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體制】顧敏康:香港司法機構需明確自身憲制地位

編者按 早在基本法起草時,香港特區不搞“三權分立”就已是鄧小平先生明確表示的指導原則。多年來,權威人士和專家學者也已多次表明,香港的政治體制無論在回歸前還是回歸後,都是“行政主導”,而不是“三權分立”。然而,在香港反對派的炒作下,一個本來很清晰的認知,卻不停引發爭論。近日,關於香港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還是“三權分立”的問題,再次成為輿論焦點。為此,我們特別刊發系列論述,以正視聽。


|顧敏康


香港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日前發表題為《是時候緊急改革了》的文章,其中的一句話令人心情沉重:“在司法機構的運作方面,香港顯然已失去北京的信任。”為什麼會這樣呢?烈顯倫先生在文中列舉了許多案件,如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案、剛果案、立法會議員宣誓案、“一地兩檢”案,尤其是兩名高等法院法官去年11月判決的“禁蒙面法”案,說明中央對香港的司法機構失去信心,責任在於香港的司法機構。
 
在基本法起草的日子裡,草委們似乎對香港的司法機構寄予厚望。基本法第2條規定了“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一改港英時期香港終審權在英國的做法。為了使香港普通法能夠順利運作,基本法第82條允許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基本法第91條允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員原有的任免制度繼續保持。換句話說,外籍法官可以繼續在香港行使司法權,這是非常特別的待遇。即使港澳辦及中聯辦發聲明澄清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制度,仍然重申香港的司法獨立。
 
中央政府十分尊重香港的司法獨立,那麼,司法機構又是如何履行自己的職責的呢?香港回歸二十多年來的司法實踐已經給出了一些答案:一些法官在重大的憲制問題上迷失了自己,找不準自己的定位,或是將自己淩駕於全國人大之上,或是如烈顯倫先生所說的“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這從憲制安排上是說不過去的。

 

特區法院一再挑戰全國人大

 

將自己淩駕於全國人大之上的典型例子就是吳嘉玲案。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的判詞中寫道:“特區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去審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以及倘若發現其牴觸基本法時,特區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去宣布此等行為無效。依我等之見,特區法院確實有此司法管轄權,而且有責任在發現有牴觸時宣布此等行為無效。關於這點,我等應藉此機會毫不含糊地予以闡明。”毫無疑問,終審法院的這個立場超越了基本法所賦予終審法院司法權和終審權的範圍。

 
面對質疑,終審法院不得不在1999年2月26日作出澄清:“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詞中,並沒有質疑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條所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及如果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時,特區法院必須要以此為依據。我等接受這個解釋權是不能質疑的。我等在判詞中,也沒有質疑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的條文和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式行使任何權力。我等亦接受這個權力是不能質疑的。”儘管如此,終審法院這種對司法管轄權的自我擴展已經給人留下負面印象。
 
其實,問題並沒有結束。終審法院有法官不僅希望淩駕全國人大,而且希望限制全國人大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例如,原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2012年10月在接受傳媒採訪時強調:“基本法賦予終審法院有權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但終院主動提出以外,其他釋法都是錯誤。”但是,他恰恰忘了,終審法院在劉港榕案中早已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釋法,因為此項權力來自憲法第67(4)條,並載於基本法第158(1)條。而第158(1)條賦予的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全面的和不受約制的權力,並無在任何方面受到第158(2)和158(3)條限制或約制。
 
而將自己抬高到全國人大位置的典型例子就是去年11月判決的“禁蒙面法”案。兩名高等法院法官宣稱《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牴觸了1997年6月後在香港確立的“憲制秩序”。按照烈顯倫先生的觀點:“上述法院對‘一國兩制’政策的理解遲鈍得令人瞠目結舌。在效果上,這些法官通過決定香港的憲制秩序應該如何,而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賦權擊倒一項至關重要的主要立法。難怪這個判決立即引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激烈批評。”

 

司法獨立豈可變成司法獨大

 

後來,上訴庭推翻了這個判決,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規例“合憲”,以及“緊急法”部分“合憲”。同時也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請求。面對這樣一個重要的憲制問題,終審法院如何裁定,值得關注。
 
再一個引人關注的問題就是法官在處理非法“佔中”、“修例風波”相關案件中的立場問題。按照烈顯倫先生的觀點:“法院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這給了那些走上街頭暴力抗議的人一種個人主權的感覺。保護大多數人的法律被破壞,卻沒有懲罰,因為這些人認為自己的個人訴求是至高無上的。實際上,法院在過去一年裡幫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這是十分深刻的評論。
 
事實上,這種狀況並沒有得到根本性地扭轉。香港有個何俊堯裁判官,此前因判處多宗“修例風波”相關案件被告罪名不成立,引起大量市民投訴。處理結果是什麼呢?何官被調任高等法院專責處理原訟庭刑事案件的排期事宜,職銜為“刑事案件排期法官”。可千萬別輕視這次調任,因為何官不僅被加薪,而且對有關“修例風波”案件的安排有決定權。司法機構如此作為,如何令人信服?
 
可見,香港的司法機構如何挽回中央、乃至香港大眾的信心,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筆者不希望看到香港的司法獨立變成司法獨大,更希望看到司法機構明確自身的憲制地位,為香港的法治盡忠職守,確保每一宗案件都獲得公正和迅速的處理。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來源:大公報


編輯:莫潔瑩、賀子琪

審核:連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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