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充分照顧香港高度自治和法律差異
港區國安法
話你知
編者按:
6月18日至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進行了審議,邁出了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一步。
港區國安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在香港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事關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事關更好保障香港社會根本利益和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事關“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和香港長治久安。
但一些香港市民由於對國安法不太了解,心存疑慮和擔憂,比如,港區國安法如何與香港的普通法系銜接?法律是否有追溯期?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由誰設置以及如何設置?等等。特此,小編整理了大家關心的有關問題進行逐一解答,或許我們可以從中找到答案,徹底解開心結。
國家安全底線愈牢,“一國兩制”空間愈大。
立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讓香港重回正軌,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立法後,“一國兩制”實踐就裝上了殺毒軟件,必定會運行得更安全、更順暢、更持久!

通過制定法律、建立機構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通行慣例。
任何國家在打擊危害國安的犯罪方面都會採用一切管用措施。
港人熟知的 FBI、CIA,MIS等都屬國安機構。

此次立法充分考慮香港特殊性,尊重“一國兩制”原則,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特點,在立法方式、法律概念和用詞用語方面與本地法律銜接。
對“犯罪行為的認定和量刑標準”等方面都考慮到香港社會的認受性。
立法認可並體現國際公約精神,與國際通行法治原則一致。
國安立法不會損害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集會、遊行、新聞、言論等權利受保障。
旅行自由、創作自由、上網自由等受保障。
《草案》說明中規定,香港特區對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港區國安法和香港特區本地法律。
香港特區設立國安委,負責特區維護國安事務,承擔維護國安的主要責任,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行政長官兼任特區國安委主席,三司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
維護涉港國安運行的主體是香港特區。
警隊設立專職部門,配備執法力量;律政司設立專門檢控部門。
涉國安案件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負責審理。
立法保障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市民安寧。
香港有更多希望:解決深層次矛盾有希望,鞏固國際金融中心有希望,青年學業、就業、置業、創業有希望。
市民有更多自由:有不被黑暴滋擾的自由,有不被“私了”的自由,有不被“裝修”的自由。
任何國家都由中央政府承擔國安首要責任。
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以美國為例,由聯邦主導建立了全國統—、聯邦負責的執法司法體制。
駐港國安公署只處理“特定情形下”國安範疇內事務,嚴格依法履職,依法接受監督,不會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公署職員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和特區法律。
開展工作符合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
加泰隆尼亞獨立領導頭目由西班牙最高法院審判。美國涉國安案件由聯邦負責司法、執法。
中央政府處理維護國安案件是國際通則。
中央在特定情形下管轄特區“管不了、管不好”的案件,如:涉及國際間諜、恐怖組織等,數量“少之又少”。
一些人謬稱會“以言入罪”、“拉人封艇”一些人將立法污名化、妖魔化,把廣大市民合法權利和極少數危害國安犯罪綑綁起來,製造恐懼騎劫民意。正如在“修例風波”中,肆意將“重罪移交”篡改為“人人移交”。
市民應擦亮眼睛,看穿一些人的卑劣伎倆。
中央再三強調,此次立法只針對極少數,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行。
這是中央確定的重要刑事政策、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關於港區國安法的消息公佈後,香港社會迅速聚集起支持國安立法的主流民意。
香港各界舉辦“撐國安立法”聯署行動,僅8天就有292萬人簽名支持。
這充分說明此次立法是人心所向、勢在必行。
港區國安法與23條立法是不同層次的法律,不能相互取代,也不存在立法廢止問題。
市民應該清醒看到,某法律團體提出“日落條款”,是企圖抗拒中央對國安的主權和事權。
我國內地刑事法律原則和普通法的原則是一致的,包括:法不溯及既往、罪行法定、無罪推定、罪責刑相適應,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辯護權等。
上述原則都會體現在此次立法中。
誰人真心為香港?
打著“民主自由”旗號、幹著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勾當的反對派,對香港只會起反作用。
動輒揚言制裁香港、罔顧香港民生福祉的西方反華勢力,也只是把香港當作棋子。
唯有國家不顧壓力、不惜代價,一以貫之地維護香港和廣大市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