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體制】劉漢銓:司法獨立不等於“三權分立”
教育局刪除教科書中的“三權分立”表述,得到特首的表態支持。同時引起了反對派的猛烈攻擊。很多市民不知就裏,不明白“三權分立”的意思,甚至有人認為是無謂之爭。其實這個爭議涉及如何理解特區的政治體制和基本法的重大問題,因此楊潤雄局長和林鄭月娥特首有必要就“三權分立”的錯誤表述予以糾正。
反對派錯誤堅持香港是“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目的是要抬舉和擴大司法機構和立法會的地位和權力,限制中央透過特首和行政機構依照基本法行使應有的權力,並削弱特首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2款的規定“負責執行本法”的權力和責任,致使行政長官如發現立法會或司法機關違反基本法時,難以加以糾正。
“三權分立”的概念宣導者是著名的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根據他所理解的18世紀初期英國憲法的內容提出。200多年以來,歷史的變遷、制度的發展、地域的不同,已經使這個概念變成一個抽象的政治理念和法律原則,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因此,我們不可以用這個模糊的概念來代替基本法訂明具體明確的制度。更不能容許學生被誤導。
一般來說真正的“三權分立”,需要行政、立法和司法各機構,享有同等的憲制地位,同時各機構的成員不能交叉;機構各司其職;互不干涉。鄧小平明確指出:“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他亦說:“我們一定要切合實際,要根據自己的特點來決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因此,不搞“三權分立”這一套,早已體現在基本法起草和具體內容。
日前“兩辦”發表聲明,指出香港實行的是行政主導,三權分置、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三權分立”在香港從來沒有存在過。
特首指出,香港的政治體制不實行“三權分立”,她強調按基本法行政主導的架構,特首是履行中央授權的核心。特首的說法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其中包括基本法內眾所皆知的如:
第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意味著行政長官是特區各機構,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的首長)
第7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式提出法律草案……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政府政策的重要提案權,由行政長官掌握)
第8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這表示行政長官同時行使司法機構的委任權)
基本法這些條文,明確“三權分立”並非特區的政治體制。香港的政治體制是行政、立法、司法各機構各司其職,互相制約又相互配合。司法獨立體現在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干涉,與行政主導並不對立。事實證明在沒有“三權分立”的普通法國家也可享有司法獨立。
當年香港特區籌備委員會在籌備香港特區成立工作上,也是根據以基本法內容為基礎實行的行政主導,而不是實行“三權分立”作為工作原則。種種事實擺在眼前,仍有一些法律專家和政治人物高唱反調,真是匪夷所思。還有一些人,把一些知名人士有關香港“三權分立”的論述以偏概全,斷章取義,誤導市民。
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在基本法已清楚列明。基本法是要嚴謹執行和遵守,更不可以企圖擴大立法權及司法權,削弱行政權和貶低行政長官以達至其政治主張。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領導政府就過往公眾對“三權分立”、行政主導等議題的錯誤理解,正本清源是有必要的,並充分體現行政長官的職能和責任。
希望本屆特區政府藉本屆特首的明確態度,大力宣傳正確資訊,否則市民被謬論潛移默化,把香港的發展推向歧途,將嚴重損害香港的穩定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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