總共有條例 640多個、附屬立法 1,160多個。經審查,決定不採用為特區法律的原有條例和附屬立法只有 14個;因部分條款抵觸基本法而不採用其部分條款的香港原有條例和附屬立法只有 10個。可以說,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以後,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基本得到了保留,以保持法律生活的安定性與可期待性。回歸23年來,不同法律體系之間也有一些摩擦,但總體上相互包容、相互學習,由此香港成為以普通法為傳統,同時兼收不同法律傳統的世界“比較法”示範地。
隨著國際化、全球化以及貿易的自由化,單一法律體系將面臨新的挑戰,固然我們需要堅守傳統,但傳統的法律體系也要適應國際化的需求,無視貿易秩序變化,孤芳自賞不符合時代要求。通過基本法設計以及實踐,向世界展現的法律體系多元化的經驗是值得我們珍惜的。
體現主權的全國性法律如何在特別行政區適用是面臨的另外一個重大法律挑戰。按照一般的主權概念要求,除基本法外,其他全國性法律也應當在特別行政區適用,不能讓全國性法律變為只在內地適用的法律。但基本法的制定者們以高度的法律與政治智慧,妥善解決這一棘手的難題,即維護主權下的法律權威性,同時在保留原有法律的普通法地區,不完全適用全國性的法律。
一般說來,全國性法律可包含兩種含義:一是從制定的主體來看,全國性法律是全國人大和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二是從效力空間來看,全國性法律就是在全國範圍內生效的法律。在設立特別行政區之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具有一體遵循的效力,對領土範圍內所有地區有效。但設立特別行政區後,按照“一國兩制”要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除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外,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但“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有些體現國家的主權和統一的全國性法律,又必須在那裡實施。”
從討論基本法第十八條的過程看,當時有一種觀點認為,全國性法律一律不應在特區實施,其主要理由是:《中英聯合聲明》中提及的特區實行的法律,只提到基本法、香港原有法律和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三種,沒有包括全國性法律。《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立法機關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凡符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者,均屬有效。經過起草委員會的反復討論,最終大家形成基本共識,作為“一國兩制”的法律化,基本法第十八條中必須體現主權意志,將標誌並必須維護主權的國防與外交的全國性法律列入附件三在特區實施。以附件的方式解決主權下的法律統一與特別行政區的具體適用本身就是一種立法上的創舉。
鄧小平認為,基本法不僅僅對第三世界有借鑒意義,而是對“全人類都具有長遠意義”。如何理解基本法對“全人類都具有的長遠意義”?如何讓基本法繼續履行這一使命?
在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面向國際化,廣泛聽取不同團體、人士的意見是基本法開放性的重要體現,包括英國在內的國際政界、學界與商界對基本法草案提出建議,關注基本法的制定。如 1989年7月15日下院辯論中,英國外交大臣傑佛里.豪認為中方在基本法問題上是誠心誠意聽取港人意見的,中方不會一意孤行。他表示理解港人對“自治”和“人權保障”問題的擔心,也承認大批香港中產階級的移民是香港面臨的嚴重問題。他說:“移民是殖民地人民生活的一個特徵,現在香港的移民比起本世紀七十年代而言,要少得多。”工黨代表喬治.福爾克斯發言認為,基本法對香港人權的規定應與國際人權公約相一致。他抨擊政府發言人佛傑里.豪說:“中方已明確表示諮詢徵求意見後即著手討論對該草案內修改方案,根本用不著英國政府施加所謂的壓力。”
考慮到當時特殊背景,能夠公開徵求國際社會的意見是不容易的,需要包容的精神。1988年7月,國際特赦組織將其對基本法草稿的意見評論匯成18頁的小冊子寄往香港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又派代表團訪問香港,就香港過渡時期的問題,包括人權問題進行了討論,提出人權條款的一些不足。聯合國國際人權委員會1988年11月在日內瓦進行了香港人權問題專題調查,對基本法中的人權規定及其與國際人權公約的關係,現存制度中對人權保障問題表達了關注。
基本法的制定始終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早在“一國兩制”構想提出之初,時任聯合國秘書長德奎利亞爾指出,中英兩國解決香港問題的方式應該大力提倡,這恰恰是我們在目前的國際形勢下非常需要的,並稱讚其“用和平方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為全世界樹立了榜樣”。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更高度評價“一國兩制”為“富有天才的創造”。這些顯示了國際社會從一開始,就對這一理論構想充滿期待、滿懷信心。
起草基本法時,中國還沒有加入兩個人權公約,未來是否加入當時也沒有具體方案。為了消除港人和國際社會對人權問題的關注與擔心,保證香港回歸後,兩個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繼續在香港適用,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做了兩個條約的相關規定繼續有效的安排。
香港回歸後,根據中國政府致聯合國秘書長的照會以及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並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這是一種靈活、務實、可行的解決方案,不僅回應了國內外對人權問題的關切,同時表明基本法對人權問題的基本立場,豐富了基本法的國際意義。
國際社會普遍認為,基本法拓展了和平共處原則的適用範圍。鄧小平創造性地把適用於國家間的和平共處應用到一國內部不同社會制度之間。他說,“和平共處原則用之於解決一個國家內部的問題,恐怕也是一個好辦法。根據中國自己的實踐,我們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辦法來解決中國的統一問題,這也是一種和平共處。”“和平共處原則不僅在處理國際關係問題上,而且在一個國家處理自己內政問題上,也是一個好辦法。”在基本法的框架下,社會主義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長期共存,和平共處,相互學習,豐富了和平共處原則的理論內涵。
同時,針對國際社會關心的回歸後香港能否保持繁榮穩定問題,基本法的設計使商界吃了定心丸。香港同世界各國和地區,保持著密切的經濟聯繫和貿易往來,香港問題的圓滿解決有利於亞洲和世界的和平與安定。香港是國際公認的國際金融中心、貿易中心和航運中心,同時也是重要的國際資訊和旅遊中心。回歸後,在基本法的保障下,香港特有的國際地位得到了鞏固與強化。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0周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中對基本法國際意義做了新的概括,指出:“一國兩制”是中國的一個偉大創舉,是中國為國際社會解決類似問題提供的一個新思路新方案,是中華民族為世界和平與發展作出的新貢獻,凝聚了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國智慧。20多年基本法的實踐已充分說明,基本法對人類和平事業發展作出了獨特貢獻,獲得了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
對“一國兩制”的未來,包括2047年以後香港的未來,我們應基於基本法所體現的“國際意義”作出判斷,應對“一國兩制”的未來充滿自信。基本法的國際意義體現了我們對國際社會的承諾,需要我們認真對待基本法,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使這部凝聚中國人智慧的法律繼續展現它的魅力,繼續為人類文明的發展作出貢獻。
(作者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所所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