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快訊 【紫荊專稿】正確認識《國歌條例》的立法目的與意義 2020 年 5 月 26 日 文|北京 韓大元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11月4日通過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簡稱《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2款,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由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憲制義務在特別行政區及時實施《國歌法》。為履行這一憲制義務,特區政府決定通過本地立法的方式實施《國歌法》,但截止今天(5月26日),特區政府起草的《國歌條例草案》仍未在立法會走完二讀程序。 2019年9月12日,在香港國際金融中心中庭大廳,香港市民發起“齊唱國歌”快閃(圖:新華社) 2020年5月12日,香港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向特區立法會秘書處作出預告,將在5月27日的立法會大會上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這是自2019年1月暫停二讀辯論以來,《草案》審議程序在香港立法會的最新進展,也是公眾的普遍期待。在此期間,以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為代表的泛民主派議員為阻止《國歌條例草案》通過,故意拖延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選舉,使內務委員會長期停擺,從而延宕了《國歌條例草案》立法進程,違背了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憲制義務。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方議會議員,部分泛民主派議員在香港社會反復宣揚這樣一種極端錯誤的觀念,即《國歌條例草案》係屬“惡法”。他們指摘,《國歌法》在特別行政區的實施,會導致限制港人的表達自由,而且《國歌條例草案》的規定過於抽象,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容易使香港市民“誤墮法網”等等。這些對《國歌法》本地立法的指責,嚴重曲解了《國歌條例》的立法目的與宗旨,惡意誤導香港市民,其實質是不接受由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的憲制秩序,不願意認同基本法第1條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的根本原則。 《國歌條例草案》開篇即明確,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國歌法》的主要目的是奏唱國歌、保護國歌以及推廣國歌,這是基於以下三個立法宗旨:﹙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誌;﹙2﹚一切個人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並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3﹚現須制定條例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精神。 國歌和國旗、國徽一樣,都是一個主權國家的重要標誌,凝聚著國民對國家共同體的情感,具有獨特的政治倫理意義和社會意義,也是所有現代國家的基本共識。我國憲法第4章專章規定國旗、國歌、國徽與首都。國家標誌象征著國家的主權和統一,代表著國家的尊嚴。對國旗、國徽、國歌的尊重與維護,是對國家的統一和尊嚴的維護,也是國民應履行的基本義務。《國歌法》第3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誌。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 2019年9月14日,香港市民在香港牛頭角淘大商場揮舞五星紅旗,齊聲合唱國歌(圖:新華社) 在特別行政區,國家標誌具有極其重要而特殊的意義。國旗、國徽、國歌這些國家標誌,在特別行政區獲得特區居民的尊重與維護,代表著國家統一的實現和國家對特別行政區的主權,集中體現特區居民對國家尊嚴的維護。以尊重、保護和推廣國歌為目的的《國歌法》在特別行政區的實施,有利於增強特區居民對國家的認知和情感,樹立國家觀念,推動國家共同體的凝聚力。從這個意義上說,《國歌法》的本地立法符合 “一國兩制”的初心和目標。 早在香港回歸之初,香港終審法院在涉侮辱國旗的吳恭劭案的判決中曾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極之重要,正如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亦是極之重要一樣。既然國旗具獨有的象征意義,保護這旗幟免受侮辱對達致上述目標也就起著重大作用。因此,有非常充足的理由斷定,將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對受保障之發表自由的權利施加限制,此舉是有充分理據支持的。”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同具獨特的象征意義,也應當受到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尊重與維護。 近年來,香港社會屢屢出現有人在公共場合作出噓國歌等侮辱國歌的行為或者其他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意圖通過這些極端方式表達對於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敵意、不滿或對立情緒。對於這類明顯不尊重甚至侮辱國歌的行為,極有必要立法予以懲處,保護國歌尊嚴。 法治是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司法獨立是法治基石,而普通法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特征。香港居民是否違反《國歌條例》,所有法律爭議最後均由香港法院依法獨立作出公正裁判。因此,除非市民故意冒犯法例作出不尊重或侮辱國歌的行為,並受到法院的有罪裁定,否則不會成為《國歌條例》中有關刑事罪行規範的對象,更不會出現所謂市民“誤墮法網”的情況。值得注意的是,在香港已實施23年的《國旗及國徽條例》亦規定了類似的侮辱國旗的刑事罪行,該條例的實施雖偶有一些個案爭議但並未出現人們最初所擔憂的對居民權利自由,特別是表達自由形成過度限制的情況;即使是偶發的爭議,最終也能獲得香港司法體系的公正審判與社會的基本共識。而在立法宗旨、權利限制與實施效果上,《國歌條例》和《國旗及國徽條例》並無二致。 當前,香港社會面臨各種挑戰,其中回歸法治,堅守“一國兩制”原則,以法治凝聚社會共識是走出困境的唯一途徑。《國歌法》在特別行政區的儘快實施,對提升公民的國家觀念,維護國家尊嚴,凝聚社會共識,確保“一國兩制”的行穩致遠,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作者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一國兩制法律研究所所長) 編輯:莫潔瑩 點一個“在看” 支持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