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派2019年區選的非法選舉活動,不僅影響到個別區議員,還影響了整體區議會的組成。在憲制上,今年立法會功能界別中有區議會(第一)和區議會(第二)的6個議席直接受到影響,明年12月的選舉委員會的1,200名成員中至少有117名選委也受到直接影響。在香港特區政府調查清楚之前,立法會和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應當擱置或延後,由原來的立法會和選舉委員會繼續承擔相應的職責。在去年區議會選舉的違法問題得到糾正之後,立法會和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才可以正常舉行。
文|香港 宋小莊
2019年11月24日,區選投票結束後,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馮驊法官(右二)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左二)在點票站倒出票箱中的選票(圖: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
去年的區選受到修例風波重大影響,美國又制定了《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美國輿論普遍把修例風波、區選、美國對香港針對性立法三者視為一體。以區選結果來說明“反修例”的“合法性”,把修例風波混同於人權和民主運動,又從中論述美國針對香港立法的“正當性”,以掌控話語權。這意味著美國遏制中國行動的升級,其試圖從香港取得突破,實現“顏色革命”。反對派在區議會選舉的招數和手法來都自美國和台灣,台灣的也來自美國。主要有以下方面:
對首投族的洗腦教育。從選舉的票數來看,反對派得到164萬票,增加了將近100萬票,包括了新增加的43萬選民,絕大多數首投族已經在大學甚至中學時期被反對派洗腦,以致於建制派要爭取他們的選票甚為困難。一是全面介入、滲透和影響。2009年特區政府在高中推行的通識教育,在一些所謂學者的背後推動下,成為一些人藉機通過各種方式向青年學生大量灌輸和傳播反對派的政治意識和理念的平台;二是自戴耀廷等煽動違法“佔中”後,外部勢力進一步加緊對反對派的培訓、組織、資助、籌備、指導等,由其全方位加強對香港年輕人的洗腦教育。反對派利用香港特殊的社會背景及輿論環境,“高效”地影響了一批香港首投族的政治傾向。
極力催高投票率。香港的投票率高低,取決於政治氣氛。基於香港特殊的社會政治背景,一般投票率高對反對派有利。因此,反對派只要催高投票率便可攫取大量選票。區選投票率一般在40%左右,最高也就是47%,不可能超過立法會選舉。但香港的政治氣氛緊張,暴力抗爭等都會提高香港選舉投票率。這次區選投票率高達71.2%,就是修例風波造成的。高出的那部分選民政治立場是顯然的。他們支持反對派的比重不是6比4,而是7比3,甚至是8比2。
回歸以來研究數據顯示,投票率在40%以下時,兩大陣營的鐵票比率是5比5,建制派略多。如果把區選不投票、在立法會選舉投票的選民稱為“游離票”,加以調動,就可以催高投票率。在投票率是55%以上時,兩大陣營的鐵票和游離票都會投票,但建制派的游離票較少。一旦游離票在立法會分區直選中投票,則兩大陣營總的選票分配,呈現6比4。但由於比例代表制的設計,建制派和反對派的席位相差不多,加上功能界別建制派有優勢,在立法會的議席,建制派優於反對派。然而,從這次區選可以看到,新增選民和游離票中兩派比例是7比3,甚至是8比2。在單議席單票制下,建制派在區議會議席就不可能超越反對派。
從歴屆立法會選舉和本屆區選看,接受西方價值觀的游離票以及回歸後被冼腦的新增選民的政治傾向是固定的,不會因為見到香港滿目瘡痍而生惻隱之心。在外部勢力和內部反對勢力的策動下,他們反共、反中、反華、反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的立場決定一切,這從事先的民調得到證實。他們雖未必喜歡香港暴亂,但也不會把選票投給建制派。
“種票”的安排。香港選民登記的法律要求選民的住所與選區相一致。候選人可以空投,但選民只能在住址所在選區投票。如果選民不在住址所在地的選區投票,就是“種票”,要受行政甚至刑事處罰。反對派清楚他們的選民比建制派多,就部署如何分配,不能自然集中,務必“妙手”安排,才能贏得大多數選區勝利。2019年區選,反對派利用選民急劇增加和選區調整的機會,研究全港選區兩大陣營的選票差距,對所有的選區進行分析,量化在單議席單票制條件下反對派候選人取勝所需票數,在反對派選票不足的選區,大量“種票”。利用新登記選民來“種票”,或改變已登記選民的住址等方法來“種票”。區選大部分選區的“種票”在1,000至2,000票之間,這種非法選舉工程是龐大的。
