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專稿】饒戈平:構建國家安全法制 開創香港治理新局
今天,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49號主席令予以公布,確立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這部法律規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界定了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明確了相關案件的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規則,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組織法的綜合性法律,內涵豐富,意義重大。這一法律是繼基本法之後國家制定的有關香港治理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是香港實施“一國兩制”以來中央採取的最重大舉措之一,也是在一個特別時空節點上香港和內地民眾期盼已久的國家行為。相信這一法律將為維護涉港國家安全構築起一道堅固屏障,為深入實施“一國兩制”、保障香港繁榮穩定開創出一個新的局面。
文|北京 饒戈平
涉港國安法將為深入實施“一國兩制”、保障香港繁榮穩定開創出一個新的局面(圖:中新社)
涉港國家安全法凸顯出中央在實施“一國兩制”過程中的掌舵者角色和主導作用,重申了中央堅定不移實施“一國兩制”的立場。該法對中央和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上的責任和權限作了清晰劃分:中央政府對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區對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憲制責任和主要責任。涉港國家安全從根本上講屬於中央事權,香港只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總有一些事情沒有中央出頭是難以辦成的。當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長期缺位,當香港成為世界上罕見的不設防城市、國家安全風險日益凸顯的時候,中央絕不可能坐視不理,必須挺身站出來,理直氣壯地履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的根本責任,牢牢掌控“一國兩制”的發展方向,從國家層面立法,構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體系。對中央而言,制定這一法律絕不是要改變“一國兩制”,而恰恰是為了全面準確地貫徹“一國兩制”;絕不是要取消、取代、包攬已經授予香港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力和責任,而只是在行使本屬於自己的憲制權力,保障“一國兩制”這艘巨輪行駛在憲制秩序的正確航道上。該法同時也明確了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要求香港儘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香港特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顯然,這一法律著力從兩個層面填補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空白,彰顯了國家主權的權威和能力,有利於改變香港當前的政治生態、開創出順暢實施“一國兩制”的新局。

涉港國家安全法包含著中央的莊嚴承諾:充分尊重香港法治,確實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維護國家安全同保障基本人權本不是對立的,而是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必須同時具備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定涉港國安法時,特意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列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法治原則,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同時尊重和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等權利。要求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除必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區法律。該法還特別把國際人權公約相關規定和基本法並列為香港人權保障的法律根據,表明涉港國安法針對的絕不是一般香港民眾及其基本權利,而只是極少數嚴重犯罪分子及其罪行;絕不是要損壞香港法治,而是從全局上維護、完善香港法治,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守護神。在維護香港國家安全的制度安排上,這部法律並沒有簡單地把內地維護國家安全的體制直接搬到香港,而是嚴守“一國兩制”方針,參照其他國家的通行做法,兼顧兩地、兩制之間的差異,著力處理好該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作出了對香港本地法制“衝擊最小,收益最大”的法律安排。例如,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設立,顯示出中央在“一國兩制”原則下充分尊重香港已有的法律機制與執行機構,意在通過授權機制,激發與調動香港本身力量來完成國家安全的執法任務。在管轄權方面,對該法規定的犯罪案件,明確一般情形下概由香港特區行使管轄權,負責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而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只是在特定情形下才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表明了中央對特區行政、司法機關的高度信任和對國家駐港機關權力的自我約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