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愛詩:全國性法律列入附件三公布實施完全合憲合法

聚焦兩會

 “ 香 港 國 安 法 ”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行使職權,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訂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及執行機制,受到各界高度關注。5月23日,香港紫荊雜誌社舉辦“兩會專題”座談會,交流對建立健全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和執行機制的看法,探討兩會相關議題對香港發展的意義,為香港發展建言獻策。

梁愛詩:全國性法律列入附件三公布實施完全合憲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前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示,對於“決定草案”完全支持的。

梁愛詩認為。從全國人大王晨副委員長所作的說明,看得出中央對香港的情況是很清楚的。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通過立法、行政、非政府組織等多種方式進行插手和搗亂,與香港反中亂港勢力勾連合流、沆瀣一氣,為香港反中亂港勢力撐腰打氣、提供保護傘,利用香港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這些行為和活動,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損害法治,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範、制止和懲治。

2003年特區政府推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但是當時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嚴重的污名化、妖魔化,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二十三條立法實際上已經很困難,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的二十三條立法有被長期“擱置”的風險,香港必須儘快將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建立起來、完善起來。因此,此次決定草案是為解決一個香港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所以要由全國人大作出這個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

梁愛詩表示覺得中央這次的措施十分謹慎:第一步決定把大的完整原則和授權的範圍,清清楚楚地開列出來;第二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去立法。也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充分的時間考慮如何制定法律。

梁愛詩說,一些國家政府批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草案,其實它們還沒有看到這個草案時就已經作出批評。它們認為這個行動就是一個立法的行動,但是這並不是一個立法的行動,而是一個《決定》,然後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去立法。

梁愛詩:全國性法律列入附件三公布實施完全合憲合法

有些人擔心這會不會影響“一國兩制”?《決定》中遵循和把握的基本原則里,明確寫明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堅持依法治港,這既是維護國家安全,也是為了確保“一國兩制”能夠順利實施。所以“一國兩制”是不變的,基本法是“一國兩制”的足夠保障,也不會影響香港的高度自治以及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權利。

還有一些人擔心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會削弱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自由這個擔心也是多餘的。國家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國家安全法》通過的時候也很注重這一點,該法第七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八十三條規定:“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採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並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因此在《國家安全法》裡面有清晰的指示。在此《決定》草案也有相關說明,正文第四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些叛國、煽動暴亂、洩露國家機密等基本法中涉及的情形,本地法律已經有一些規定,但應該要進一步健全,香港沒有履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立法責任。

全國人大的這個《決定》草案完全符合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因為維護國家安全屬於中央政府管轄範圍,按照第十八條規定將其放在附件三然後在香港實施,是完全合憲合法的。

(本文節錄自梁愛詩在香港紫荊雜誌社舉辦的“兩會專題”座談會上的發言)



編輯:李博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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