“種票”不難被發現,也不難處理。2011年11月區選香港有“種票”風波,港府就積極處理。2015年區選前,政府選舉事務處分兩輪查核了170萬和160萬選民登記,將不滿足住所和選區一致要求的選民從選舉登記名冊上除名,人數約十分之一。這些選民大部分屬於建制派,大都是香港房屋問題造成的。例如:一個單位有7個姓氏13個選民,作為補習社的住宅有十幾個選民,不存在的單位也有選民,有6萬份投票通知書無法投遞……在香港,一所住宅單位被分割成籠屋、劏房和吊板床,有不同姓氏的十幾個選民住在一起,並不奇怪。但數十年來,由於香港房屋問題未能解決,“種票”問題就不能解決。2015年特區政府曾大規模大力度清理“種票”問題,但對這次區選反對派“種票”問題的應對處理卻未到位。
非法協調反對派候選人。在參選人被提名成為候選人之前是可以協調的,這是建制派的常規做法,避免自相分票。但在提名期結束後,禁止任何候選人退出競選,也就不可以再協調,協調候選人就是非法的,但反對派卻毫無顧忌,“悍”闖雷區。這次區選候選人多達1,090人,建制派455人,反對派506人,中間派129人,非建制派會出現兩個候選人的競爭。非建制派候選人都接受“民主派區選聯盟”主持協調。民主黨、公民黨、民協、新民主同盟、街工、工黨、社民連、朱凱迪新西團隊、小麗民主教室、毛孟靜、區諾軒、公民起動等個人和組識構成“民主派區選聯盟”。該協調故意在有關選區安排Plan A和 Plan B候選人,製造自相殘殺假象,使建制派輕敵,屬驕兵之計。到投票前,主持協調的“民主派區選聯盟”發廣告指示,集中票源支持某特定候選人,放棄其它候選人,這就等於被放棄的候選人自己棄選,選票集中支持特定候選人,這是選舉舞弊,但建制派防不勝防,未能反擊反制。
區議會選舉結果直接影響立法會區議會(第一)和區議會(第二)一共6個議席的選舉。圖為香港立法會綜合大樓(本刊記者 攝)
反對派違法的選舉活動主要有“種票”、“非法協調(棄保)”、“移花接木”和“‘非強制性’提交確認書(虛假聲明)”,現分述其違法性乃至犯罪性如下。
“種票”。“種票”違反選民登記住址和投票選區的一致性安排。《立法會條例》第28(1)條規定:選民須“通常在香港居住”及“申請中呈報的住址是他在香港唯一或主要的居所”。《區議會條例》第29(3)條規定:“根據本條例宣布的選區而於現有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內登記為選民的人,只有權在該選區中投票。”第31(1)(a)條規定選舉主任須“按照選民現有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內所記錄的住址,給選民編配有權在該屆選舉中投票的所在選區。”
不管是選民虛報或選舉主任誤編的原因,如選民登記住址和投票選區不一致,並在該選區中投票,就是“種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條規定:任何人“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他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就是犯罪。
去年區選的“種票”或涉及百個選區以上的數十萬選民,若有關罪名成立,足以構成選舉無效。雖然區選的有關安排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事務,但對該事務中央也有監督權,才能體現中央對香港全面的管治權,中央應當責成特區政府展開深入而全面的調查,不能袒護反對派,對建制派不公平,一旦發現違法者當選的情況下,就要重新舉行選舉。
“非法協調(棄保)”。“民主派區選聯盟”的“協調”導致已獲提名的候選人變相退出競選(撤回接受提名)。在提名期結束前,候選人可撤回提名,但不允許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撤回提名(《區議會條例》第35(1)條)。這次區選,反對派成立“民主派區選聯盟”,負責協調在數百個選區安排所謂Plan A和 Plan B候選人。這種協調表面上是驕兵之計、疑兵之計,以麻痹建制派候選人,但實質上屬於違法行為。在區選投票前,“民主派區選聯盟”以“革新議會”的名義,於11月24日區議會選舉當天刊登“請支持下列民主派推蔫的候選人”的非法宣傳廣告,在香港九龍新界的數百個選區指定唯一支持的所謂民主派候選人。這就等同於宣布未被該協調組織推薦的候選人變相退出競選(變相撤回提名)。不論採用利誘、脅迫、事先串謀、造成既定事實等什麼手段,這都是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8、9條的。中央應當責成香港特區政府對有關的選區,特別是對有兩名反對派候選人的選區展開調查,是否有未得到“民主派區選聯盟”支持而變相退出競選的候選人存在,如有,則該選區的當選者選舉無效,並追究“民主派區選聯盟”及串謀者的刑事責任,重新選舉。
“移花接木”。獲得提名的候選人只隸屬於反對派的其中一個政治性組織,不能聲稱代表整體反對派的十數個團體出選,也不能聲稱得到若干個反對派的政治性組織的支持,否則就觸犯了《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條“發布選舉廣告假稱獲支持的非法行為”。也就是說,一根枝條上的花朵不能接到十幾根枝條上,這在植物學上是難題,在法律上也不允許。如要得到若干個反對派組織支持,則候選人務必事先讓支持者簽署書面同意,所刊登的廣告都計算選舉經費才行。“民主派區選聯盟”共有13個個人和組識。反對派候選人本來只得到其所屬的一個反對派組織支持,但在選舉前卻有選舉廣告聲稱是得到反對派13個個人和組織都支持的候選人名單。這樣該名單上的候選人,所得選票當然比獲得一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支持的多很多。即使事先有這樣的書面同意,有關的選舉廣告也要納入各候選人申報的競選廣告中。但由“民主派區選聯盟”協調而當選的區議員並沒有在事先得到書面同意,也沒有將整個費用(不是分擔費用)納入選舉費用中。中央應當責成特區政府對所謂獲得“民主派區選聯盟”13個組織和個人支持的候選人展開調查,如發現有舞弊或非法行為,則宣告當選者選舉無效,並追究“民主派區選聯盟”及串謀者的刑事責任,重新選舉。
“非強制性”提交確認書(虛假聲明)。《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規定,候選人務必作出擁護香港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如作出虛假聲明,按《區議會選舉程序規例》第104條屬於刑事罪行,須負刑責。這也是《刑事罪行條例》第32條規定的刑事。犯罪又據《區議會條例》第24條規定,沒有這樣做的候選人,即使當選,也可能喪失區議員資格。可惜,選舉管理委員會卻認為確認書是“非強制性”的,該等情況也得到HCAL133-134/2016、HCAL162/2016等判例的支持,但訴訟當時,特區政府卻沒有提出上訴或抗訴,這是不對的,對提交了確認書的候選人也是不公平的,他們認為,法律上的規定是法律義務,並非可有可無。否則就失去法律尊嚴,也抵觸了香港基本法第42條的規定。
對此,中央皆可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2款的規定,責令行政長官調查:一是在當選區議員中,有沒有不提供擁護和效忠聲明的情況。二是在當選區議員中,有沒有發出虛假聲明的情況。三是對該聲明為何沒有統一要求,只是非強制性的。由於擁護香港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是參選或出任香港特區有關公職的要求和條件,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將有關條例和規則發回。
綜上所述,2019年區選的上述非法選舉活動,不僅影響到個別區議員,還影響了整體區議會的組成。在憲制上,今年立法會功能界別中有區議會(第一)和區議會(第二)的6個議席直接受到影響,明年12月的選舉委員會的1,200名成員中至少有117名選委也受到直接影響。在香港特區政府調查清楚之前,立法會和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應當擱置或延後,由原來的立法會和選舉委員會繼續承擔相應的職責。在去年區議會選舉的違法問題得到糾正之後,立法會和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才可以正常舉行。至於立法會功能界別中是否要設第一和第二區議會界別,選舉委員會是否要有117名選委由區議員產生,也不是不可以考慮修改的。但不論如何,對去年區議會選舉中反對派的非法選舉活動,要作出公正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